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還是臨時工 大學生索要正式工待遇
求職陷阱3.15W
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全民事業單位工作一年半後,原重慶醫科大學畢業生付袁園發現自己還是臨時工。協商、仲裁無果後,她將工作單位告上了法院。近日,重慶大渡口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付袁園稱,2002年7月20日,大渡口區計生委到重醫大選拔人才到其下屬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下稱“健康中心”)工作,稱其為全民事業單位、全額財政撥款。付袁園考慮到“健康中心”待遇優越,便籤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該協議書經重醫大、大渡口區計生委、大渡口區人才智力交流中心批准後,付袁園開始到“健康中心”上班。
同年8月7日,“健康中心”要求付袁園簽訂一份《聘用合同書》,付袁園以為是“健康中心”職工都要簽訂的上崗工作責任合同,便籤了字。
2002年底,付袁園的年度考核成績為“稱職”。但是,試用一年期滿申請轉正時,單位告訴她暫無編制,要求她再續聘半年,等有了編制再轉正。2003年11月7日,付袁園再次要求轉正時,單位拿出《聘用合同書》,稱她是臨時工,不能轉正。2004年2月25日,“健康中心”終止了《聘用合同書》。
3月16日,付袁園向大渡口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人事爭議仲裁,得到的結論是:就業協議書不屬於人事仲裁範圍。
庭審中,《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否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付袁園認為,就業協議書是應屆大學生就業時簽訂的惟一書面協議,由學校、用人單位、學生3方簽字認可,就業協議書理應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而“健康中心”的代理人辯稱,就業協議書僅是3方簽訂的臨時性用人協議,單位是否錄用大學畢業生,還必須經過試用期考核後,簽訂正式的人才聘用合同。
由於庭審中付袁園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法庭宣佈暫時休庭,改日再審。
付袁園稱,2002年7月20日,大渡口區計生委到重醫大選拔人才到其下屬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下稱“健康中心”)工作,稱其為全民事業單位、全額財政撥款。付袁園考慮到“健康中心”待遇優越,便籤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該協議書經重醫大、大渡口區計生委、大渡口區人才智力交流中心批准後,付袁園開始到“健康中心”上班。
同年8月7日,“健康中心”要求付袁園簽訂一份《聘用合同書》,付袁園以為是“健康中心”職工都要簽訂的上崗工作責任合同,便籤了字。
2002年底,付袁園的年度考核成績為“稱職”。但是,試用一年期滿申請轉正時,單位告訴她暫無編制,要求她再續聘半年,等有了編制再轉正。2003年11月7日,付袁園再次要求轉正時,單位拿出《聘用合同書》,稱她是臨時工,不能轉正。2004年2月25日,“健康中心”終止了《聘用合同書》。
3月16日,付袁園向大渡口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人事爭議仲裁,得到的結論是:就業協議書不屬於人事仲裁範圍。
庭審中,《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否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付袁園認為,就業協議書是應屆大學生就業時簽訂的惟一書面協議,由學校、用人單位、學生3方簽字認可,就業協議書理應具有人才聘用合同的效力。而“健康中心”的代理人辯稱,就業協議書僅是3方簽訂的臨時性用人協議,單位是否錄用大學畢業生,還必須經過試用期考核後,簽訂正式的人才聘用合同。
由於庭審中付袁園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法庭宣佈暫時休庭,改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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