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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死因工作計劃6篇

通過工作計劃,我們可以合理安排工作順序,避免任務衝突,制定工作計劃可以幫助我們提前預見工作中的變化和挑戰,做好應對準備,本站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2023死因工作計劃6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2023死因工作計劃6篇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1

按照《全國死因登記資訊網路報告規範》和陝西省20xx年慢性病防治工作要點要求死因資訊登記和網路報告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準確、可靠的人群死亡資訊對制定我國的人口和衛生政策確定資源配置和干預重點上報工作按照省衛生廳的佈置以及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手冊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20xx年死因資訊監測和網路報告工作計劃:

一、目標

(一)建立死因資訊監測網路上報的領導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資訊監測方案設立監測點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網路直報系統按照程式逐級稽核上報。

(四)按照工作規範結合績效考核進行督導檢查。

二、指標措施

(一)機構隊伍建設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專業技術隊伍。

(二)死因監測按照省廳統一方案設立市及以上醫療機構為監測點開展培訓啟動監測工作。

(三)開通死因資訊監測報告系統。及時、準確報告死亡資訊並做好系統的維護工作。

(四)做好死因資訊的資料收集、整理與分析,並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儲存。

(五)健康教育,利用有關慢性病的宣傳日,如愛牙日、高血壓防治日、精神衛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編印宣傳資料並以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死因監測的重要性。啟發群眾積極參加的必要性。從而達到引起政府重視,職能部門參與,群眾積極配合的目的。

三、檢查評估

疾控中心慢性病防治工作人員應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認真制定工作方案學習方案。按照《全國死因登記資訊網路報告工作規範》結合方案要求提高業務素質搞好監測點的啟動工作並要按照上級要求結合績效考核標準對監測點的工作進行定期指導和督導檢查、評比。

四、積極探索適合我鎮的死因監測工作模式

通過一年死因資訊監測工作,專業隊伍基本形成,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水準不斷提高,使監測工作基本上進入正常工作運轉。但還存在專業人員工作經驗差。思想認識根不上。不能規範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根本死因順位排列不正確lcd一10編碼對位不正確,網路報告不及時等等。我們要與時俱進積極探索適合我市開展死因監測的工作新思路,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為全市開展死因資訊監測工作打好基礎。

城關鎮中心衛生院

xx年xx月xx日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2

為加強死因監測工作的開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20xx年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一、目的

通過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關基本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居民與慢病相關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變化趨勢及規律。及時發現診斷不明的、可能死於傳染病的病例,及早採取措施控制疫情,為傳染病和新發傳染病監測和預警提供基線資料。

二、主要指標

1.《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的準確率大於95%。《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無缺、漏項(身份證號碼除外)、邏輯錯誤,字跡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調查記錄。

2.由專職技術人員依據《死亡醫學證明書》確定根本死亡原因。

3.死亡病例無漏報,報告及時率100%。

4.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制定並嚴格實施相關工作制度,確保死亡病例監測工作的質量。

(1)例會及人員培訓制度:半年舉行一次工作例會,分析、評價、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同時開展相關人員的常規業務及崗前培訓。

(2)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原始資料和卡片等的管理工作。

(3)資料的錄入上報制度:按規定的時限完成《死亡醫學證明書》的錄入、上報工作。

5.人員培訓情況: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死因監測工作接受培訓率達100%,培訓內容主要為《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正確填寫及死因監測的相關知識。

6.網路直報人員應經過上級業務部門的培訓併合格。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3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t;出生醫學證明書>、t;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及《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在醫院內死亡或到醫院已經死亡的居民,由該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聯並加蓋醫院公章,第二聯交給死者家屬。告知死者家屬帶《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戶口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

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必須蓋有醫院的公章,否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得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三、四聯。

(二)對於在醫院外或外地死亡的居民和死亡的流動人口,也需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具體辦理程式如下:

1.在醫院外死亡的居民,應由死者所在的社群或單位開具證明,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原因,死者家屬帶社群證明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死者生前病歷到戶口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三、四聯。社群和單位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存。

