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10種用工“陷阱”
權益保障2.09W
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走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昨日,市一中院逐一點破10種用工“陷阱”,併為勞動者支招。
“勞動就業過程中,一定要增強維權意識。”市一中院法官逐一點破了10種用工“陷阱”: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資過低;因用人單位原因停工時拒不發放工資及生活費;剋扣加班工資;違法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身份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市一中院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職介所求職時,應注意審查職介所是否合法,發生爭議後應申請勞動爭議裁決,如上當受騙可依法舉報或者投訴。儘量與發包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可依法舉報。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一定注意不要超過法律規定時限。(記者 張雪峯 劉 洋 實習生 鄧國璽)
來源:華龍網
“勞動就業過程中,一定要增強維權意識。”市一中院法官逐一點破了10種用工“陷阱”: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資過低;因用人單位原因停工時拒不發放工資及生活費;剋扣加班工資;違法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身份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市一中院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職介所求職時,應注意審查職介所是否合法,發生爭議後應申請勞動爭議裁決,如上當受騙可依法舉報或者投訴。儘量與發包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可依法舉報。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一定注意不要超過法律規定時限。(記者 張雪峯 劉 洋 實習生 鄧國璽)
來源:華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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