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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預算支出考評規章制度

財政局預算支出考評規章制度範文

將績效考評的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佈。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考評資訊公開發布制度。

財政局預算支出考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強預算佈置的科學性、準確性、有效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強化財政支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於與各級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運用一定的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預算支出績效考評(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指通過規範的考核方法。對預算單位的財政支出執行過程及其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績效考評的物件為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佈置的預算支出專案。

第五條績效考評的原則

(一)統一管理。統一組織,預算單位協助配合,分級實施。

(二)科學規範。科學、公正地評價預算單位支出的績效情況。各預算單位要根據被考評物件的行業、專案特點,制定績效考評具體實施方法。

(三)客觀公正。通過實施績效考評,科學、公正地評價預算單位支出的績效情況;以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專案為主,重點評價財政支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六條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省、市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各級黨委、政府相關工作的決策安排;

(三)財政部門制定的專項資金管理方法和績效考評工作規範;

(四)預算單位的職責、年度工作計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相關支出績效預期目標;

(五)預算單位申報預算的相關資料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覆檔案;

(六)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總結資料和專案驗收及績效自評報告;

(七)預算單位的財政支出決算演講和有關財務會計資料;

(八)審計部門對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演講;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績效考評的內容和方法

重點以專案支出績效考評為主。第七條績效考評包括以部門全部支出為物件的部門預算績效考評或以專案支出為物件的專案支出績效考評。

可分為專案完成結果評價和專案實施過程評價。第八條績效考評主要以預算年度為週期實施考評。績效考評型別按評價階段的不同。

也可以在專案全部完工以後一次性考評。專案完成結果評價是指專案完成後的總體績效評價。其中:階段性任務在目標完成之後即可實施績效考評;跨年度支出專案既可以根據專案完成情況分階段進行考評。

專案實施過程評價是指對實施過程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

第九條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為完成績效目標佈置的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

(三)預算單位為完成績效目標制訂的管理制度、採取的具體措施等;

(四)財政支出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

(五)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六)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績效考評方法主要包括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價法、利息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較法。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績效結果、歷史情況和考評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擬。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分析影響目標、結果及成本的內外因素。

(三)公眾評價法。指對無法直接用指標計量其效果的支出。對各項績效考評內容完成情況進行打分,並根據分值考評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狀況的考評方法。

(四)利息效益分析法。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

(五)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考評方法。

第三章績效考評指標的確定

對跨年度的重點專案可根據專案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第十一條績效考評一般以預算年度為週期。

並考慮以下因素:第十二條績效考評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支出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載體。績效考評指標設定和選擇應以評價內容為基礎。

(一)相關性。選定的績效考評指標與預算單位的績效目標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有直接的聯絡。

(二)可比性。對具有相似目的工作選定共同的績效考評指標。

(三)重要性。對績效考評指標在整個考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篩選。

(四)經濟性。績效考評指標的選擇要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

(五)系統性。績效考評指標的設定應注意指標體系的邏輯關係。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內容。

個性考評指標是指標對預算單位和行業特點確定的適用於不同單位、不同行業、不同專案的績效考評指標。第十三條績效考評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考評指標是指適用於所有單位的績效考評指標。

第十四條績效考評共性指標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完成水平、組織管理水平、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及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等。具體指標由財政部門確定。財政部門應根據績效考評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十五條績效考評個性指標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等。具體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根據被考評物件的績效目標確定。

第四章績效考評的組織管理

由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及所屬專案單位分級具體實施。採取專案單位自行評價(以下簡稱“自評”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第十六條績效考評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管理方式。即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所屬專案單位自評

(一)專案單位作為基層預算單位。必需及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專案資金的預期績效目標;根據確定的績效目標,結合專案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二)專案單位每季度對專案績效實施情況進行自查。提出考評專案下半年支出進度和資金使用意見;專案單位在預算專案全部完成後(跨年度專案在預算年度結束後)進行事後自評,自評結束後20天內將自評演講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備案。

(三)自評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概況、專案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自評結論、問題與建議、評價人員等。如專案實際績效與預期績效目標存在差別的應在自評演講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組織考評

(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專案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專案考評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專案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

(二)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同時可對專案單位的績效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三)主管部門應認真編制年度專案評價計劃表。

(四)主管部門專案評價演講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概況、專案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問題和建議、評價人員等。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組織考評

(一)縣財政局負責全縣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的政策制定和檢查、指導、監督工作。每個預算年度選取區域性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專案組織評價,並負責縣直預算單位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的組織實施和抽查。鄉鎮(開發園區)財政所(分局)負責同級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定重點專案和市縣鄉(鎮)聯動專案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上級部門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績效考評實施方式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一般情況下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實施。

第五章績效考評順序

第二十一條績效考評的準備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提前20天向考評物件發出通知,績效考評物件確定後。考評物件要認真做好迎接考評的各項準備工作。

考評通知應包括考評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考評時間、考評實施者等。

考評實施者擬定具體考評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條績效考評的實施

(一)資料審查。考評物件應根據考評實施者的通知要求。考評物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考評實施者應及時對考評物件提供的自評演講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二)現場和非現場考評。現場考評。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所掌握的有關資訊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評意見。非現場考評,指考評實施者根據考評物件提供的資料,分類、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考評意見。考評實施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結合考評物件的特點採取不同的考評形式。

(三)綜合評價。考評實施者運用相關考評方法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績效考評結論。

第二十三條撰寫和提交績效考評演講

(一)撰寫演講。考評工作結束後。

內容完整,績效考評演講應當依據充沛。分析透徹,邏輯清晰,評價準確。績效考評演講應經考評實施者所有人員簽字。

(二)提交演講。考評實施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組織實施評價的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提交評價演講。

(三)結果反饋。考評實施者的評價演講經組織實施的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審定後。

第二十四條績效評價工作規範

(一)績效考評實施者對考評物件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失密責任。

(二)列入年度績效評價範圍的專案。並配合考評實施者的工作。

(三)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好本部門的考評工作。督促專案單位及時報送自評報告。

第六章績效考評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高度重視績效考評結果的應用。

(一)專案單位逾期不報送專案績效自評報告的視同該專案未達到預期績效目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專案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進行檢查。

(二)財政部門應逐步將專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財政支出(預算)重要參考依據。對於績效優良的專案單位。安排預算時應從緊考慮或不予安排。

(三)對考評物件在申報專案過程中。還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獎勵獎勵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其中冒犯法律的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對考評物件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資金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未按規定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對於管理中存在問題,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要認真落實績效考評的整改意見。提出切實改進措施,強化支出責任,努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