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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管理規章制度細則3篇 《餐飲店管理精要:細節決定品質》

本文主要介紹餐飲店管理規章制度細則,對餐飲業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及店內秩序進行具體規定。該細則涵蓋了員工工作紀律、服務規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旨在提升餐飲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顧客的權益和用餐體驗。

餐飲店管理規章制度細則3篇 《餐飲店管理精要:細節決定品質》

第1篇

為加強員工宿舍的管理,規範公司員工的住宿行為,給員工休息創造一個乾淨、整潔、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實現員工宿舍規範管理化,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__x有限公司所有宿舍的管理。宿舍的管理以活躍集體生活,實現民主自治為原則。在此原則下,由綜合管理部(簡稱:綜合部)負責公司宿舍的綜合管理和協調。

第二條每一位員工必須服從綜合部的統一安排和調配,入住時必須到綜合部辦理有關手續。綜合部根據員工的變化和宿舍的使用情況,適時對宿舍的安排進行調整。

第三條員工的住房標準:中層及以上管理及技術人員在條件許可下,按1人一間安排;其他人員一律按2人以上一間安排。

第四條員工宿舍的傢俱及設施,視財力情況由公司統一配置。原則上每間配備單人床兩張、沙發一張、寫字檯一張、茶几一張、椅子一把。公用設施視房屋本身情況進行配置。

第五條按規定應安排2人及以上合住的房間,如其中一人退出床位,綜合部隨時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入住,現住員工不得以各種理由抵制安排。

(1)入住員工應服從管理,尊重並配合宿舍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2)入住員工應愛護公共財產,嚴禁破壞室內設施和結構,人為損壞或丟失,按原價賠償。

(3)入住員工必須隨時保持宿舍及周邊的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及在走廊內或在公共園區內亂扔紙屑、果皮、菸頭等垃圾雜物。

(4)入住員工嚴禁在室內及門上等影響公共形象的地方亂寫、亂貼、亂刻、亂畫。未綜合部批准不得在牆上打孔安裝物品;嚴禁將鞋或其他雜物擺放在走廊或通道處;為保證人身安全,在晾晒衣物或被子時嚴禁站在窗臺上面。

(5)入住員工必須注意安全用電,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及違章電器。違反者,綜合部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因違章用電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負責承擔。

(6)員工宿舍內禁止留宿外人,有客人來訪時應注意不影響宿舍內其他成員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禁止從事違反國家法律的活動。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承擔。

(7)宿舍內成員之間應團結友愛,相互關心,相互幫助,共同搞好宿舍室內、外的環境衛生及管理工作。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盜。

第七條凡已分配員工宿舍的員工,如長期不在宿舍居住(一個月以上),應主動退出員工宿舍,如發現長期不在宿舍居住又不退出員工宿舍的,由綜合部進行相應考核。

第八條入住員工必須嚴格按公司規定的宿舍用水、用電定額標準(用水標準【冷熱水合計】:夏季單人間4噸/月,雙人間8噸/月;冬季單人間5噸/月,雙人間10噸/月。用電標準:夏季單人間200度/月,雙人間600度/月;冬季單人間240度/月,雙人間400度/月),請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在上班或離開宿舍前,

必須關掉電燈、空調、電視等電源開關及水管閥門等,不得有“長明燈、長流水”現象。月度超出公司定額標準的水、電費用部分,由本宿舍人員共同分攤。超額費用將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注:由於每年7月份為最炎熱月份,用水標準可適當上調,單人間7噸/月,雙人間14噸/月;用電標準為單人間380度/月,雙人間760度/月。每年1月份為最寒冷月份,用電標準可調整為單人間240度/月,雙人間400度/月。)

