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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篇一

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祖國振興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學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才,畢業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

第三條我國畢業生就業方針政策是“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鼓勵畢業生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四條畢業生就業工作在學校的領導下,設立校、院兩級工作機構。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所屬的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院設立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組。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制定學校就業工作的發展規劃,協調、指導、檢查、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院的就業工作;討論決定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隸屬招生就業處)是學校一級的學生就業指導工作職能部門,在招生就業處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管理與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根據國家、吉林省和XX市關於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及細則,部署本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2、負責學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和統計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3、積極向用人單位宣傳介紹學校情況,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範圍內用人單位需求資訊,建立和維護學校就業網站,並通過網路等及時釋出就業資訊,把就業網站作為就業政策宣傳和就業資訊傳播的主陣地;

4、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諮詢與服務,建立用人單位資訊資料庫等服務;

5、負責聯絡用人單位,審查在學校內進行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資格,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6、規範畢業生推薦工作,管理畢業生就業協議,督促畢業生及用人單位履行就業協議,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7、做好就業協議書的發放工作,指導、稽核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方案;

8、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進行畢業生畢業去向跟蹤調查,收集畢業生相關就業證明材料;

9、通過對所收集就業資訊的分析,預測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趨勢,為學校及時調整專業設定、招生規模、培養模式提供參考意見;

10、組織開展畢業生教育活動、畢業典禮和畢業生離校派遣工作;

11、佈置、協調、指導、檢查各系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定期公佈各系、各專業就業情況;

12、做好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轉移畢業生黨團組織關係和畢業生檔案的交寄的有關工作;

13、負責對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14、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總結

第七條各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組,畢業年級各專業輔導員為就業指導員,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學校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的指導、管理與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本院畢業生就業教育和畢業教育工作計劃,研究決定本院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在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安排下,全員化、全程化開設就業指導課,做好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就業指導、就業教育和管理工作;

3、積極聯絡就業單位,審查在學校內進行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資格,及時公佈就業需求資訊,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情況介紹工作,組織安排畢業生參加供需見面活動;

4、做好畢業生就業推薦鑑定和畢業鑑定工作;

5、進行畢業生畢業去向跟蹤,收集就業證明材料,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6、配合學校組織畢業生開展文明離校活動;

7、做好本院就業工作總結;

8、完成學校佈置的其他就業工作任務。

第八條畢業生的職責和義務:

1、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業;

2、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通過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要多渠道、多形式就業,積極參與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要積極到非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區和單位工作。

3、參加各類有關的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4、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到文明離校,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奉獻才智,為母校爭光。

第三章就業工作經費

第九條就業工作經費是用於聯絡接待用人單位、舉辦各種供需見面會、畢業生資源資訊宣傳、開展就業指導、就業指導工作隊伍建設等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十條就業工作經費按教育部辦公廳檔案的要求,在學校年度經費中撥出一定額度作為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經學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條就業工作經費由招生就業處統籌預算和歸口管理,財務處負責監督。各院舉辦供需見面會、畢業生資源資訊宣傳、就業指導工作隊伍建設等專項工作和活動,經審批後可列入就業工作經費開支。

第四章就業工作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就業工作考核與評價是加強就業工作管理、提高就業工作質量和促進文明離校活動開展的重要手段。就業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考核和評價範圍。

第十三條考核與評價每年度考核評價一次,考核結果列入學校工作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考核內容與評價標準由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制定,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執行。考核與評價工作必須以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畢業生就業指導情況、畢業生就業去向跟蹤情況、上報就業材料情況、院系應屆畢業生就業率等為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管理規程中的畢業生係指按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學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訓班學生)。

第十六條本管理規程如與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工作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管理規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管理規程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條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才,各級主管畢業生就業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必要時,國家採取行政手段,安置畢業生就業。

第四條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麵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指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條國家教委歸呂管理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國務院其他部委(以下簡稱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方)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國家教委的主要職責:

1.制定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法規和政策,部署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

2.組織研究並指導實施全國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

3.收集和釋出全國畢業生供需資訊,組織指導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

4.編制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制訂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部季、地方所屬高校抽調計劃;

5.負責全國畢業生就業計劃協調工作,管理全國畢業生調配工作;

6.指導、檢查畢業生就業工作,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部門派遣本地區高校畢業生;

7.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

8.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科學研究和宣傳工作;

9.檢查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0.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季的統一部署,提出本部門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11.及時向國家教委報送所屬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本部委需求資訊;

12.組織協調所屬院校的畢業生供需資訊交流活動;

13.制訂並組織實施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就業計劃;

14.組織開展所屬院校畢業生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15.負責本部門畢業生的接收工作,瞭解和掌握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16.開展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7.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18.負責本地區畢業生的資源統計工作,並按時報送國家教委;

19.收集本地區畢業生的需求資訊並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20.制訂本地區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並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21.組織管理本地區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22.受國家教委委託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並負責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23.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24.檢查、監督本地區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25.開展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26.完成國家教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

