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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管理規定2篇 規範車輛使用,提高管理效率

該文主要介紹車輛使用管理規定,涵蓋了車輛的選用、駕駛、保養、維修、報廢、調配等內容。旨在規範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車輛的使用行為,確保車輛使用合法、安全、經濟、高效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2篇 規範車輛使用,提高管理效率

第1篇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2篇 規範車輛使用,提高管理效率 第2張

第2篇

為使醫院董事、總經理等高管人員使用的車輛(下簡稱工作車輛)以及公務車輛調配合理,使用安全、高效、節省,統一規範車輛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下屬各醫院及籌備處的工作車輛與公務車輛的管理。

3.1 醫院車輛管理機構為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車輛排程、日常監督、維修保養等;

3.2 部門(科室)公務用車需由本部門(科室)負責人向車輛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4.2.1 醫院高管人員工作車輛及其它公務車輛均配置專職駕駛員;

4.2.2 禁止任何人員在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用車不使用專職駕駛員而擅自駕車的行為;

4.2.3 公務車輛在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因公用車,必須由部門(科室)負責人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2.4 駕駛員憑《公務用車申請單》的有關專案內容履行職責。超路線、超專案、超時間時,用車人必須及時報告並事後在審批手續上補充說明;

4.2.5 車輛在節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車時,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地點;

4.2.6 車輛鑰匙及行駛證件統一由車管部門授權專職駕駛員保管。非經車管部門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車輛鑰匙或行駛證件。

5.1.1 工作車輛根據領導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內的公務情況,安排使用。當工作時間內無公務外出,醫院因重要公務急需用車,而沒有其他車輛可調配時,由車管部門負責人向工作車輛專用人報告後調配使用;

5.1.2 公務車輛在工作時間內由車管部門統一安排、調配;

5.1.3 醫院領導因公外出或辦理緊急重大事項用車優先。多位領導同時提出用車時,原則上按職級從大到小依次安排;

5.1.4 任何部門、任何人員因公外出沒有公務車使用而必須搭乘計程車時,需經車管部門主管許可後方可報銷交通費用;

5.1.5 非工作時間用車、因私用車、外單位借用車輛,由總經理(或授權車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5.2.1 各部門工作時間及其它時間因公務用車,應提前兩小時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報車管部門後,統一由車管部門負責人調配出車;

5.2.2 駕駛員按照批准的《公務用車申請單》有關專案嚴格執行出車任務。

6.1 車管部門負責建立詳實的車輛管理檔案,按規定辦理交納有關費用,按規定審計車輛費用憑證;

6.2 堅持對每日用車情況的管理,掌握車輛的里程、油耗、維修、整潔保養等事項;

6.3 堅持對定點停放車輛,定點加油、維修的檢查、監督、管理,發現異常予以糾正或處理;

6.5 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 5000 元/次以上,由總經理核准;車輛檢修或維修費用在 10000元/次以上的,由執行董事(或呈報董事長)核准;

6.6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馬上報告車管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車管部門應積極辦理有關事故事宜。

7.1 不用駕駛員而擅自駕駛車輛,無論因公因私,無論任何職級,每發現(發生)一次,對當事人扣款 100 元;若發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所有費用扣罰當事人;若駕駛員同車同行而讓他人駕駛的,駕駛員亦按本條規定處罰;

7.2 未辦理出車手續而出車的,扣罰駕駛員 100 元/次;駕駛員擅自把車鑰匙交他人駕駛的,

7.3 非公務和非工作時間的私事用車,非經有權批准人同意而出車的,扣罰當事人 100 元/ 次。給與車輛鑰匙者與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7.4 酒後駕車或違章違規駕車,一經發現,扣罰當事人(駕駛員)1000 元/次;發生交通事故由當事人(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7.5 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的,扣罰駕駛員 20 元/次;車輛保養不善的,按造成損害程度由駕駛員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7.6 對違反本規定第 7 條責任條款中的 7.1、7.2、7.3、7.4 任意一項,將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在醫院或集團範圍內給予處罰通報。發生交通事故時,同時解聘駕駛員。

7.7 以上責任扣款,在當月薪酬中兌現,舉報人按扣款 100%獎勵(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醫院相關人員出現違反本規定未執行或難於執行處罰時,由總部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監督並強制執行。

7.8 駕駛員出車過程中因違反交通法規而被交警部門處以違章罰款時,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全部罰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