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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答辯狀4篇 答辯狀:揭祕民間借貸利與弊

“民間借貸答辯狀”,是指債務人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答辯檔案。其內容主要圍繞借款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等方面展開,幫助債務人解決貸款問題,維護自身權益。本文為您介紹民間借貸答辯狀的相關知識。

民間借貸答辯狀4篇 答辯狀:揭祕民間借貸利與弊

第1篇

()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 答辯人並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並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為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並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並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間借貸答辯狀4篇 答辯狀:揭祕民間借貸利與弊 第2張

第2篇

答辯人:鄭某,女,x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xx鎮xx村x村x號。

被答辯人:周某,男,x年1月27日生,漢族,住xx縣xx鎮x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並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並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於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並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於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於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3篇

答辯人對上訴人陳※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究竟清晰,法律相關定性精確,合用證據適當,責任確定公道,審訊措施正當。因此,廣州市×××人民法院(20xx)×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訊斷公道正當,哀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正當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究竟如下:

201xx年12月18日,原告通過轉賬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過簡訊,被告理睬於20xx年2月送還。因為被告一向未清償借錢。

2、被告雖確認向原告借錢5000元,但抗辯稱原告曾口頭委託其先容外國工具,約定每月用度20xx元,現原告所欠的處事費可與被告所欠的借錢相抵銷,抵銷後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錢。對此,被告僅提供了部門電子郵件、原告的個人照片及資料、收集工具的資料證明,但原告對此均不予確認,稱其並未委託被告提供任何勞務或物色工具,兩邊也未告竣任何協議。

1、上訴人陳※的上訴的究竟和來由不創立,答辯人並沒有委託和授權上訴人在20xx年2 月尾,在網上幫其找外國工具,也未口頭約定因必要翻,譯和探求每月20xx元的約定,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沒有形成任何協議相關。

2、上訴人哀求答辯人償還人為6000元,並未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相關,且不存在口頭協媾和與民間借貸無關的任何協議。本人以為,上訴人的上訴哀求無理,一審法院訊斷正確,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第4篇

委託代理人:王,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絡方式:1,

李獻東,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絡方式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資訊諮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電力大學。電力大學不是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資訊諮詢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後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於法無據。20xx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釋出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於特種行業。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繫內部接待,並沒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後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籤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援。

基於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