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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2021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1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資訊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志願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印製工作,負責我省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並公佈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資訊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資訊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迴流出地大學聯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型別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招辦”),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裝置、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學聯考防疫、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

4.負責本地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裝置的安裝除錯、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願填報、錄取照顧和專項計劃資格稽核等工作。

6.按規定要求採集、管理考生有關資訊,確保考生相關資訊採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地區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考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資料的彙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髮放和保管等工作。

9.對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資訊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諮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1.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委託教育行政部門接受並處理有關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髮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裝置、場所、設施。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型別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疫情防控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教育考試院

8.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委會委託的評卷等工作,支援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三章     

第七條  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20〕7號)等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及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大學聯考成績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資訊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資訊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資訊的完整、準確、安全。考生資訊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建立考生資訊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資訊採集部門(單位)對採集的考生有關資訊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資訊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資訊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資訊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各招委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教育考試院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

第十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刑法、處罰期內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013號)執行。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檢結論無效。

第十三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      

第十  我省普通大學聯考實行“3+1+2”模式,考試科目由全國統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其中“3”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考科目;“1”為考生在物理、歷史2門首選科目中選擇1門,“2”為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4門再選科目中選擇2門。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在報名時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全國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679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

 

考試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語文

900-1130

數學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歷史

900-1015

外語(含聽力考試)

1500-1700

6月9日

化學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1700-1815

注:外語聽力測試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第十  考生大學聯考總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考科目成績和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組成,滿分75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150分,物理、歷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每門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歷史成績採用原始分計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成績依據《福建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賦分辦法》(閩教學〔2019〕7號)轉換後計入,只公佈轉換後的賦分成績,不公佈原始成績。如有政策性加分,則一併計入大學聯考總成績。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專業,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

第十八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015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012號)執行。

第十九條  考生63-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若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籤領本人《准考證》(須加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章),並提交《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名)《考生須知》(須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和《福建省教育考試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試承諾書》,接受“八閩健康碼”核驗為減少人員聚集,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統一代領本校應屆畢業班學《准考證》,並組織辦理相關手續。66日前,考點合理安排考生錯峰、有序熟悉考場,接受考風考紀誠信考試教育以及疫情個人防護知識培訓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條  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場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考生入考場後,須在“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第二十  各市、縣(區)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本地招委會和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  全國統考和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我省有關考務實施細則執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標準化考點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裝置。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  全國統考、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不公佈全國統考、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試題和答案,相關試題和答案將在錄取結束後提供給基層教研部門作為教研需要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全國統考和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答卷的評閱採取計算機網上評卷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檔案規定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做好本地區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規範做好大學聯考成績釋出工作。大學聯考成績由考生本人登入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大學聯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大學聯考“狀元”和升學率。

考生如對本人大學聯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成績復,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試院制訂考生成績複核、複審辦法及其程式。成績複核內容包括考生個人相關資訊、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複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關學科專家、教育測量專家、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3人或5組成的複審組對向複核結果仍提出質疑的做出最終認定認定書面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制訂、核定和釋出等有關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生章程制訂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216)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大學聯考有關規定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後,報省教育核定。

第九章  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二十  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佈的年度專業設定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三十條  高校應根據我國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每類招生計劃按照物理科目組合、歷史科目組合分列編制。

第三十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省教育負責稽核、彙總本省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報送教育部。省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省教育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絡安排。

第三十  省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佈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資訊。

第三十  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考生志願填報

  考生填報志願安排在大學聯考成績釋出和各科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佈之後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徵求志願填報時間)另行公佈。

第三十  志願(包括徵求志願)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登入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填報志願,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志願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上公佈,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徵求志願。

第三十  考生在志願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和省教育廳公佈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志願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選考物理科目的考生只能填報物理科目組合的院校和專業,選考歷史科目的考生只能填報歷史科目組合的院校和專業。考生應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願資訊正確。因考生本人志願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由於考生個人原因,發生賬號和密碼被盜,造成資訊洩露、志願被冒充填報或修改,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第十章      

第三十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  高校招生錄取按照《202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安排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閩招委〔20209)規定執行,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實行遠端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端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第三十  省招委會根據教育部規定要求和我省大學聯考綜合改革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師範類專業、部屬高校師範類專業和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餘高校和專業不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十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按照物理科目組合、歷史科目組合按類(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時確定特殊型別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線(作為“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試點、高校專項計劃等部分特殊型別招生錄取依據),並向社會公佈。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大學聯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物理科目組合、歷史科目組合普通類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5%劃定。具體錄取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招生高校依據考生大學聯考總成績,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使用辦法由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我省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我省本科批次招生原則上實施“院校+專業組”(以下簡稱院校專業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高職(專科)批次招生實施專業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十三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我省生源資料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經批准,在全國統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徵兵入伍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生源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彙總後,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件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第四十  經省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高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十條  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

第五十二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並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全省19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補貼)無橋樑、海堤與大陸相連的海島少數民族考生。

少數民族考生高中階段須在民族鄉、高山(享受高山補貼)無橋樑、海堤與大陸相連的海島具有3年完整戶籍,且在戶籍所在縣(市、區)學校具有3學年完整學籍,並有連續3學年的實際就讀經歷,方可享受大學聯考加分。

第五十三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政策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四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五十五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子女優待政策參照公政治〔201827號有關規定執行。

5.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按照《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大學聯考時,參照教育部關於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

 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專案的,在錄取時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錄取照顧政策執行。所有大學聯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第五十  符合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請、有關部門稽核、省地校多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資格申報和稽核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做好2021年大學聯考錄取照顧資格申報及稽核工作的通知》(閩教辦學〔2021〕3號)執行。

第十二章  資訊公開及規範管理

第五十  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制度。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佈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普通類本科批和普通高職(專科)批常規志願最低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本校特殊型別招生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資訊,以及高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資訊等。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訊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試院、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網上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9月底。

十條  各高校不得釋出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招生規定的專案範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型別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教育考試院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大學聯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開展特殊型別招生的高校不得委託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型別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稽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大學聯考志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複查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准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於720日後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考生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後因故未去錄取高校報到入學就讀的,須在當年12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加強新生錄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後,要組織力量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要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大學聯考照顧錄取資格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比對核查,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第十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大學聯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第十五章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型別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另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