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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

出納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

出納員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有:

第一條 做好現金的日常管理及收付工作,保證現金收付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第二條 每天工作日結束前,及時盤點庫存現金並與有關報表和憑證進行核對,填寫《資金日報表》,做到帳實、帳表、帳證、帳帳相符。

第三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制度,根據公司規定的費用報銷和收付款審批手續,辦理現金及銀行結算業務。對於重大的開支專案,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公司領導稽核簽章,方可辦理。

第四條 根據稽核無誤的收、付款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填齊,附有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正確使用會計科目。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應按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月裝訂成冊,加蓋封面、封底、蓋章歸檔。

第五條 根據帳務處理需要,及時將在手單據整理移交會計主管編制記賬憑證。.配合會計人員做好每月的報稅和工資的發放工作;做到及時準確,不得無故延誤。

第六條 負責銀行賬戶的日常結算,銀行存款日記帳,並做到日清月結,月末與銀行核對存款餘額,不符時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第七條 及時清理帳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員及時報帳,杜絕個人長期欠款。

第八條 出納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九條 保管好現金、各種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及其他證卷,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負責賠償,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薄登記,認真辦理領用登出手續。保險箱密碼要保密,保管好鑰匙,不得轉交他人。

第十條 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帳面一致。

第十一條 負責編造學期和每月的現金支出計劃,分清資金渠道,有計劃的領取和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根據規定和協議,作好應收款工作,定期向主管領導彙報收款情況。

第十三條 及時準確編制記賬憑證並逐筆登記總賬及明細賬,定期上繳各種完整的原始憑證。

第十四條 根據公司領導的需要,編制各種資金流動報表。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會計人員的職責是指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主要職責有:

第一條 負責記好行政方面的財務總帳及各種明細帳目。手續完備、數字準確、書寫整潔、登記及時、帳面清楚。

第二條 負責編制月、季、年終決算和其他方面有關報表。

第三條 協助經理編制並執行全院預算。

第四條 認真稽核原始憑證,對違反規定或不合格的憑證應拒絕入帳。要嚴格掌握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負責控制財務收支不突破資金計劃,費用支出不突破規定的範圍。

第五條 上級財務機關檢查工作時,要負責提供資料和反映情況。

第六條 定期對會計工作的各項資料進行分析、檢查,書面向經理彙報財務情況,當好經理參謀,發揮財務監督作用。

第七條 月末做好會計憑證、帳簿、表冊、賬物等的校對工作,分月編號,整理清楚,分類排列,以便查閱妥善保管和存檔。當年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保管,往年會計檔案由學校檔案室保管。

第八條 協助出納作好工資、獎金的發放工作。

第九條 負責掌管財務印章,嚴格控制支票的簽發。

第十條 按期填報審計報表,認真自查,按時報送會計資料。

第十一條 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防範措施,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確保不出安全問題。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作好會計工作。 按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式做好專案付款

第十三條 定期清理往來款項,對長期掛帳的應收、應付款提出清理意見,採取清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填制的記帳憑證進行真實性、合法性、正確性複核。經確定正確無誤後,方可交給出納人員進行收付款,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負責向上級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十六條 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總經理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和洩露公司的會計資訊。

第十七條 每月負責公司各專案成本費用的收集工作,認真檢查成本核算的原始資料,保證其準確性。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財務規定,按財務制度進行成本核算、利潤核算、工資核算、財產資金物資核算、並確保核算結果的準確、規範。

第十九條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固定資產管理、材料管理、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對於固定資產、商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手法、轉移、領退和保管,都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手續制度,明確責任。

第二十條 各類帳戶設定應做到齊全、明晰、同時設定和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壞帳損失,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專項報告。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的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稅務知識的學習,為公司合理避稅提供可操作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