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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貴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農房災害

貴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相關要求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於“發展巨災保險,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的要求,積極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堅持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和“全覆蓋、標準適中、可持續、風險共擔”為原則,通過“政府補助保費保基本,農戶自願參保保增量”模式,從202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繼續開展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通過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各項制度措施,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的作用,進一步增強農村群眾抵禦災害風險能力,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有效分散災害風險,切實幫助受災群眾提高災後重建住房資金保障能力,防止受災群眾因災致貧返貧有條件的地方可自行探索發展巨災保險,擴大人身、財產等方面的保險責任和覆蓋面進一步完善與政府救助互為補充的災害風險保障體系

二、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為全省範圍內具有本省農業戶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農戶。政府提供統保保費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自有的、用於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處房屋的限保戶主居住的一處房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牲畜圈舍、農機具存放等場所納入保險範圍。有多處房屋以及有室內財產投保意願的,農戶可自願加保商業性保險。

(二)保險期限。

全省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按年度實施。第一個保險年度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時止,第二、第三個保險年度起止時間以此類推。縣級(含市級補助)統保務必確保在202111日前啟動實施,並儘量做到與省級統保時間同步。

保險範圍。

因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災害(破壞性地震災害除外)和飛行物體及其他控制執行物體墜落、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農房財產損失。

操作方式

(一)承保公司的確定

我省2021-2023年度省級統保承保公司的確定,由省應急廳等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要求,按照3年一招的模式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結合保險公司的服務能力、服務承諾及履行職責等情況確定承保公司。結合我省各地農房災害風險狀況統保戶數情況,將我省9個市(州)劃分為兩個農房保險服務區域,省級招標確認2家入圍資格的承保公司由兩保險公司按入圍分數從高到低排名先後選擇承保區域。各地應充分考慮省級和市、縣整體工作的銜接,按程式確定承保公司

(二)保額及保費費率。

按照“適度保障、全面覆蓋、廣泛受益”的原則,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出資為全省所有農戶提供保額不低於1萬元的基本農房災害保險(其中,省級政府統保保額每戶5千元,市、縣兩級政府統保保額每戶不得低於5千元)。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增加投保。鼓勵群眾自願增保。農村散居五保戶、特困戶自願增加投保的,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可對其保費給予分類補助。

政府統保保額1萬元以內的保險費率,省級統保按公開招標中標費率執行,並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備。市、縣兩級政府統保自行提高保額以及農戶自願增保部分的保險費率,可參照省級統保費率執行,也可由當地應急、財政等有關部門會同承保公司根據災害風險、農房風險係數研究確定,並按有關規定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備。

)承保公司責任

在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中,承保公司負責對投保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具體責任有: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向農戶宣傳普及農房災害保險政策和相關知識,鼓勵和引導農戶自願參保,並出資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損失核查評估及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業務相關培訓;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務效率;加強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原則上承保公司必須在中標縣域有分支機構,並在每個鄉鎮單位建設服務網點或按照服務區域面積至少聘請一名保險協辦員,有條件或需要的地區可按村聘請保險協辦員,及時妥善完成農房基本情況調查、建立臺賬、出單承保、保費收取、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等工作,按協議提供理賠服務,及時處理理賠中產生的爭議;遵循保本微利原則,積極探索建立以理賠保障水平、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盈虧調節機制和考核體系協同投保方加強道德風險防範。

)投保理賠流程

1.簽訂保險協議書

全省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採用協議統保的方式,由省應急廳與中標公司簽訂省級統保保險協議書。各縣(市、區)應急部門與當地承保公司分支機構簽訂縣級統保保險協議書。保險協議書在雙方簽字後生效。

2.保險費支付和收繳

省級統保補助資金,每個保險年度在採購方和中標方簽訂合同後,由省財政廳按照省應急廳提供的各縣(市、區)統保戶數、中標費率測算保費總額後,將保費撥付省應急廳按程式向中標方支付。各市(州)、縣(市、區)級統保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應急部門向當地承保公司支付。

農戶自願參保保增量部分保費,由農戶直接支付或者以鄉鎮、村為單位向承保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支付。

3.出具保險單

政府統保部分,省級統保由中標公司省級分公司向省應急廳出具,縣級統保由承保公司當地分支機構以縣(市、區)為單位出具。

農戶繳費增保部分,由承保公司當地分支機構一對一向農戶出具保險單並將保險單(影印件)送鄉(鎮、街道)負責農房保險工作的機構備案。承保公司的省級機構須將全省投保農戶的名錄彙總後抄送省應急廳,包括政府統保名錄以及群眾繳費參保名錄。

