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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基層民政人才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我局高度重視民政人才隊伍建設,根據貴部安排,我局積極開展基層民政人才隊伍建設情況調研活動,現將調研情況作如下報告:

2020基層民政人才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一、民政人才隊伍基本情況

1.局機關及下屬單位民政隊伍建設情況。近年來,民政局緊緊圍繞民政人才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了一支素質好、專業強、肯吃苦的民政人才隊伍,局機關及福利院共有在職在編人員41人(其中公務員編制8人,事業人員編制32人,工勤人員編制1人),編外人員2人,共計43人。我縣有社會工作服務機構1家,社工服務中心,從業人員3人。

按年齡分:30歲以下8人,佔比18%;31至40歲7

人,佔比16%;41至50歲19人,44%;51至60歲9人,20%。

按學歷分: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有12人,佔比27%;大學專科學歷的有20人,佔比46%;專科以下11人,佔比25%。

2.鄉(鎮)民政隊伍建設情況。我縣民政助理員在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配置上,有民政職位,但沒有明確職數,民政助理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在行政事業編制人員中統一調配使用。目前,全縣13鄉鎮共有兼職民政助理員13人,村(社群)無專門的民政工作人員。在新的形勢下,民政工作出現內容增加、任務加重、領域拓展的新趨勢。鄉(鎮)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員在所承擔民政業務範圍外,還需承擔脫貧攻堅、社會保障、徵地拆遷、殘聯等其他繁重工作任務,導致有些鄉鎮民政助理員頻繁更換。

3.民政幹部隊伍的素質與工作能力。一是機關部分幹部由於年齡、身體等原因,工作思路和方法陳舊,習慣於老一套的思路和方法,對新形勢下民政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研究和思考。對民政的地位、職能和任務停留在以前狹義的認識上,適應並融入現代民政反應比較緩慢。特別是隨著民政資訊化建設的推進,難於適應用現代手段做好民政工作;二是機關工作人員受編制的限制,現有編制內的人員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為了保證正常的運轉,不得不在福利院抽調部分工作人員;三是由於鄉鎮民政助理員是由藏區“9+3”畢業學員招考,個人素質基礎太差再加上沒有參加系統的民政業務培訓,對民政有關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缺乏鑽研,掌握瞭解不深,面對面廣、量大、實打實的民政工作,無法經常性入村入戶瞭解實情,在及時完成任務方面有些力不從心,難於勝任其工作。

二、民政人才建設存在的問題

總體看,我縣民政人才隊伍初具規模,在提高社會服務水平、解決群眾困難、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顯,但民政人才隊伍發展仍然比較滯後,人才薄弱,與建設現代大民政和全面協調發展新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

1、人員總量不足

民政工作直接面向群眾,業務性質較為複雜,尤其是鄉(鎮)民政工作者都是兼職的,既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入戶走訪調查、信訪接待處理等基礎性工作,又要參與上傳下達、資料報送、政策研究等行政工作,還要兼顧脫貧攻堅、社會保障、徵地拆遷等其他工作,工作量較大,無法滿足群眾多樣化的社會服務需求。其次我縣公務員和事業編制少,工作人員缺,工作力量單薄,特別是社會救助福利中心、農村敬老院由於編制少,不得不通過臨聘方式具體從事相關工作,目前福利中心聘用臨時人員11人。

2、下屬機構設定不全,職工待遇不合理

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管理社會行政事務,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和民主政治權利,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發揚社會民主,促進社會穩定。但是由於機構編制的限制,我縣機構設定不全,在職及退休職工待遇不合理。一是民政局直屬機構基本未成立。包括(救助站、州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村級民政協理員等),就連老齡專職副主任編制也被核減。以上機構所有工作均由局機關工作人員以1:4的比例在運作。二是“三定方案”的制定限制了局機關的機構設定,由於局機關的股室設定是根據局領導班子成員的比例來設定,故我縣民政局的機構設定只能是一室三股加一個事業股室,機構設定的限制導致了工作人員以1:3的比例對應的上級科室。

三、加強民政人才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

1、健全人才培養體系。將人才培養工作納入上級民政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民政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和年度培養計劃,聯合組織部、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認真研究基層民政組織社會工作崗位設定,明確基層民政人員配備標準和要求,適當提高基層民政幹部職工的待遇,建立民政人才流動發展機制。

2、強化人才教育培訓。針對現有民政工作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現狀,大力實施職業素質提升工程。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班、組織外出觀摩學習、開辦專題講座、開展防災演練等形式,有計劃、有層次的對基層民政工作人才進行培訓,提高其政治素養、道德水平和專業能力。

3、加大購買社會服務力度。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積極引導社會參與社會工作和社會管理,在民政領域不斷加大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範圍和力度,陸續將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殯葬管理、居家養老、退伍軍人技能培訓、養老機構管理運營、婚姻家庭、社工人才培訓、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等一批事務以委託或購買的形式交給社會組織承接。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工作服務,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困難群體、特殊人群提供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