在醫院外死亡的其他遠城區的居民,由村防保員填寫死亡登記本,報鄉鎮醫務人員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 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社群和單位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2.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死亡地醫療衛生部門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單位出具證明,同時戶口所在地社群也要出具證明,死者家屬憑以上兩個證明、戶口本、死者身份證及死者生前病歷到戶口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一、二、三、四聯,第三聯供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使用,第四聯供辦理死者火化手續使用。上述兩證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3.流動人口的死亡需要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方可辦理喪葬事宜。由其務工單位或居住所在地社群開具證明,死者親屬或代辦人持死者身份證明及社群證明到居住地所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三)涉及公安部門管理的非正常死亡,必須出具公安部門的證明,其他按相應程式辦理。

(四)死者家屬需對《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確認,並在《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背面簽字;如有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代辦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死者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第三條中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檔案。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負責對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日常管理、人員培訓、技術指導。

2.組織和指導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規範和工作要求開展死因監測工作。

3.組織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事死因統計工作的人員進行《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交換;並協調與公安部門有關資料的交換工作。

4.對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監測資料的輸機和及時上報。

5.對全市死因監測資料進行質量控制與評價,開展漏報調查,以及資料彙總、統計、分析。

6.對從事死因監測工作的人員進行新知識、新方法,以及計算機應用等相關知識的培訓,以保證死因統計工作的質量。

(二)各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組織和指導轄區內各醫療機構開展死亡登記和報告。

2.對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負責稽核、整理、編碼、錄入、轉卡、分析,對專案不全的要進行詢問、調查,以達到相關質量要求。

3.定期與公安、民政、婦幼和計生部門核對死亡資訊,及時做好補漏工作,並進行調查。同時,做好本轄區人口資料的收集統計工作。

4.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與儲存。

5.定期對轄區內的臨床、防保人員和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每季度對轄區醫院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填寫質量和報告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三)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

1.負責轄區內的死亡資訊收集,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

2.對轄區內死亡資訊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入戶調查。

3.將轄區內的死亡資料定期上報旗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對轄區內死亡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定期檢查所管轄村醫的工作開展情況,做好質量控制。

(四)各級醫療衛生單位

1.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應將死因監測工作納入科室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嚴格檢查考核工作開展情況。

2.做好原始《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存根)和《死亡登記本》、《新生兒死亡登記本》的儲存與管理。

3.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醫院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確保《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填寫和報告的質量。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4

為使統計資料能更實際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狀況和死亡原因,保證死亡登記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衛生廳、公安廳、民政廳《關於使用t;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t;居民死亡推斷書>及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魯衛疾控發〔201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範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開展死因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衛生部門職責

1、各級衛生行政機關

(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醫療衛生機構統一印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領導和督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因登記報告和統計工作,負責各相關部門及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醫療衛生機構間的協調工作。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死因登記報告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對死亡報告進行質控和考核。

(2)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各醫療機構和公安部門的居民死亡報告,做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附件3)的稽核、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

(3)制定死因監測工作人員技術培訓計劃,對《疾病和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的推行使用進行培訓、指導。

(4)開展死因核實,組織漏報調查;定期與公安、民政、計生等部門及各級醫療單位核對死亡資訊,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5)負責管理髮放《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和儲存好各種死因原始資料和統計資料。

(6)動態監管本轄區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報告資訊,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同時向下一級機構反饋相關資訊。

3、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指定專人負責死亡病例的登記報告工作,對本院醫生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收集、稽核、蓋章、登記, 7天內完成網路直報,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有計劃的對院內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發現漏報的,要及時補報。

(3)向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四、五聯,管理和儲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存根和登記簿。

(4)各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還負責轄區內醫院外正常死亡個案的收集、核實和死因調查工作,憑《居民村居死亡證明》為醫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屬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15天內完成稽核並進行網路直報。每月將掌握的本轄區內死亡人員名單與鄉鎮(街道)民政辦、派出所、村(居)委員會進行核對,組織、指導責任醫生定期瞭解轄區內居民死亡情況,發現未登記報告的死亡個案,要及時組織開展死因調查,補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並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各縣(區)公安(分)??

