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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口才社團章程


演講與口才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團是由多名熱愛辯論、演講,對口才、交際有濃厚興趣的學生自發組織而成立的一個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 社團全稱“建興中學演講與口才社團”,簡稱“演口社”。

第三條 社團宗旨是:鍛鍊會員語言表達能力,增強會員演講與口才的意識,培養會員演講與口才的能力,促進會員自身發展。

第四條 社團主要任務是:通過以演講與辯論為載體,開展演講與辯論等理論、實踐學習;鍛鍊和提高會員的口才及公關交際能力;為喜歡演講、辯論的學生提供施展能力的舞臺。

第五條 本社團實行委員負責制,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委員六名,對本社負責。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建興中學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

(二)承認演講與口才社團章程;

(三)對演講、辯論等有一定的愛好,並希望能鍛鍊和提高自己能力的學生;

(四)在學校無重大違紀事件。

第七條 入社程式

(一)提出申請,並領取申請書;

(二)社團工作人員登記,並建立檔案;

(三)交納會費;

(四)由社團常務委員會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對社團有批評、建議、諮詢和監督權;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優先參加社團各類活動;

4、自由入會、退會。

(二)義務

1、自覺遵守社團章程,執行社團的決議;

2、積極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類活動;

3、自覺維護社團利益和名譽,為社團服務;

4、社團規定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 會員退會後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不退回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以後,若想再次加入本社團,須經社團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致表決同意。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社團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審議社團幹部的工作報名

(四)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認為它應該行使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團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社團常務委員會是社團最高執行機構,由社團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及副部長組成,由社團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社團常務委員會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能是監督和協調社團各部門的日常事務並搞好社團內部構建。

第十六條 社團各執行機構的職能:

(一)社長:

1、負責社團一切事務的管理及安排;

2、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3、督促各執行機構決議、落實情況。

(二)副社長:

1、密切配合、分擔社長工作,協助社長管理社團的各項事務;

2、協調各部門關係;

3、參與社團活動策劃、組織、安排、決策和執行。

(三)祕書部:

1、負責處理社團日常事務管理;

2、各項活動計劃的書寫、申請;

3、社團幹部、會員檔案及個人資料管理;

4、負責各類活動、會議的考勤記錄。

(四)宣傳部:

1、全面負責社團宣傳工作;

2、對社團部落格、QQ進行管理;

3、協助其它社團宣傳部聯合宣傳,加強與各社團的溝通。

(五)活策部:

1、負責組織每學期的評優活動;

2、對每次社團活動的前期策劃、聯絡、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活動;

3、對社團的財務進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社團每學期將評選一次優秀幹部及社團積極分子若干名。

第十八條 評優標準如下:

(一)會員的出勤率;

(二)會員演講、辯論水平的相對提高程度;

(三)其它對本社團的活動、發展、聲譽有貢獻的行為。

第十九條 獎勵條例

(一)對每學期的優秀幹部及社團積極分子頒發榮譽證書或獎狀;

(二)在社團活動時表現突出的或給社團贏得榮譽的個人或團體頒發榮譽證書;

(三)對常務委員會做出的獎勵不服的,可在一週之內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對其做出合理答覆。

第二十條 處罰條例

(一)任何會員在做出有損社團形象的事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開除會籍處分;

(二)若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將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三)對常務委員會做出的處分不服的,可在一週之內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全體會員大會必須對其做出合理答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果在社團活動、會議時,遲到、早退(有事須提前說明原因),將給予一定的處分,視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社團活動、會議期間不得無故缺席,有事須請假,若無故缺席累計達三次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活動形式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主要以理論學習和實踐訓練兩大型別呈現,詳情見《演講與口才社團活動形式》。

第二十四條 社團將聘請校內外經驗豐富的教師對理論學習、實踐訓練進行指導。

第二十五條 社團將不定期邀請校內外知名人士舉行知識講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須經社團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演講與口才社團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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