餐飲店管理規章制度細則3篇 《餐飲店管理精要:細節決定品質》 第2張

第2篇

本公司所制定之獎金除評核從業人員之間的盡職程度,服務及貢獻程度等給予其評定外,對於員工福利及獎金提成制度,亦詳加規定之。

凡任職滿14日以上之正式任用員工皆適用之;但部分獎金支付辦法,亦可適用於兼職人員。

每月由各門市主管人員依工作敬業態度及考核成績中,挑選一至兩名工作表現優異之從業人員(含兼職人員)呈人事科評核後,於每月月初在例會中表揚並頒發500元禮券一張,以激勵員工士氣。

為加強顧客對本公司有良好的印象並培養同仁間之默契,增加各部門之配合度,原則上每月由各門市主管人員挑選最具禮貌之從業人員一名,除每月月初在例會中表揚外,頒發500元禮券一張以茲鼓勵。

為使同事間能夠相處融洽並讓顧客感受到本公司服務親切的態度,每月由各門市全體同仁間推選一名最受歡迎人員,除在每月月初例會中表揚及頒發500元禮券一張外,並於各門市公佈欄內頒佈,同時可讓顧客分享其喜悅。

由各部門主管人員視當月份各人勤務的表現(包括工作效率、服務態度、敬業精神、出勤率、貢獻度等多項評核)所進行之考核外,並依據考核成績核發工作績效獎金。

公司依據全年度員工勤務表現及貢獻程度後,並按下列規定發放標準支付之:

(一)勤務滿一年以上者,其年度考績成績平均80分以上者,則支付半個月的本薪作為當期績效獎金。

(二)勤務滿半年以上者,其考績成績在85分以上者,則依勤務月數乘以半個月的本薪比率作為當期績效獎金。

(三)勤務未滿半年者,原則上不予以發放。但表現優異者,可經由各部門主管人員呈人事科評核後,酌量獎勵之。

為激勵各部門人員締造經營佳績,並爭取自我加薪及自創福利機會,可依照下列規定評核:

各部門平均三年內營業總額/365日(一年)x1.10=月業績目標(基礎目標)

(一)每週內連續二日(不含旺季及法定節假日)超過基礎目標,則於次周發放激勵獎金:

(二)連續兩週內突破基礎目標時,則在第二週獎金加倍發放。

公司所屬各部門人員介紹他人到本公司服務並經人事科面試考核後任用,滿六個月以上且無違反公司規定者,則給予介紹人員獎金3,000元,但未滿六個月即離職者,則不予以發放。核發的獎金應於被介紹人員滿六個月後,與薪資合併發放。

員工在規定勤務時間內按時上下班且未有舞弊者,可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之:

(一)全月無請假、遲到、早退、私自外出時,則每月發放全勤獎金1,000元以茲鼓勵。但以正式任用人員為限。

(二)兼職人員(含計時、計件人員)執行勤務時間,累計達176小時以上,無請假、遲到、早退、私自外出時,則給予全勤獎金500元以茲鼓勵。

(三)會計年度期間(從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正式任用人員及兼職人員,全年度皆為全勤者,於農歷過年後第一天上班團拜時,當場予以表揚併發放3,000元獎金以茲鼓勵。

(四)新進人員自任職日起至會計年度終了為止,任職滿6個月以上無缺勤記錄且考績成績在85分以上者,亦具第3項之資格,可給予其獎勵。

為鼓勵在職人員發揮所長,利用勤務時間外作自我充實進修,進而帶動全體同仁間提高各人之專業素養所制定之獎金而言。其規定如下:

(一)會計年度期間之季考績,連續達85分以上者,可以申請獎學金資格。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3月1.5日至9月15日前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包括申請書、在學證明、繳費收據等),並經人事科評定通過後,予以支付。

(四)獎學金適用範圍,以公司正式任用人員,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公司經營方式以大家庭為不變原則,對於員工之婚喪喜慶及傷殘住院時,可按員工服務年資,從福利基金中提撥相等之金額作為慰問祝福。

