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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省政府“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919號)要求,立足丘陵山區特點,突出“保供促安全,振興暢迴圈”,以滿足人民群眾對機械化生產的需求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範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構建新發展格局,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持續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精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水平,支援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援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將適宜我省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範圍,應補盡補。根據我省需要將育秧、烘乾、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設施裝備納入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範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推廣使用智慧終端和應用智慧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產資料安全;通過大力開展農機專項鑑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儘快列入補貼範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鑑定的高階智慧創新農機產品開闢綠色通道,通過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援。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點機具品目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秧苗移栽機、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等糧食生產薄弱環節和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的智慧、複式、高階產品、新機具。二是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機具品目補貼額,到2023年補貼額測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並將部分機具品目逐步退出補貼範圍。

(四)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一是提升資訊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購機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資料資訊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從嚴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範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高階、適用、綠色、智慧為原則,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結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經專家討論,集體研究,確定選取15大類38個小類121個品目,納入《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附件1)。根據年度補貼資金安排計劃實行敞開補貼,優先保障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丘陵山區特色農業生產以及支援農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發展所需機具的補貼需要。我省補貼範圍可針對各地提出的增補建議,在全國補貼範圍內進行調整,具體工作按年度進行。

(二)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範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鑑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應裝置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標牌應標明生產企業、商標品牌、產品名稱和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總質量、出廠年月、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

四、補貼物件和補貼標準

(一)實施範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為全省所有縣(市、區、特區)。

(二)補貼物件。補貼物件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在全國補貼範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引數的基礎上優化引數及增加分檔,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實行降低補貼標準的機具品目單獨分檔測算補貼額。提高補貼額的10個機具品目,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屬於提高補貼額的通用類機具補貼額可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和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後實施。

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資料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資料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採信其他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效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裝置、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實施年度內,個人申請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因產業發展需要,補貼申請超過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中補貼金額上限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設定申請條件並決定是否辦理補貼。

各地要加強宣傳,全面公開公示縣級機具核驗方案等。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相關市、縣應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調查情況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對有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行為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並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按程式及時調整。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綜合考慮農機化發展狀況、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合理測算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地測算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採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排程和釋出各縣(市、區、特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縣(市、區、特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組織開展市、縣際餘缺資金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於序時進度市、縣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較大資金缺口的市、縣,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資金使用進度較快的縣(市、區、特區),要加快資金兌付進度,對於資金使用進度和兌付進度又快又好的縣(市、區、特區),下一年度分配上予以傾斜。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省農業農村廳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關於印發〈貴州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農發202058號)檔案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於其他任務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辦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稽核和監管責任,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並保障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總站、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和省山地農業機械研究所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化工作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對本省農機鑑定工作的指導,組織有關單位加快農機專項鑑定大綱制修訂,組織所屬或者指定的農機鑑定機構釋出鑑定產品種類指南,規範開展鑑定及其採信工作,及時公開鑑定證書、鑑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引數資訊。進一步加強試驗鑑定(認證)證書及其採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範性抽查,對多次或重複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農機鑑定機構,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採信,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將相關處理措施予以公開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省農業農村廳依託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稽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資訊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鑑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資訊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資訊化技術整合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曉率、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資訊公開專欄,公示補貼受益資訊、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全面貫徹本通知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並抄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縣(市、區、特區)根據上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縣級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報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稽核後正式印發。每年615日、1210日前,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將半年、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諮詢及投訴電話:0851-85289706(傳真)0851-85283350,電子郵箱:

省財政廳諮詢及投訴電話:0851-86892514

 

附件:1.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

2.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3.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4.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核驗表

5.貴州省購機補貼異常情況報告審批表                                                                                                                                                                        

 


附件1

 

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

操作流程

 

一、基本原則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並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後,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資訊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二、操作流程

(一)釋出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釋出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資訊表、諮詢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

(二)組織機具投檔。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投檔遵循生產企業自願參與、自主投檔的原則。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總站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範(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自願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機具投檔相關要求提交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省農業農村廳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開展集中評審,公示公告投檔結果,並匯入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實行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連續開放,縣級農化主管部門推廣使用手機APP申請補貼,方便購機者隨時線上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域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05%的,應及時釋出公告,受理申請超過110%,停止受理補貼申請。鼓勵縣級農化主管部門在鄉、村政務服務大廳設立農機購置補貼受理點,將APP申請補貼數量,納入當年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考核。

