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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間借貸答辯狀7篇 「借貸之潮:2023年民間貸款探索與挑戰」

本文為2023年民間借貸答辯狀的簡介,探討在當今快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業中,如何確保合法性、權益保障以及風險防控。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經驗的分析,為民間借貸市場提供了可行的解決方案,為借貸主體間的信任建立了堅實的基礎。

2023年民間借貸答辯狀7篇 「借貸之潮:2023年民間貸款探索與挑戰」

第1篇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並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___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並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於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___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並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於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於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023年民間借貸答辯狀7篇 「借貸之潮:2023年民間貸款探索與挑戰」 第2張

第2篇

答辯人: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證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區水貝工業區__棟__樓。

被答辯人:______,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第四工業區三棟__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並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餘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還款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並獲得履行後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3篇

答辯人就___訴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___與答辯人為___名下“新村園”專案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專案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_______月____日向___交付____萬元現金,用於___與___名下的“新村園”專案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向郭國傑轉款____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___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____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____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____%,計算利息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本金為____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____%的____倍計算為____元,遠遠少於____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4篇

答辯人:xx,男,xx族,xx出生,住址xx,聯絡電話xx。

被答辯人:xx,男,xx族,xx出生,住址xx,聯絡電話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稱答辯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xx萬元並不屬實。答辯人也從未以現金形式收到被答辯人xx萬元的借款。

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於xx年xx月xx日出具欠條,不符合事實。

xx年xx月xx日,答辯人已前往澳門,在xx年xx月xx日才回國,在xx年xx月xx日,答辯人根本不在國內,訴狀中所稱答辯人於該日出具欠條,完全不符合事實。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第5篇

____廈民初字第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答辯人並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並未實際產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並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為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並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係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並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6篇

答辯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別),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區(縣)____(鎮)____街道(村)________號。

被答辯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別),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區(縣)____(鎮)____街道(村)________號。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1、在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條上,並沒有答辯人本人的簽名,同時被答辯人沒有相應證據證明這筆錢的真實借款人為答辯人,所以答辯人並非借款人,該筆款項於我答辯人無關。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於錯誤,且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當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2、在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從不知道有該筆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該筆借款發生的情況,對於被答辯人所主張的______萬元欠款,答辯人從始至終都沒有聽說過,對此也深感詫異。在被答辯人的舉證中也沒有證據能夠證實該筆借款是被答辯人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經營或共同生活,所以該筆款項也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7篇

因原告馬______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生於___年____月____日,約定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後兩年止,即___年____月____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___年____月____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並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______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於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形式。首先,《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後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沒有規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採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最後,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並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