(1)負責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質,並出具《死因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死者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根據公安部門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定期向疾控機構提供居民死亡資料,並於次年2月15日前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當地人口的統計資料(見附件5)。

2、各公安派出??

嚴格依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為死者辦理登出戶口手續和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五聯。管理和儲存好第三聯和登記簿,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三)各殯葬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職責

1、各殯葬管理部門

(1)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為死者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對未按程式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應要求死者家屬先補辦《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方可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定期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資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資料。

(2)、儲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2、各鄉鎮(街道)民政辦職責

(1)做好轄區範圍內各相關部門及村(居)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切實為鄉鎮衛生院開展死因調查及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2) 向群眾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式。

(四)村(居)委員會職責

1、負責對本村(居)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進行初步調查,為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證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到當地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及時向當地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本村(居)委居民死亡資訊,儲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存根,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3、向群眾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式。

(一)死亡登記物件

發生在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記和報告程式

不同情形死亡個案的登記報告程式如下:

1、在醫院內死亡或到醫院已經死亡的居民以及醫療單位發現在醫院出生時有生命現象(即有心跳、哭聲、呼吸、隨意肌運動或臍帶搏動中的任何一項)死亡和至28天內死亡的新生兒,由所在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儲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登出戶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t;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式和要求進行報告。

2、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動人口),死者家屬需攜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和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村(居)委員會申請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後,死者家屬攜帶該證明和死者身份證(戶口簿)、戶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儲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報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登出戶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3、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後出具《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公安部門的《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死者家屬憑蓋章後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登出戶口、殯葬火化手續。

未知名屍體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屍體身份工作規定》進行屍源辨認、銷戶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併火化的死亡個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員會,要及時電話報告當地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並通知死者家屬前來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和生前病歷到當地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辦理登出戶口手續。必要時,村(居)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要進行入戶調查。

5、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還應填寫《孕產婦死亡登記副卡》(附表7)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個案漏報調查以及各部門間死亡資訊核對時發現的漏報個案,由上述規定的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補登、補報。

(四)死者家屬需對《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確認,並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二聯背面簽字;如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代辦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死者的身份證(戶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

(五)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部門出具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和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必須蓋有公章,否則無效。

(六)流動人口可以先憑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殯葬火化手續,然後再回原籍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七)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包括來院已死、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醫療機構應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或單位、旅館等公共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提供的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調查結果,填寫《居民死亡推斷書》。

(一)市衛生、公安、民政三部門成立居民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加強對居民的宣傳工作,共同開展全市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培訓和協調實施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會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的值班制度,確保居民死因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死因登記報告工作,工作人員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時對專案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認真詢問有關情況,必要時要做死因推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各個專案需填寫完整、準確,並對所辦理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時進行登記和錄入電腦網路直報。

(三)衛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員會等部門要建立居民死亡資訊核對制度,每月對本單位、本轄區所掌握的死亡人員名單進行核對,發現重報要及時剔除,發現漏報要及時補登和補報,居民死亡個案漏報率≤5%。

(四)各級醫療機構上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與本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符合率應為100%;死亡病例報告率達100%;卡片填寫完整準確率≥95%,填寫錯誤率以及死因診斷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編碼正確率≥95%;鄉鎮衛生院對在醫院外死亡個案的調查率達100%。

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彙總轄區居民死因資料,計算轄區死亡指標,準確、及時填報有關報表,撰寫年度死亡分析報告,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區)衛生局,為統計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變化規律,提供有效、準確地科學依據。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醫療衛生單位、公安部門、村(居)委員會等現使用的《死亡證明書》一律停止使用。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5

為加強我院死因監測工作,避免和減少誤差提高報告質量和報告及時性,查詢和排除過程中導致不合格的原因以便及時糾正,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20xx年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1、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有領導分管,明確死亡病例監測網路直報部門和專(兼)工作人員,落實相應的裝置,物資,制定並嚴格實施相關工作制度,確保死亡病例上報及監測工作的質量。

