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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黨〔2018〕41號)《關於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衛疾控〔2016〕77號)等檔案精神,提高我校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專業化水平,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心理危機指個體或群體無法應對超出自身資源和應對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產生的心理失衡狀態。心理危機預防指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個體或群體的心理調適、危機識別和應對能力。心理危機干預指對處於心理危機下的個體或群體極其相關人員採取及時、專業、科學、有效的措施,幫助其度過危機、恢復心理狀態平衡,實現個體或群體成長。

第三條 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堅持教育為主、重在預防、科學干預的原則。要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導學生關注心理健康,強化危機預防意識;要重視心理問題的及時疏導,增強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的規範性、專業性與有效性;要保證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的資訊通暢、判斷準確、處理果斷、工作到位和協調配合;要通過構建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體系,做到心理危機早預防、早發現、早診斷、早處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領導組,領導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辦公室、宣傳部、人事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保衛處、研究生院、財務處、後勤管理處、校團委、校醫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學校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和干預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做好宣傳教育、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等工作,指導學院及有關部門按程式做好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大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輔導員、專業教師等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具體落實學院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指導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時上報、轉介出現心理危機的學生,做好心理危機學生的干預與跟蹤工作。

第六條 各班級設立心理健康委員,寢室設立心理安全員,可由寢室長兼任。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宣傳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協助做好心理危機學生的關注、幫扶工作。

第三章 預防教育

第七條 心理測量與約談。開展新生心理測量與約談,分析學生心理狀態,建立學生心理檔案,準確把握學生心理變化規律,科學確定預警物件和範圍。

第八條 課程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納入學校整體教學計劃,新生開設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課,面向全體學生開設心理健康教育類選修課程,實現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蓋。

第九條 宣傳教育。舉辦“5·25”大學生心理健康節等主題教育活動,利用班會、講座、網路平臺等線上線下途徑宣傳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加強對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類社團的指導,發揮學生主體作用,促進學生自助互助。

第十條 諮詢服務。通過個體諮詢、團體輔導、電話諮詢、網路諮詢等多種形式,向學生提供經常、及時、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導與諮詢服務工作。

第四章 危機預警

第十一條 預警物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作為預警物件予以特別關注:

1.心理測量與約談、學院談心談話中篩查出需要重點關注的學生。

2.入學前有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或近親屬有類似行為,當前情況穩定的學生。

3.遭遇重病、性危機、暴力、重大自然災害或變故等應激事件的學生。

4.學習、就業、情感、人際交往等存在問題,且社會功能明顯受到影響的學生。

5.長期缺乏家庭、朋輩等社會支援系統的學生。

6.情緒極端不穩定且自我調節能力弱的學生。

7.性格過於孤僻、偏執、衝動,或有攻擊性、暴力傾向的學生。

8.親歷或參與處理重大心理危機事件的學生。

9.因其他原因導致情緒、行為有明顯變化的學生。

第十二條 上述預警物件近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或符合附件所列症狀的,直接轉為心理危機干預物件,啟動危機干預程式:

1.多次流露死亡念頭(通過多種途徑談論死亡、自殺計劃和方法等)的學生。

2.不明原因突然贈送他人具有個人價值、紀念意義的禮物,無端請客、致歉、祝福或告別的學生。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高度焦慮、恐懼、異常低落,或突然從極度低落變為平靜的學生。

4.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惡性心理事故徵兆的學生。

第十三條 預警防控體系。建立學校-學院-班級-宿舍“四級”預警防控體系。

1.學校預警

學校要完善預警機制,制定預警方案,指導學院做好預警學生的日常關注與相應管理工作。

2.學院預警

學院要密切關注學生的日常心理和行為,定期談心談話,幫助學生解決各類心理困惑和實際困難,及時向學校報送預警學生資訊。

3.班級預警

輔導員要發揮心理健康委員等學生幹部作用,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關注學生心理狀態,及時向學校和學院報送預警學生資訊。

4.宿舍預警

寢室心理安全員要協助輔導員做好學生的日常心理關注和幫扶工作,及時向輔導員報告預警學生資訊。

第五章 干預措施

第十四條 干預物件及措施。根據學生心理狀態、風險程度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從重到輕,建立“危急期-治療期-穩定期-痊癒期”四級干預制度(具體詳見附件)。

第十五條 保留材料。學生輔導員要全程記錄危機干預過程,及時彙報進展,保留學生簽訂的承諾書、醫院診斷證明、門診記錄與檢查結果等各類材料,干預結束後3日內將以上材料通過心理危機干預系統報送至學校。

第十六條 保密工作。心理危機干預中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學院院領導、輔導員等相關人員要做好心理危機學生的資訊保密工作,心理危機學生相關材料由學生輔導員保管,未經批准,他人不得隨意借閱。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參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要服從領導、統一行動、認真履責,對因以下情況造成惡性後果的個人或部門,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具體如下:

1.接到學生心理危機報告後,故意拖延或不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指揮而延誤干預時機。

2.故意隱瞞、不及時上報心理危機學生。

3.不執行學校領導組心理危機干預指導意見或擅做主張更改干預措施。

第十八條 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建議其到專業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九條 心理危機學生請假或休學治療,須嚴格遵守學校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備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嚴禁無人監管、未經治療的心理危機學生在校學習、生活。

第六章 跟蹤服務

第二十條 因心理問題請假或休學的學生申請返校或復學,應持請假或休學期間治療病歷、一週以內二級甲等以上專業機構(含二級甲等)的診斷證明等材料,經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評估合格後,方可返校學習或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輔導員要每月更新心理危機干預系統,做好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輔導員工作出現變更,要及時做好心理危機學生相關資訊和跟蹤服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干預後適合在校學習的心理危機學生,學院要積極幫助其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援系統,輔導員要定期約談掌握其心理狀態,心理健康委員、寢室心理安全員要協助做好日常關注工作。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應定期跟蹤回訪,做好風險評估和資訊反饋。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條 隊伍保障。學校按照師生比不低於1:4000配備專職人員,學校專職人員每年接受不低於40個學時的專業培訓,或參加至少2次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二級以上心理專業學術團體召開的學術會議。學校定期對專兼職心理諮詢師、輔導員以及其他從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幹部、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培訓,提高其心理危機識別和應對能力。

第二十四條 條件保障。學校落實心理健康教育專項工作經費,每年按照不低於15元/生的比例撥付。各學院每年應落實學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經費,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開展。

第二十五條 制度保障。校院班舍要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項制度,建立心理危機轉介診療機制,暢通從學校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心理危機轉介綠色通道,及時轉介疑似患有嚴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到專業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起施行,原《安徽師範大學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方案》(校學字〔200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