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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縣2021年隨遷子女入學實施細則

修文縣2021年隨遷子女入學實施細則

 

一、指導原則

根據修文縣目前學校學位及學生現居住地情況,按照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供的經相關部門稽核的資料統籌安排,學校學位不足時,安排在相對就近有空餘學位的公辦學校或受政府委託的民辦學校就讀。

二、入學條件

採用分類安置的方式:同時具備以下1和2條件的安排在居住地相對就近且有空餘學位的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具備其中一個條件的根據縣域內附近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實際進行統一調配;一個條件都不具備的推薦到受政府委託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就讀。

1.現居住地公安部門簽發的適齡兒童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現居住地居住證。在我縣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職工的子女,需單位出具工作證明。

2.以下條件至少具備一條:

(1)適齡兒童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或適齡兒童本人於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在現居住地購置有效房產證明(房產證、購房備案登記表或不動產權證)。

(2)適齡兒童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務合同(用工合同)證明,同時提供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繳納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社保(“五險”)的證明。

(3)適齡兒童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現居住地經商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營業執照。

三、優先條件

在學校招生範圍內居住,符合以下入學優先條件之一的,根據監護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就讀。

1.解放軍、武警、公安現役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殘疾人子女或殘疾兒童本人(提供殘疾證)。

3.見義勇為人員子女(提供市級以上證明)。

4.易地扶貧搬遷人員子女(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6.縣引進的優秀人才的隨遷子女(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7.招商引資企業投資人(股東)子女(提供招商引資協議、營業執照或股份證明材料)。

8.關於退役軍人隨遷子女:隨遷子女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在現居住地購置有效房產證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或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務合同(用工合同)證明或在現居住地經商一年的營業執照,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保障在現居住地附近的公辦學校就讀:

①參戰退役軍人(提供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②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提供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③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提供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招生程式

除國小整班移交到國中的學生外(整班移交中的外縣戶籍學生也需要居住證才能網上報名,其餘國小和國中學生需持現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居住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領取《進城務工人員及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入學資訊稽核登記表》並如實填寫→持房產資料或勞動合同(社保)等原件到縣政務服務大廳相關視窗稽核蓋章→將稽核的有關材料影印件交學生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中國小並簽訂服從調劑承諾書→按學生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學校通知,持相關材料原件到相應學校稽核、報名註冊。

五、相關政策解釋

1.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隨父母到輸入地(同住)並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2.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市)、本省外縣(區)的鄉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鎮區(同住)並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3.法定監護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戶籍地村居或民政部門出具相應證明):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注:本細則中“一年”、“三年”的截止時間2021831日(含831日)。

 

 

 

2021年5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