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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核准。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協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汙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俱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七、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定給撫卹金。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僱;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僱,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所有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1. 元旦;
   2. 春節;
   3. 婦女節(限女性);
   4. 勞動節;
   5.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准,3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在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
  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於節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於上月底公佈並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並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於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並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後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並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絡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於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於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並呈准。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
  二、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後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僱,應附試用考核表,註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於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於請假記錄簿內,並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會考核:
   於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會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於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複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於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專案,並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 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准,程式另定。
   第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祕案,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 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中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 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的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2. 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3. 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資金60%;
   4. 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 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定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三星期者,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 記過一次減發20%;
   3. 記大過一次減發60%;
   4.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 任職未滿1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十
  三、獎懲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勱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 適時
  
  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 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產裝置,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 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協助第
  (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 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 品行端正、遵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 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之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 員工之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僱或免職”處分:
   1.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 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 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 不服從主管之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 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匯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在損失者;
   9. 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 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 記大過達兩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