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區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專案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棚戶區改造和城市建設目標,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魯建房字【2019】2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茌政辦發【2016】27號》、《茌政辦發【2017】25號》檔案,特制定本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徵收範圍】北到振興路、南至新政路,西至棗鄉街、東至茌中河。(以徵收紅線圖為準)。
第二條【徵收、實施、監督部門(單位)】
(一)茌平區振興街道辦事處為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茌平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茌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房屋徵收成員部門,負責在不動產登記查詢、房屋規劃用途、違法建築認定處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協助配合茌平區振興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徵收工作。
(二)茌平區房屋徵收拆遷服務中心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茌平區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茌平區審計局為監督部門,負責對測量評估、協議簽訂、資金兌付等房屋徵收工作全程跟蹤監督稽核。
第三條【補償方式】合法住宅的徵收補償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營業用房徵收補償採取產權調換方式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建築有樓層差價。安置房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統一建設,就近安置。
第四條 徵收範圍確定公佈後,不得辦理徵收範圍內房屋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改變房屋用途和遷入戶口或分戶手續,不得辦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許可等相關審批手續。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五條【簽約期限及相關獎勵】
(一)房屋調查登記時間:本方案公示後至2021年5月20日為房屋調查登記時間。
(二)簽約時間: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17日。(房屋調查登記期間被徵遷人可自願申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補償獎勵:
1、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7天)為簽訂協議第一階段;按補償金額的3%元獎勵。
2、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3日(7天)為簽訂協議第二階段;按補償金額的2%元獎勵。
3、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0日(7天)為簽訂協議第三階段;按補償金額的1%獎勵。
4、2021年6月11日以後簽訂協議的不享受獎勵。
(四)簽訂協議、交鑰匙及交驗空房計分規則:
協議簽定分值,總分為1000分,第一名為1000分,後一名減1分,依次類推。
整個徵收範圍三個部分(詳見分割槽圖),各分割槽協議簽訂率達98%後方可啟動各自片區交驗空房程式。
交驗空房分值,總分為1000分,第一名為1000分,後一名減1分,依次類推。三個片區統一排名。
(五)選房順序分
選定回遷安置房總分=協議簽定分×70%+交驗空房分×30%。按分值大小統一排名。
第六條【未登記房屋的認定處理】由振興街道辦事處和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組、綜合行政執法局成調查認定組,對權屬不明的房屋及宅基進行調查認定處理。被認定為合法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本方案予以補償。(認定結果公示3日)
第七條【評估公司的確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程式確定3家評估機構備選。
第八條【評估、測繪】振興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配合評估、測繪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察和丈量時,被徵收人應予以配合,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審批檔案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資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提供合法有效權屬證件的經稽核後最高獎勵2000元。被徵收人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委會或單位開具關係證明,振興辦事處及房屋徵收補償服務中心予以核實。認定結果經工作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作為簽訂房屋徵收協議的被徵收方。
被徵收人拒絕配合入戶調查、勘察和丈量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查閱房屋土地登記檔案資料、走訪調查、拍照錄像、外圍勘察或測繪丈量後,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出具評估報告。
第九條【強制方式】為確保徵收工作順利進行,對被徵收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者同時採取下列強制方式:
(一)針對危房,有關部門組織危房鑑定機構統一對存在危險的房屋進行技術檢測和鑑定,經鑑定屬於危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針對違法建築,區綜合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然後依法強制拆除;
(三)對於違法信訪的,公安機關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依法處理;
(四)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簽訂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由房屋徵收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後,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的房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由土地主管部門按程式申請強制執行。