1.因業務上之傷殘疾病而住院者,除其部門主管人員,應當即代為辦理勞保手續外,並支付該員工年資基準額鎝70%作為慰問金,另30%則以購買慰問品。

2,非業務上之傷殘疾病而住院者,除支付該員工年資基準的30%作為慰問金,另20%則購買慰問品。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及子女)、配偶之喪亡者,則依該員工年資基準額的100%發放之。

2.本人喪亡者,除由各部門直屬主管代為申·請勞保死亡支付外,因公殉職者,則依該員年資基準額的300%撫卹之;非因公殉職者,則依年資基準額的100%撫卹之。

任職滿一年以上之已婚婦女(不含兼職員工),除依勞動法]之規定給予留職停薪及代為申請勞保醫療支付外,並依年資基準額的30%作為慰問金,另20%則購買慰問品。

小費之計算期間從當月月初起當月底為止,並與當月薪資一併發放。小費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正式任用人員及兼職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可依上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按全額支付之。

(二)假日計時人員之小費,則依上列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的二分之一支付。

(三)當月勤務日數超過15日但未滿30日之正式任用人員,則以支付平均基準額的三分之一為基準;兼職人員勤務日數超過15日-30日末滿時,則支付平均基準額的四分之一。

(四)新進員工勤務時間未滿一個月或當月申請離職之從業人員,原則上不予支付。

公司為加強員工向心力並犒賞員工平日之辛勞,於端午節及中秋節分別給與酌量獎金以茲鼓勵。其支付規定如下:

(一)滿一年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員,則支付全額獎金;兼職人員(不含計時、計件人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則支付半額獎金。

(二)滿六個月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員,則依實際勤務月份÷12x獎金額,即為該期間年節獎金;兼職人員則不予以計算。

(四)支付金額,則由公司視該人營業成績,另行制定之。

公司視當年度經營狀況及各人對公司貢獻程度、出勤率、考績成績等多項評核後,依其成績比例發放;其規定如下:

(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員,則支付基本薪資一個月份作為年終獎金;兼職人員則採取半額支付。

(二)服務滿半年以上者,則按實際勤務月數比率核算;兼職人員則不予以支付。

凡任職在副理職位以上之高階主管人員,始具內部創業資格,並可在公司所開發之新營業地點內自由投資,但投資持股比例則須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各部門對於本規則有任何疑義產生時,則由各部門主管彙整後,呈報人事科代為釋疑義;尚若有修訂之必要時,則應由人事科提列改善建議方案後,呈報董事會評核之。

第3篇

一、自覺遵守店規店紀,要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紀律。要積極進取,愛崗敬業,善於學習,掌握技能。

二、要著店裝上崗,掛牌服務,要儀表端妝,舉止大方,規範用語,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主動熱情。

三、服務員,每天要按程式,按規定和要求清理房間衛生,要認真細緻;要管理好房間的物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五、、檢查清理時,不得亂動和私拿客人的東西,不準向客人索要物品和接收禮品;拾到遺失的物品要交公。

七、不准他人隨意進入前臺;前臺電腦要專人管理與操作,不準無關人員私自操作;打字、影印、收發傳真,要按規定收費。

八、工作時間不準離崗,有事向領導請假,不準私自換班和替班,不準打撲克,織毛衣,看電視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特別是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要勤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和處理。

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便盆應每日清洗消毒。六、賓館、旅店業的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二、每人每月休兩天,遇重要接待任務暫停休,過後補休。年假按酒店規定。

三、員工辭職須提前將辭職報告上交,培訓好新職工上崗方可離崗,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辭職的,應及時通知領班,由領班請示經理。

四、員工請事假,須提前上報領班,如遇人員緊缺或有重要任務,可以不予批准。事後請假一律按曠工處理。

五、嚴格按照規定班次上班,如有急事換班,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提前一天向領班提出申請,未經同意擅自換班按曠工處理。

六、對騙取事病假的,一經查出,視情節給予曠工或除名處理。

2、工作服要整潔、挺直、按規定扣好上衣釦、褲釦。

3、工作服上衣兜、褲兜內禁止裝雜物,以保持工作服的挺括。工作服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

