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街道黨工委法治建設工作調研報告

  PAGE

街道黨工委法治建設工作調研報告

  PAGE 1

  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作為區委、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處在基層工作的第一線,直接面對廣大群眾,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為了進一步提升街道法治建設水平,區政協政法街道組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對我區街道法治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對策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將街道法治建設作為推進“法治XX”建設、建立“法治區”的重要基礎。各街道按照加強公共服務職能,規範行政行為、嚴格依法管理的要求,深入開展建立“法治XX先進街道”、“民主法治社群(村)”等活動,進一步豐富基層民主法治實踐,促進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鎖金村街道、XX門街道和梅園街道先後被南京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授予“年度法治建設先進街鎮”。

  一是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執政能力得到提升。各街道黨工委依法科學決策,積極推進決策前調研、諮詢,決策後評價、公示,特別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均經過班子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充分考慮和尊重民意,嚴格按照程式申報和執行。充分保障轄區群眾在社會管理中的參與權與建議權。深入開展民主法治社群(村)建立活動,全面落實黨務、政務、居務公開,全區獲“民主法治村(社群)”省級命名8個,市級命名32個,區級命名61個,分別達到社群總數13%、61%和95%。臺城花園社群被民政部命名為“全國和諧社群建設示範社群”,後宰門街道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網路平臺工作在全區、全市推廣。

  二是堅持嚴格規範執法,依法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根據區法制辦下發的《關於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綜合執法管理服務平臺”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在各街道設立“綜合執法管理服務平臺”,承擔“諮詢投訴、業務分流、高位協調、全程監督”四項職能。各街道從規範化入手,全面開展了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對基層執法站所執法情況進行評價。鎖金村街道將管理服務工作與科室職能相結合、與辦事處工作特殊性相結合,首推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A/O(B/O)版,提出了“一門受理、絕不推諉;一口說清、絕不含混;一次辦結、絕不拖延”的“三一三絕不”行政服務標準。同時,各街道依法加強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法治建設工作的指導力度,促進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有效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堅持法治建設為民辦實事,人民群眾的滿意率得到提升。各街道把抓好為民辦實事工程,作為街道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抓手,把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法治建設成效的評判標準。在認真配合區有關部門落實法治XX實事的基礎上,還根據本街道情況、群眾的需求,列出街道年度法治實事專案,通過解決一個個難題、辦好一件件實事,加快實現區委提出的“學有優教、勞有多得、病有良醫、老有頤養、居有宜居”目標。各街道重視法制宣傳教育,豐富普法教育陣地載體,先後舉辦各類普法活動近300餘場,紅山街道“法律夜市”被中央電視臺報道,有效提升轄區群眾法律意識素養。問卷調查顯示,群眾對法治XX建設的知曉率由2006年的83.3%上升到2009年的88.2%,對法治XX建設整體滿意度由91.7%上升到94.99%。

  四是堅持強基固本,基層法治建設水平得到提升。建立了“街道黨工委書記負責、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具體抓、黨群科具體負責”的黨工委統攬街道法治建設的工作格局。街道黨工委定期專題研究法治建設工作,將法治建設納入街道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明確專職工作人員,為法治街道建設工作提供堅實基礎。同時,依法治區辦加強對街道法治建設的協調、指導和督促,制定下發《建立法治XX建設先進街道考核辦法》等檔案,健全掛鉤聯絡制度和服務支援體系,將街道法治建設變成全區上下共同責任,切實形成區街互動的格局。

  二、存在問題

  雖然,我區街道法治建設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職能定位、目標任務等不夠明晰。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省依法治省辦對街道法治建設雖然高度重視,但卻沒有提出明確要求。南京市於2007年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法治建設合格街鎮”活動的意見》及考核辦法、細則,但基本沒有實行;另一方面,區依法治區辦的工作重心更多放在執法部門,抓街道法治建設的力度還不夠大、措施還不夠實。街道法治建設工作基本停留在應對考核和完成臺賬上。

  二是街道行政管理存在權責不統一。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街道法律地位與當前實際不符。街道所承擔的職能已遠遠超過1954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所規定的三項內容。與《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同期頒佈的《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於1996年重新頒佈實施,而作為居委會上級“主管”的法律地位一直未作明確。二是“權未隨責走,費未隨事轉”。解決問題的權不在街道,特別是涉及到綜合協調難度較大的居民反映強烈的問題,街道從職權以及人、物、財都無法保障。基層同志普遍感覺,責權利的不統一,造成了責任不明晰、工作不協調。