(五)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煽動居民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對違法犯罪案件儘快立案偵察;
(六)稅務機關依法對應納稅的被徵收人進行稅務稽查和執法;
(七)區衛健、市場監管、環保、教育等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形成促進徵收的合力;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及時將分戶補償情況、回遷及相關資訊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一條【住宅房屋補償】被徵收人在本方案徵求意見階段可自願申請測量評估並簽訂補償協議,徵收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證及其他權屬證明一併收回,按以下規定進行補償。
(一)現有宅基面積、房屋權屬的確定
依據宅基證及現狀房屋四至界限,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宅基地面積;無宅基證或房屋權屬證件,但已形成事實的宅基現狀的(宅基及房屋確權均按2015年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航拍圖),由村民小組或相關單位出具證明簽字蓋章,標明四至,辦事處蓋章,確認權屬。
(二)被徵遷宅基及房屋的補償標準
1、本片區補償基準價為3100元/平方米,也是該片區住宅樓回遷基準價。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委託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對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測量評估,依據正式評估報告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徵遷補償。
2、被徵收空宅基或平房院落:
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60%×補償基準價+建築物面積×評估價值+附屬物評估金額
3、宅基地上的樓房:
宅基為二層及以上樓房的(2015年航拍圖已顯示為二層樓房,或2015年以後建設但有合法建設手續的),院內建築密度小於80%的,一層(包含宅基地)按照本款第2條的平房計算原則計算回遷面積,二層及以上樓層,依據測量規範按實際測繪面積為回遷面積。
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60%×補償基準價+建築物面積×評估價值+二層及二層以上測繪面積×補償基準價。
4、國有土地上四層(含四層)以上的樓房:
對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四層以上(含四層)樓房,樓房面積按照實際測繪,拆遷獎勵、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依據本文規定執行。回遷面積按主樓面積的1.1倍計算。
一樓含院子的,回遷面積按土地證或不動產證面積(除去樓房面積)面積×60%+樓房面積×1.1。院內其他附屬物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四層以下的樓房按本款第3條計算。
(四)【徵遷補償費用】
1、搬遷補助費
平房按合法宅基面積、樓房按實測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2、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付原房屋相關證件和交驗空房及鑰匙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處800元/戶月計算,支付期限自簽訂協議當月至安置樓分配當月結束,臨時安置補助費分年度發放。
3、停產停業損失費
住宅房屋用於營業以及營業用房(具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原件,且與被拆遷房屋地點相符),按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計發。
第十二條【最低住宅補齊面積】被徵收人只有該處一套住宅,且該住宅房屋面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最低補足四十五平方米並予以公示。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
第十三條【營業用房的認定】
(一)位於振興路南側,順河街西側臨街第一戶的房屋,產權證件載明商業用途的,為營業用房,以實際測量為準。
(二)位於振興路南側,順河街西側臨街第一戶的房屋,產權證書未載明商業用途,但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的,經調查認定組認定後,可享受臨街營業用房補償政策,但違法建築除外。
1、目前有營業執照、納稅記錄(免稅者除外);
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能夠提供相關手續及社群、街道居委會的產權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營業執照註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目前仍在營業且營業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巷內住宅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倉儲的,按住宅標準給予回遷補償。
(四)臨街營業用房(原性質為住宅)的丈量及面積認定:
1、臨街營業房屋的平房,從認定後的房屋外牆皮向內丈量10米(小於10米的以實際深度為準),再乘以其房屋的臨街長度為營業用房面積。臨街建築確定門營面積之外的剩餘合法住宅面積,按本方案規定的住宅標準予以補償。
2、臨街營業房屋為樓房的(原性質為住宅),樓房一、二層面積(該面積按原設計建築結構計量面積)為營業用房面積;如樓房原設計結構為三層以上的(含三層),三層及以上部分建築面積按住宅標準進行補償。
(五)營業用房補償計算
營業用房的各樓層補償單價由評估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市場評估。
1、臨街營業用房(原性質為住宅)補償基準價款=營業用房市場評估單價×認定營業用房的面積×80%+按住宅計算價值部分的補償價植。
提供有效有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正在營業兩項,每項按市場評估單價的10%增加。
2、產權證件載明商業用途的營業用房補償基準價款=營業用房市場評估單價×實際測量面積。
第十四條【工業企業補償】徵收範圍內工業企業房屋,只給予貨幣補償,不享受回遷安置政策。土地執行相關程式進行評估補償後收回。
第十五條【基本生活保障金】
對拆遷範圍內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戶(徵遷範圍所在地村、組人均耕地面積少於0.4畝的被拆遷戶本人及夫妻關係,並同時符合持有本村農業戶口、在勞動局未領離休金;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規定的時間內可辦理有關手續,執行基本生活保障金政策,標準為180元/月。
第十六條【住宅樓產權調換】
(一)徵收人所選安置房,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街或單位開具關係證明,振興辦事處及房屋徵收服務中心予以核實。回遷安置房契稅交納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執行。超過補償總額的,按商品房政策處理。
