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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染病疫情資訊保密管理制度情況

  關於傳染病疫情資訊保密管理制度情況

強調了收集個人資訊機關必須合法,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資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下面職場範文小編分享關於傳染病疫情資訊保密管理制度情況,提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傳染病疫情資訊保密管理制度情況


 

《網路安全法》規定,“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的核心是其代表了自然人個人身份特徵,個人資訊洩露後會使公民受非法干擾。

我國十分重視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民法總則》與《網路安全法》均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疫情防控期間,中央網信辦專門釋出《關於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利用大資料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突出強調了收集個人資訊機關必須合法,未經被收集者同意,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資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疫情防控下哪些主體有權收集個人資訊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機構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

(2)專業技術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3)街道等基層組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資訊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及專業技術機構因傳染病有關的調查或控制而收集相關資訊不難理解,任何單位及個人均應予以配合。但街道等基層組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關於疫情資訊的收集則容易產生爭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雖然賦予相關部門資訊收集權,但未明確界定何為疫情資訊,街道等基層組織作為協助有關部門採取疫情控制措施的單位,應避免以疫情防控為名收集無關個人資訊,如房屋產權情況、工作單位、婚姻狀況等。同時,還應對已收集個人資訊採取保護措施,避免洩露。

另外,有關部門如需公民出示身份證,建議嚴格執行《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違反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1)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資訊屬於民事主體民事權益的一種,洩露個人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承擔方式則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如資訊洩露方與被侵權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合同已就違反保密義務約定相應違約責任,此時被侵權方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資訊披露方主張違約責任。如“世界夢號佛山旅客資訊洩露”事件中,如旅客資訊是由運輸方洩露的,則遊客可以在違約或者侵權責任中擇一行使。

(2)行政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根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將面臨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根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網路安全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不構成犯罪的,面臨公安機關拘留、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或者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面臨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刑事責任,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為抗擊新冠肺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向疾控機構、醫療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義務。同時,作為有權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主體,也應採取措施保護好已收集的個人資訊,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