2、資訊收集

凡在我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並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須將死者生前的症狀,體徵,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醫學證明書》上的調查記錄欄內,並做好登記,,登記率達100%。

3、網路報告

(1)死因資訊報告方式

?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資訊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資訊系統》進行網路直報。

(2)報告程式,時限

醫院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並由醫務科或防保科人員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稽核和網路報告。網路直報時,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資訊如實錄入,並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式和要求進行報告。

(3)資訊管理

醫院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應對收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檢查,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積極開展轄區內死因網路直報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根本死因及lcd—10編碼的準確率。

2023死因工作計劃篇6

為了加強死亡報告與死亡原因統計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提高死亡報告工作質量,及時準確的發現診斷不明的死亡病例,為傳染病和新發傳染病監測和預警提供基線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關於使用〈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計劃開展以下工作:

一、死因監測

1、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物件為發生在東阿縣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在縣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包括醫療機構死亡個案調查、家庭死亡個案調查、其他場所發生的正常死亡個案調查登記。

2、死亡資訊的報告

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醫院內《死亡證》,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填寫完整的《死亡證》(送)縣疾控中心,並做好交接記錄。

3、死亡資訊核實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日對醫生填寫的《死亡證》進行核實,對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專案填寫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寫不規範或存在邏輯錯誤等)應及時向診治醫生進行核對並予以糾正。鄉鎮衛生院對村醫生填寫的《死亡證》進行核實。

縣疾控中心對收到的《死亡證》進行質量稽核,對於《死亡證》專案填寫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寫不規範或存在邏輯錯誤者,要與報送單位(或部門)進行核實,補充或糾正錯誤,對於通過核對仍然無法獲得準確資訊的,要求鄉鎮衛生院進行調查核實。

4、死亡個案收集的補充途徑

縣疾控中心定期與縣公安局、殯葬館、婦幼保健院、計生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未登記報告的死亡個案,應摘錄相關資訊,填寫《死亡證》,註明死亡資訊來源,並負責進行補報。縣疾控中心負責對轄區內收集的上月全部死亡個案進行編碼。

5、原始資料的錄入和上報

縣疾控中心組織專人將經核實並完成死因編碼的《死亡證》資訊,及時錄入報告資訊管理系統。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中國疾病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二、機構與職責

(一)縣疾控中心設立專門崗位,落實全國疾病監測點死因監測工作。負責資訊的收集、彙總、稽核、編碼、錄入、整理、分析和上報,組織各類培訓,對醫院死亡報告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考核,開展內部質控和評價。開展具體工作為:

1、組織和指導全縣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亡登記和報告;

2、負責收集全縣醫療機構的死亡病例報告,負責稽核、整理、編碼錄入、轉卡、分析,並按本規範統計按時編制各類統計報表上報;

3、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與儲存。

4、開展死因核實、組織實施漏報調查。

5、定期對臨床核實、組織實施漏報調查。

6、定期與縣公安局、民政局、婦幼保健院和計生局核對死亡資訊,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7、對轄區死亡報告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考核,每年不少於2次,撰寫工作通報,及時反映評估結果。

8、做好全縣人口死亡資料的統計分析,為我縣社會發展和衛生政策的制定提供資訊支援。

三、制度保障

1、例會制度

縣疾控中心定期召開死亡資料報告、填寫和審查的會議。瞭解情況,並給予技術的指導和協調各方關係。

2、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資訊(包括原始記錄、死亡登記冊、各種報表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制度。縣疾控中心安排專人對資料進行管理。原始資料須長期儲存,錄入後的資料使用有效方式備份儲存。

3、人員培訓制度

縣疾控中心每年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死因報告專管員、臨床醫生、基層醫生和防保醫生、村醫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知識培訓。著重加強各級醫院醫生,尤其是基層醫生和村醫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側重於出生死亡資訊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確定。

死因編碼人員以及從事死因監測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經國家或省級培訓,考核合格者實行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