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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領撫卹金誰就該還債

誰領撫卹金誰就該還債
軍隊離休幹部李盾去世了,他生前為了治病向朋友借的2萬元錢卻沒有人替他償還。為此,朋友將李盾的兒子和妻子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25日,李盾從朋友劉楊處借人民幣2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借條:“借劉楊20000元整,現無力償還,待我故去用撫卹金一次還清。”2005年5月22日,李盾去世後,他的老伴兒張華天來到軍隊離休幹部休養所想領取李盾的撫卹金26840元,但因為李盾的兒子李旗也想領取這筆撫卹金,所以離休所並沒有將這筆撫卹金髮放下去。而此時,劉楊也拿著李盾生前所寫的欠條來到離休所,想按照欠條上所寫的“用撫卹金一次還清”,來領走2萬元錢,但遭到離休所的拒絕,劉楊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盾的妻子和兒子償還借款2萬元。
  據法院查明,李盾和老伴兒張華天是在2002年6月28日登記結婚的,婚後無子女,而李旗是李盾與前妻的兒子。在法庭上,李盾的妻子張華天辯稱,李盾生前借款的事情自己不知情,李盾生前也未囑託此事。但撫卹金是配偶依法應得的費用,李盾在欠條上宣告以撫卹金償還原告的借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李盾的兒子則認為誰領撫卹金誰應該還錢。
  最後法院判令被告張華天償還原告劉楊借款人民幣2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遼寧豐華律師事務所的徐國仲律師指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該案的借款雖是借款人李盾以個人名義所借,但也是在與被告張華天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而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張華天不能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證據及《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因此原告劉楊的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對待。
標籤:撫卹金 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