27.根據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制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

28.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29.收集需求資訊,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

30.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31.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32.負責辦理畢業生的離校手續;

33.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34.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35.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需求計劃,向有關高等學校提供需求資訊;

36.參加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37.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安排畢業生;

38.負責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工作;

39.向有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式和時間安排由國家教委統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應按照統一部署具體指導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第十二條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式分為就業指導、收集釋出資訊、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制訂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派遣、調整、接收等階段。

第十三條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內的最後一學年開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一般應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計劃,11月-5月與畢業生簽訂錄用協議。

第十五條畢業生的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畢業生聯絡工作時間應安排在1月-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

第四章畢業生就業指導與畢業生鑑定

第十六條畢業生就業指導是高校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生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保障畢業生順利就業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條畢業生就業指導重點進入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教育,突出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宣傳。

第十八條畢業生就業指導要理論聯絡實際,注重實效,可採用授課、報告、講座、諮詢等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畢業生就業指導要與畢業教育相結合,教育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係,自覺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到艱苦的地方去,走與實踐相結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教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作出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畢業鑑定主要包括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的基本情況,這些基本情況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無誤後歸檔。檔案材料應在畢業生派遣兩週內寄送畢業生報到單位。

第五章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第二十二條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是落實畢業生就業計劃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舉辦本部門、本地區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其它部門不得舉辦以畢業生就業為主的洽談會或招聘會。舉辦省級上述活動要報國家教務案,跨省區、跨部門的有關活動須報國家教委審批。

第二十四條經共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定的協議無效。

第二十五條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要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時間應安排在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向學生收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生。

第六章就業計劃的制訂

第二十七條國家教委直屬學校畢業生面向全國就業,其他部季所屬學校畢業生主要面向本系統、本行業就業,地方所屬學校主要面向本地區就業。根據招生“並軌”改革的程序,有關部季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範圍。

第二十八條制訂就業計劃的原則:

40.遵循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41.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42.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科研和教學單位的需要;

43.來源於邊遠省區的本、專科畢業生,只要是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

44.師範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內就業;

45.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業;

46.實行招生“並軌”改革學校的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擇業;

47.畢業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

48.其他型別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二十九條本、專科畢業生就業計劃每年編制一次,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分為春季和暑期兩次編制。就業計劃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職責分工經上下結合,充分協商形成;有關部委和地方稽核、彙總所屬學校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並按時報送國家教;國家教委稽核、編制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三十條畢業生就業計劃經國家教委稽核下達後,各部委、地方、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七章調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條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派遣畢業生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到證》由國家教委授權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稽核簽發,特殊情況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簽發。

第三十二條國家招生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含電大、函授等普通專科班)畢業後自主擇業,在規定時間內找到單位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證》。

第三十三條對於華僑和來自港澳臺地區的畢業生願意留大陸工作的,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四條免試推薦和考取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畢業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的,應回家庭所在地就業。

第三十五條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留學的畢業生,要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償還教育培養費,經批准後,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派遣時未獲準出境的,學校可將其檔案、戶糧關係轉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第三十六條對殘疾畢業生學校應幫助其就業,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安置。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在派遣前認真負責對畢業生進行健康檢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癒的(須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一年後仍未治癒或無用人單位接收的,戶糧關係和檔案材料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辦理。

第三十八條結業生由學校向用人單位推薦或自薦,找到工作單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須在《報到證》上註明“結業生”字樣;在規定時間內無接收單位的,由學校將其檔案、戶糧關係轉至家庭所在地(家居農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

第三十九條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要在七月一日後派遣畢業生(春季畢業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條在派遣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則辦理:

49.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用人單位之間調整的,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50.跨部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統一報國家教委審批並下達調整計劃,學校所在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按照調整計劃辦理改派手續;

51.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後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畢業生待遇

第四十一條畢業生持《報到證》到工作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到工作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報到證》予以辦理接收手續和戶糧關係。凡納入國家就業計劃的畢業生,地方政府不得徵收其城市增容費。

第四十二條畢業生報到後,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畢業生所學專業及時安排工作崗位。

第四十三條按國家計劃派遣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接收或退回學校。

第四十四條畢業生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上崗後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

第四十五條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計算。

第四十六條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其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工資待遇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工資標準原則上應不低於國家規定。

第九章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學校就業部門,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52.不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生源、需求計劃的;

53.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派遣畢業生的;

54.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託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擅自拒收、截留按國家計劃派遣畢業生的用人單位,由其義不容辭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有關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由學校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准,不再負責其就業。在其向學校繳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後,由學校將其戶糧關係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55.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6.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57.報到後,拒不服從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58.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對利用職權干涉畢業生就業或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系批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研究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含招生並軌招收的學生和招生並軌前招收的國家任務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費生及電大、函授普通專科班學生)和碩士、博士研究生(含統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籌經費生)。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部委和地方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