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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閒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裝置、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准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鑑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採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鑑定。

3、物資採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並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裝置)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採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採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採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並於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採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採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鑑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採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並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採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專案餘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採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後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裝置、 新增專案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准。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後,採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採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鑑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採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鑑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採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後,報公司物資採供部複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鑑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後,由分管副總批准報廢。

3、物資採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准後實施報廢。

4、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 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 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 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裝置類 、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 本規定從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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