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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思路



2020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思路

工作計劃是對一定時期的工作預先作出的安排和打算,工作中都需要制定工作計劃。計劃本身又是對工作進度和質量的考核標準,對大家有較強的約束和督促作用。所以計劃對工作既有指導作用,又有推動作用,搞好工作計劃,是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本站為此收錄了一些範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退休年齡特別是女性退休年齡是參保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切實關係到自身權利。現行關於退休年齡的政策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及依據此規定製定的實施意見等。現將有關退休年齡的政策加以解讀,供參保人員參照。

一、男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的確定相對簡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退休:

1.年滿60週歲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年滿55週歲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滿50週歲的。

二、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的確定相對複雜,整體上可以分為50歲、55歲、45歲三類。

1.符合下列條件的女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

(1)單位在職女職工。由企業招收錄用,在工人崗位上工作,並由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女職工。包括曾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申請退休時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符合一定繳費年限要求的女工人。

(2)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固定工”,也稱為“正式工”,是建國後至8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的歷史產物。“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包括: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改制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後因用人單位改制或用工制度改革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後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等。參保人員的用工性質在其本人的檔案中均有明確記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並達到規定年限的;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年滿45週歲可以退休。

3.其他女參保人員55週歲。包括用人單位女職工中幹部身份人員、管理崗位人員以及沒有“原固定工身份”的保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