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離職管理制度詳盡版

第一條 目的

離職管理制度詳盡版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

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提出辭退

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離職面談

《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子公司辦公室

離職審計/審批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

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

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

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薪資核算/社保終止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離司/離職分析

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工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

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員

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

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

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

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

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

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

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

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

擅自離職事項

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

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

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

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

集團公司、工會


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

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郵件寄達

離職交接

(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相關部門

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停發薪資、終止社保。

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員工所在部門

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

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

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

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

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

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