  三是基層自治建設還不完全到位。基層民主自治不僅是街道法治建設也是法治XX建設的重要環節。多年來,我區通過推進和諧社群建設,社群居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得到有效發揮,但不可否認還存在社群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等不足,社群居委會與社群公共服務站的職能還沒有理清,“缺位”和“錯位”的現象時有存在。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有些部門工作進社群,就是掛牌子、制度上牆,要面積、要人,對社群工作的服務、指導、經費跟不上,沒有形成互助共建的良好局面。二是部分職能部門對社群組織的性質、職責範圍認識模糊,把社群當作是下屬單位,認為工作重心下移,就是要將組織機構延伸到社群,工作任務下放到社群,向社群居委會交任務、派工作,並進行檢查、考評、排名。社群居委會整天忙於應付,消弱了自身自治功能。

  四是組織保障不夠有力。街道法治建設無常設機構,具體工作由黨群科負責。街道法治建設實際涵蓋了街道全方位的工作。而黨群科對應著全區十幾個部門,從事法治工作的同志同時兼顧著其它條口的工作,工作精力和業務能力與目前法治建設的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法治建設因上級沒有明確要求,各街道未將法治建設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明確街道法治建立的內涵。明確街道法治建設目標任務,是推進街道法治建設的前提和關鍵所在。我們認為,結合街道職能,街道法治建設的內涵可以歸納為“四規範一統籌”,建議區依法治區辦針對省、市關於街道法治建設的要求和內涵,重新修訂我區開展法治街道建立工作意見和辦法。“四規範一統籌”,即:監督專業管理的規範化。街道對轄區內執法機構的執法行為具有監督管理職能。可以按照職能要求,不斷探索實踐監督管理專業執法的具體途徑和載體形式,通過街道人大工委、政協工委等正式渠道,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進行執法檢查視察。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組織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基層執法評議活動,通過評議切實找出影響民生、阻礙發展的執法方面的問題。組織公共服務的規範化。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聽取民意、體現民情,特別對於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在充分考慮和尊重轄區群眾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決策、辦事。開展法治實事工程,著眼改善民生、服務民生的總體要求,在優化教育資源、改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提高居民社會福利等方面有所創新、有所作為,使轄區內全體居民平等享受到發展的成果。加強社會管理的規範化。堅持以法治為導向,建立維護穩定的風險評估機制,全面評估重大發展和建設專案實施的法律風險,做好風險和危機預防處理預案。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按照事要解決的要求,努力解決好各類信訪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加強“社會人”及流動人員的管理,探索管理方式和機制的創新,使社會管理方式不斷適應社會變化形勢。指導基層自治的規範化。規範街道指導居委會等自治組織的行為,指導、幫助社群不斷健全完善“四民主、兩公開”制度。強化對基層群眾普法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提高基層群眾依法辦事、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的意識。統籌轄區發展。著眼轄區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實際,把法治的要求融入“四個建設”具體實踐。

  二是進一步理順區街行政管理機制。貫徹落實區委提出“街道戰略主體地位”的發展思路,對街道行政管理職能進行重新界定,著力解決影響街道職責充分發揮的主要矛盾。據此,建議首先要加強制度建設,由區法制辦對街道行政職能進行梳理,合理劃分區街兩級行政責任,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加以明確,同時向市法制辦提出立法建議,爭取納入全市立法範疇。其次,要加強載體建設。進一步完善區綜合執法平臺,在八個街道設立由相關執法部門組成的綜合執法執行機構,開展聯合執法,解決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的重、難點問題,建立區街行政執法互動機制。再次,要加強責任監督。進一步完善區委提出的責任、考核、督查“三位一體”工作機制,細化不作為問責的範圍和行為,以此杜絕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等問題的產生。

  三是進一步加強對社群法治建設的指導力度。理順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關係,強化社群公共服務站建設,要把便民利民、城管衛生、治安、文化娛樂、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再就業等社群服務工作從社群居委會剝離,落實到社群公共服務站,使居委會成為名符其實的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加強社會組織團體的建設,提高自我調節和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加強普法宣傳,提高轄區群眾法律意識。通過多層次、多渠道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群眾法律的法律素養和“主體”觀念,做到依法有序地參與民主實踐,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以及依法履行各項義務的自覺性,理性合法地表達各種利益的訴求。

  四是進一步加強街道法治建設的組織保障。針對工作實際,應將街道司法所、綜治科與黨群科所承擔的法治建設的職能進行整合,設立法治科,明確“六大職能”,即教育培訓職能、協調指導職能、管控維穩職能、便民利民職能、督促推進職能、總結提高職能,同時參照綜治及法制宣傳的工作經費標準,安排年度法治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