(二)住宅樓產權調換房屋原則上依據回遷協議金額選擇臨近戶型面積價值的房屋。
(三)回遷住宅面積大於90m2的必須選擇相應的車位及儲藏室。
(四)車位及儲藏室優先使用回遷協議內價款換購,換購面積不夠的可使用現金購買。
1、回遷協議內價款換購。地下車位:5萬元一個;地下儲藏室1550元/平方米;人防車位車位價格按4.5萬元/個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按人防設施相關規定簽訂。協議剩餘價款不足換購地下車位的,按相應比例補交剩餘價款(需補交車位價款=協議外先進購買地下車位價格×(1-協議內剩餘價款/協議內地下車位價格)。
2、協議外現金購買。車位價格11萬元/個,儲藏室按3100元/m2;人防車位車位價格按10萬元/個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按人防設施相關規定簽訂。
(五)補償差價
1、選定回遷樓後、車位和儲藏室後回遷協議剩餘價款大於15萬元的,待所有被徵遷戶選完整套房後,統一按以前選樓分值高低,繼續選購面積就近的住宅樓戶型,超出應按樓層評估價計算向回遷承建單位交款。辦理不動產時再以實際面積進行結算找補,無論市場價格升降,面積單價不再變更。
2、選定回遷樓後剩餘補償價回遷協議剩餘價款小於15萬元的,可通過結合其他徵遷戶回遷協議剩餘價款進行組合換購安置樓。剩餘面積也可按市場評估價均價由回遷承接單位退款。
第十七條【選樓次序】
選樓時間根據建設情況另行通知。
按照審批通過的規劃建築設計圖,被徵收人依據本方案第五條選定回遷安置樓總分排名順序(分數相同的抓鬮確定先後)選定回遷樓及戶型。
選房後隨即進行對差額部分進行退款或交款,簽訂回遷房協議。交房時由建設單位根據實測建築面積據實結算,簽訂購房合同,並協助辦理不動產手續。
第十八條【規範建設】徵收人必須向被徵收人提供符合建築規範、質量合格的回遷安置樓。在安置樓的建設過程中被徵收人不得私自進入建設施工現場,不得擾亂建設過程,影響建設進度。
第三章 罰則與救濟
第十九條【強制方法】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依法採取下列強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司法拘留;
(二)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執分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檔案規定,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實施強制拆除,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和實際執行支出。
第二十條【公安保障】被徵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以自焚、自殘、自殺以及對徵收工作人員進行毆打、威脅、恐嚇、侮辱、謾罵等方式妨礙依法徵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物質的;
(三)飼養犬類妨礙依法徵收的;
(四)故意製造謠言、散播虛假資訊的;
(五)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集會遊行的;
(六)採取偽造或者虛構手段騙取徵收補償款的;
(七)以其他違法方式對抗依法徵收的。
第二十一條【告知義務】在補償協議簽訂前,被徵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權屬有爭議、繼承或遺贈糾紛等情形的,被徵收人應當自行解除租賃關係、抵押關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存在房產糾紛。房屋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假證處理】變造、偽造或者騙取證件的,一經發現,按照偽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簽訂的合同無效,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虛構事實騙取補償的,按照詐騙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私自拆除責任】被徵收人在移交被徵收房屋時,必須保持房屋主體、門窗等設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將在補償款中扣除私自拆除造成的損失,且被徵收人自行承擔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權利救濟】被徵收人對徵收部門作出的徵收決定、補償決定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文書送達】評估報告、徵收決定、補償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等法律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被徵收人現在住所;如果被徵收人搬離現在住所,需向徵收部門書面告知新住所,否則,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現住所留置送達法律文書後,即視為法律文書已經送達。
第二十六條【安全提示】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應當加強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水、電、煤氣等安全事故發生,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準建證等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和資料。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辦理授權委託手續,避免上當受騙。
第二十七條【安全保障】徵收拆遷涉及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網路通訊等市政公共設施,被徵收人結清相關費用後,由各有關單位按工程需要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本方案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由村委會或相關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報茌平區棚改領導指揮部研究後決定。
第三十條 本方案公示期30天。對本方案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書面意見,經研究確需修改的,更改後公佈;如無異議,公示期結束後,按本方案執行。被徵遷人對做出的本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內向茌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期間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本方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由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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