4.報案

發生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的災害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報案專線進行報案,被保險人也可通過村支委會、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或安監站應急管理站)、駐村幹部保險協辦員以及縣(市、區)保險支公司等途徑進行報案。發生大面積保險標的受損的災害事故時,可由鄉街道或村、組對本次災害事故情況進行彙總後統一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向保險公司報案。

5.定損理賠

承保公司要制定詳細的理賠操作細則,嚴格規範理賠操作流程,防範各類風險。發生保險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承保公司查勘人員在接到被保險人報案後,應在30分鐘內聯絡報案人,約定現場查勘時間。一般賠案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查勘。查勘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災害等原因難以按約定時間到達時,應及時與被保險人聯絡並說明原因,並採取補救措施。

承保公司接到報案後,一般賠案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損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時可聘請出險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或安監站、應急管理站)參與查勘定損工作。承保公司聘請縣(市、區)、鄉(鎮、街道)相關部門配合協助進行現場查勘,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按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支付相關工作費用。

查勘、定損工作完成後,在賠款支付前,在被保險人所在鄉(鎮)或村、組進行3天的張榜公示。公示結束和資料收集完成,在無異議的情況下,承保公司應根據農房保險合同約定,按合同條款合理定損,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賠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不得超期賠付。理賠款通過農戶“一卡通”發放,確保賠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保險人。

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導致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單次災害過程報案涉及戶數達50戶以上的,查勘定損工作完成時限為10個工作日,在賠款公示3天結束資料收集完結並無異議的情況下立即支付賠款。為儘快將賠款支付到受災農戶手中,被保險人委託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辦理理賠的,保險公司可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代付賠款協議,約定賠款支付到政府相關部門後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將賠款發放給農戶。發放結束後,政府相關部門在約定期限內,將賠款資金支付“賠款到戶”過程的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明材料反饋給保險公司。

對於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完成查勘定損,或者定責定損完成且資料收集齊全但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支付賠款的,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登記存檔,每半年向市(州)或省級保險公司通報,由保險公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6.爭議處理

農戶與承保公司因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向當地政府和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機構申請調解;如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可向保險標的所在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賠償標準

1.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包括:保險房屋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必須進行拆除重建的;牆基、牆體嚴重損毀,難以修復的;房屋無顯性損毀,但經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認定為不能居住,或應當整體拆除另行重建的。認定為全部損失的,按保險金額全額賠償,受損房屋殘值不作扣減處理。

2.部分損失

按照屋頂、屋架、樓板牆板門窗等不同類別,分類別根據實際損失在保額限額內計算賠款。保險房屋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按照保險房屋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出險的,累計賠償不超過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3.清汙費用

由於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險責任事故的影響,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戶清汙費用按500元內賠償。

4.免賠部分

房屋總損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賠償。

四、工作要求

全省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業務要求高,各級應急管理、財政、地方金融監管和各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紮實推進農房災害保險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一)健全工作機制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部門協同、分級管理和資金績效考核三個機制。應急、財政、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承保公司要自上而下及時排程並動態評估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相關情況和績效目標,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協同推進此項工作。各級應急部門牽頭主導,是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省、市、縣各級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和各銀保監分局等部門依法對農房災害保險業務進行監管,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賠服務。鄉鎮(街道)可成立農房災害保險協調和調解工作小組,村可成立農房災害保險協辦小組,加強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協調和理賠服務的監督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市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市級重點抓好農房災害保險政策的銜接,安排本級保費補助資金,指導所轄縣市區推進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縣級是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農房情況調查摸底、資金籌集、宣傳發動、投保理賠等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完善當地統保農房臺賬並及時上報。鄉鎮重點是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下,完成農戶調查、宣傳發動、農戶參保保費收繳、協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賠等具體工作。

(三)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政府安排的農房災害保險補助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各級應急、財政、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至少每6個月一次組成聯合工作組,對轄區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的實施進度、資金安排、發動群眾投保情況、理賠實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糾正,對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進行總結推廣,必要時可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各級政府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對各地應急部門的目標考核內容,按年度對保費投入、發動群眾參保率、查勘理賠情況等進行考核,適時組織開展審計工作。中標承保公司要加強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基礎資訊管理,掌握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相關要素資訊,按照“五公開、三到戶”(即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準公開、監管要求公開;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的監管規定和全面、真實、準確的要求,及時公示承保、理賠資訊,廣泛接受監督,並每月向各級應急、財政、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和各銀保監分局等部門通報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承保理賠相關資料資訊,以便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考核檢查省級承保公司要出資配合省應急廳開展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工作第三方績效評估,有財力的地區,可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聘請第三方機構提供農房保險技術支撐或績效評估等服務,實現政府部門對該專案執行情況掌握與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