(四)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所在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並提供申請資料。購機者是個人的,需出示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並同時提供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涉農補貼“一折通”或銀行賬戶資訊的影印件;購機者是組織的,需出示購機發票、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並同時提供購機發票、法人代表身份證、本組織營業執照和銀行賬戶資訊的影印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嚴禁購機者以外人員通過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產銷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銷自購申請補貼。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能以組織和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同時申請補貼。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補貼物件申請補貼。

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併核驗,再受理補貼申請。安裝類、設施類和縣域內首次申請補貼的機具,實行先核驗、後受理的辦理方式,要先逐臺核驗,待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後再受理補貼申請。

(五)審驗公示資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稽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於現場實物核驗。核驗機具核驗完成後,待其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後再作出受理決定。縣級農化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註明原因,並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於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並在農機購置補貼資訊公開專欄實時公佈補貼申請資訊,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農機購置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資訊。

(六)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稽核本級農化主管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於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佔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及時告知購機者,與同級農化主管部門聯合向上級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農機購置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並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三、有關要求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查處違規經營行為以縣級為主。各級要加強購機者資訊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洩露補貼資訊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一)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物件。縣級必須公平公正確定補貼物件。不得優親厚友,不得為生產企業和指定型號的補貼產品預留或分配補貼資金指標,不得虛設申請名額佔用補貼資金指標,不得以其他政策為條件限制補貼物件。受理補貼申請、確認補貼物件後,應及時公示擬補貼物件。

(二)嚴格核驗機具。各地要根據《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等相關規定嚴格核驗補貼機具,補貼機具核驗以批次為單位,按比例抽查核驗,具體核驗比例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同一補貼物件申請總補貼額高於1萬元或機具數3臺以上(含)和不常見機具在縣域內出現大批量申請補貼的,必須現場核驗。

(三)規範整理補貼檔案。各地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資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要通過補貼系統匯出補貼實施資訊和統計資料,分類整理歸檔。

(四)開展補貼延伸績效管理。根據部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規定,推進績效管理向縣(區)延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補貼資金分配等掛鉤。

(五)明確產銷企業責任義務。生產企業申報機具投檔、完善補貼系統資訊時,提供的企業資訊必須真實、完整、有效,產品資訊必須與產品資質報告(檢驗報告、推廣鑑定報告或強制認證報告)一致,產銷企業提供給購機者的農機產品配置、引數必須與補貼系統一致。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對補貼產品違規經營承擔主要責任。產銷企業為經銷行為真實性、規範性負責。

 

 

 


附件2

 

貴州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

機具種類範圍

15大類38個小類121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2個小類,9個品目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旋耕機

1.1.3深鬆機

1.1.4開溝機

1.1.5耕整機

1.1.6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1起壟機

1.2.2鋪膜機

1.2.3聯合整地機

2.種植施肥機械4個小類,12個品目

2.1播種機械

2.1.1穴播機

2.1.2小粒種子播種機

2.1.3根莖作物播種機

2.1.4免耕播種機

2.1.5水稻直播機

2.1.6精量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裝置

2.2.1種子播前處理裝置

2.2.2秧盤播種成套裝置(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3個小類,8個品目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杆噴霧機

3.2.3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3.3.3枝條切碎機

4.收穫機械7個小類,16個品目

4.1穀物收穫機械

4.1.1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

4.1.2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2果實收穫機械

4.2.1果實撿拾機

4.2.2番茄收穫機

4.2.3辣椒收穫機

4.3蔬菜收穫機械

4.3.1果類蔬菜收穫機

4.4花卉(茶葉)採收機械

4.4.1採茶機

4.5根莖作物收穫機械

4.5.1薯類收穫機

4.5.2甘蔗割鋪機

4.6飼料作物收穫機械

4.6.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6.2摟草機

4.6.3打(壓)捆機

4.6.4圓草捆包膜機

4.6.5青飼料收穫機

4.7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7.1秸稈粉碎還田

5.收穫後處理機械3個小類,4個品目)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2乾燥機械

5.2.1穀物烘乾機

5.2.2果蔬烘乾機

5.3種子加工機械

5.3.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5個小類,12個品目)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幹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幹堅果脫殼機