4、服務員上班時一律穿著黑色工作鞋,工作鞋保持乾淨。穿著襪子,要求男深女淺,襪子要完好無破損,不準赤腳穿鞋。

5、服務員上崗期間不準佩帶各種飾物,如項鍊、手鍊、耳環、戒指等。

7、服務員著裝後,應自我檢查,並接受領班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8、服務員應保持面容清潔、頭髮整潔、髮型美觀、大方。

9、男士留髮,前不過眉、後不蓋領、側不遮耳;女士留髮,後不垂肩、前不遮眼(長髮可盤起)。勤理髮、勤修面、勤剪指甲、勤更衣、勤洗手、洗澡。

10、男士不留小鬍子、大鬢角;女士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使用濃香水。

12、保持口腔衛生上崗前不吃異味食品,如蔥、蒜、臭豆腐等。

a、身體挺直、重心垂直向下,腰部挺起,雙肩放鬆,雙膝併攏,手自然放在膝上。雙目平視、面帶微笑。

b、坐時不要把椅子坐滿(服務員應坐椅子的三分之二),但不可坐在邊沿。

c、不可前俯後仰,搖腿蹺腳,不可將腿跨在扶手或茶几上。

d、在上司或客人面前不可雙手抱在胸前,不可蹺二郎腿,不可抖腿,也不要半躺半坐。

b、雙臂自然下垂或在體前交叉,左手上右手下,保持服務的最佳狀態。

c、女服務員站立時,雙腳成“v”字型,雙膝緊靠,腳後跟靠緊。男服務員站立雙腳與肩同寬。

d、站立時不可叉腰,彎腿或手扶柱子、服務檯、牆等。

e、站立時不可手叉在衣服口袋內,不能伸懶腰、弄頭髮等小動作。

a、昂首、挺胸、兩臂自然下垂擺動,腿要直。女服務員走一字步,男服務員行走雙腳跟平行。

b、行走時不準搖頭晃腦、吹口哨、吃零食,不得手叉口袋。

f、三人以上要分散行走,不能三五成群同行。行走時不得勾肩搭背、邊說邊笑或打鬧。

2、上班時間看書、閱報、吃零食、喝飲料、打瞌睡。

7、當班時聽音樂、看電視,打私人電話或用電話聊天。

8、工作時間擅離崗位,串崗或扎堆聊天,不經請示擅帶外人員進入酒店。

9、對上級分派工作遲緩、拖延,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錯,情節輕微者。

10、在公共場所或當班時儀容不整不按規定著裝,如歪帶工牌、頭髮不整、依靠牆壁等。

11、在客用場所有剔牙、挖耳、抓癢、摳鼻孔、照鏡子、化妝、打響指、吹口哨、手插口袋、雙手叉腰、高聲喧譁等有失職業風度的舉動。

12、服務不主動、不熱情、不用敬語和禮貌用語,不積極解決客人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引起客人不滿。

13、員工有違章違紀行為,在場的管理人員不糾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責任,情節較輕的。

16、不服從上級合理命令,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有意怠工,對上級有不禮貌言行者。

17、工作中搬弄是非,誹謗他人,散佈不利於團結的言論;工作上缺乏協調合作精神,致使工作受到影響。

19、違反各種安全守則、工作程式、操作規範和各項規章制度。

20、私自使用客用品或客用設施,擅自翻動賓客物品。

21、語言粗俗,對客人不禮貌,與客人爭辯,未經同意擅自闖入客人房間或領導辦公室。

23、私自接受客人小費、物品,或有遺留物品未及時上交

26、違反各崗位的工作程式或規章制度以至造成工作隱患。

28、擅自動用賓客的物品或器具,未經批准私自使用中心裝置。

31、洩露酒店機密,遺失酒店鑰匙、單據等重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