7.農用搬運機械1個小類,1個品目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2個小類,5個品目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裝置

8.2.1噴灌機

8.2.2微灌裝置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裝置、過濾裝置、

水質軟化裝置、灌溉施肥一體化裝置以及營養液消毒裝置等)

9.畜牧機械2個小類,13個品目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裝置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製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送料機

9.2.3喂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汙固液分離機

10水產機械(1個小類,2個品目)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投飼機(含投飼無人船)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裝置1個小類,7個品目

11.1廢棄物處理裝置

11.1.1廢棄物料烘乾機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裝置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裝置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乾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2個小類,2個品目)

12.1挖掘機械

12.1.1挖坑機

12.2平地機械

12.2.1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裝置(2個小類,4個品目)

13.1溫室大棚裝置

13.1.1電動捲簾機

13.2食用菌生產裝置

13.2.1蒸汽滅菌裝置

13.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3.2.3食用菌料混合機(新產品試點)

14.動力機械(1個小類,3個品目)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2個小類,23個品目)

15.1養蜂裝置

15.1.1養蜂平臺

15.2其他機械

15.2.1簡易保鮮儲藏裝置

15.2.2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

15.2.3沼氣發電機組

15.2.4甘蔗田間收集搬運機

15.2.5水簾降溫裝置

15.2.6熱水加溫系統

15.2.7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5.2.8有機肥加工裝置

15.2.9秸稈膨化機

15.2.10果園軌道運輸機

15.2.11茶葉色選機

15.2.12茶葉輸送機

15.2.13茶葉壓扁機

15.2.14秸稈收集機

15.2.15大米色選機

15.2.16雜糧色選機

15.2.17根(塊)莖作物收穫機

15.2.18果園作業平臺

15.2.19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裝置

15.2.20驅動耙

15.2.21旋耕播種機

*15.2.22辣椒除柄機(新產品試點)

 

 

 

 

 

 

 

 

 

 


附件3

 

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規程

 

為保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強化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省補貼政策實施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責任主體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縣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參與抽查。

第二條  核驗物件為年度內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業機械。

第三條  核驗方式為資料形式審查和機具現場核驗。資料形式審查是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購機者提供的補貼申請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機具現場核驗是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補貼機具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四條  核驗內容為購機者身份的真實性、購機者申請資料的合規性、補貼機具的真實性、購機行為的真實性等。

第五條  核驗流程:

資料形式審查,對購機者二代身份證(購機者為組織的,需營業執照)、購機發票、“一折通”卡號或銀行賬戶進行形式審查,資訊一致。

機具現場核驗,將補貼機具銘牌資訊、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不配備發動機的不需要)與發票資訊、主要配置引數進行現場比對核驗,必須一致。

第六條  其他要求:

現場核驗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驗人員需對核驗內容進行詳細記錄,購機者對核驗結果簽字。

現場核驗需對購機者、補貼機具進行“人機合照”拍照存檔。

核驗發現機具主要配置引數有疑問的,可要求產銷企業提供書面說明。

購機者不配合開展現場核驗機具的,不予兌付補貼資金。

 

 


 

附件4

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核驗表

單位:               

序號

購機者

聯絡方式

品目名稱

機具型號

機具識別號碼

購買日期

是否牌證管理機具

是否屬實

核驗人員

是(否)

號牌號碼

1

 

 

 

 

 

 

 

 

 

 

2

 

 

 

 

 

 

 

 

 

 

3

 

 

 

 

 

 

 

 

 

 

4

 

 

 

 

 

 

 

 

 

 

5

 

 

 

 

 

 

 

 

 

 

6

 

 

 

 

 

 

 

 

 

 

7

 

 

 

 

 

 

 

 

 

 


 

附件5

貴州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表

填報單位(章):                                                         日期:

 

縣級初核意見

機具名稱、型號

生產企業

經銷企業

異常情形簡述

 

 

 

 

市級複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省級稽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