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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飯店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固定資產及其相關規定... 1
  第二章
   固定資產預算制度... 3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建及形成... 3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4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 5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修理、維護及日常保養... 7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清理及報廢... 7
  第八章
   附則... 8
  
  
  
  
  
  第一章
   固定資產及其相關規定第一條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及相關財會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
  3、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條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接合xx飯店(以下簡稱“飯店”)的具體情況,本制度將由麗江大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級公司”)投資建設、購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飯店經營管理的以下資產作為固定資產:
  1、飯店房屋、建築物、構築物;
  2、中央空調、監控系統、消防系統、通訊及播音系統、**電視接收系統、供配電系統、供排水系統、洗滌裝置、電梯、鍋爐、冰櫃及製冷裝置(設施)、保齡球系統及設施、桑拿裝置設施;
  3、影印機、相片沖印裝置、運輸車輛、遊樂場裝置、健身房裝置等。
  第三條 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實物,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飯店存貨管理辦法執行。低值易耗品,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專案:
  1、
   各種用具、傢俱、工具、玻璃器皿、瓷器等;
  2、
   辦公桌椅、沙發、檔案櫃、會議桌椅、傳真機、電話機、行動電話、幻燈機、飲水機、微機、印表機、裝訂機、驗鈔機等;
  3、
   電視機、影碟機、音箱、顯示器等;
  4、
   地毯、燈飾、燈具、飾品掛件等;
  5、
   擦鞋機器、貨架、行李車及其他搬運工具等;
  6、
   餐桌、餐椅、餐具、食品架、食品容器、不鏽鋼用具等;
  7、
   飯店廚房中除冷櫃以外的如灶具等所有工器具;
  8、
   洗衣房中除洗滌裝置、成型機以外的所有工器具;
  9、
   在經營過程中週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
  10、 固定資產的維修維護用品、用具及備用零部件等;
  1
  1、 制服、床上用品、麻棉製品等。
  
  
  第四條
   飯店全部資產的所有權均屬麗江大港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個人或其他組織無權擅自處置、變賣、毀損、報廢飯店資產,無權以飯店資產對外進行擔保、抵押、質押等民事行為。
  第五條
   飯店管理委員會受飯店所有者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飯店所有者的權利;根據《xx飯店管理合同》的規定,飯店管理人員行使資產的經營、管理、使用和維護的職權。
  
  第二章
   固定資產預算制度第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初期,飯店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經營情況,將本部門的現有資產利用情況、資產維修計劃、資產報廢計劃、擬新增資產購建計劃及其他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支出計劃,報工程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
  第七條 工程技術部門根據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對上述計劃從技術角度提出意見。
  第八條 財務部門會同上級公司財務部根據飯店下年的資金情況,提出資金安排計劃。
  第九條 飯店總經理召集相關部門,根據上述意見制定出固定資產的增減、維修計劃後報飯店管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條 飯店管理委員會將上述計劃討論通過後形成飯店的年度固定資產預算。
  第十一條 飯店採購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及上級公司財務部門,各自遵照固定資產預算執行相應責權,記錄、監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資產。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建及形成
  第十二條 在年度預算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由相關部門按預算執行購建任務。
  第十三條 未列入預算範圍而急需使用的資產,按照預算形成程式,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告,相關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部)出具意見後,由飯店總經理決定是否確需購建資產。
  第十四條 對於確需購建的資產,由飯店總經理將購建計劃提請飯店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按審批意見執行購建任務。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第十六條 根據飯店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飯店固定資產按賬務和實物分別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飯店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
  1、飯店固定資產賬務統一由上級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固定資產的核算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2、上級公司財務部負責飯店固定資產的增加、報廢、折舊、資產減值等的賬務處理、記錄、核算工作。
  3、上級公司財務部應會同飯店財務部組織相關部門,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點、盤查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維修、服役狀態、報廢情況與賬面記錄情況進行核實,並對各責任人的資產管理執行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4、對於已提完折舊,尚在服役的固定資產,應登記造冊,與其他資產同等管理。
  第十八條 飯店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1、飯店總經理對飯店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負有全面責任,飯店工程技術部門協助總經理做好固定資產的管護工作。
  2、飯店財務部雖不對飯店固定資產進行賬務核算,但應按固定資產原始入賬價值設定固定資產清單、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固定資產卡片,將固定資產統一編號、歸類,對固定資產的實物形態作詳細記錄,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負全面監督責任。
  4、在由財務部統一記錄的基礎上,將飯店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分解到各部門。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責任內的資產負有全面管理責任。
  5、各部門應對本部門所管理的資產建立資產檔案,對本部門的資產位置、功能、工作狀況、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項、能源耗用情況、修理維護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各種資訊作詳細記錄,並將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以保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對於專業性較強,需要特殊技能、須持證人員操作的裝置,應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嚴格執行裝置的操作規程和國家的相關規定。
  7、各部門應對管轄內的資產形成定期檢修制度,以確保機器、裝置的正常執行和建築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門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定期的清查盤點,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對資產的清點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由上級公司統一核算。除以下情況外,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2、音響裝置 5年
  3、電冰箱(櫃) 5年
  4、空調器 櫃式5年 窗式3年
  5、電影放映機 5年
  6、其他電器裝置 5年
  (五)文體娛樂裝置類
  1、高階樂器 10年
  2、遊樂場裝置 5年
  3、健身房裝置 5年
  (六)消防裝置 6年
  第二十一條 飯店固定資產淨殘值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減值,按《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修理、維護及日常保養
  第二十三條 飯店固定資產應定期維護和保養,以確保資產正常、經濟、有效地執行。資產的維修按年度固定資產預算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責任部門應時時掌握本部門的資產運轉情況。若發現急需修理而又未納入預算的情形,應作出報告經飯店工程技術部門鑑定並出具意見,由財務部門稽核後,報飯店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五條 資產維修部門和物資採購部門,根據總經理的批示意見執行維修任務。
  第二十六條 零部件等維修費用,按飯店費用報銷辦法執行,相關費用計入飯店當期損益(第二十七條情況除外)。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預提或待攤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若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金額較大(通常按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為準),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相應的支出,應由飯店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 飯店正常經營期間,若需對建築物進行裝修。裝修方案和相應支出應由飯店管理委員會批准。
  若裝修支出符合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標準,則上級公司財務應將此項支出在固定資產賬下單獨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並採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清理及報廢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應不定期地對所管轄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盤虧、盤盈、報廢、毀損、轉出、轉入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與飯店財務部和上級公司財務取得聯絡。
  對於盤虧、報廢、毀損的資產,應查明原因。若系人為因素造成,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飯店資產的轉出和轉入應徵得飯店管理委員會的批准。
  第三十條 飯店財務部和上級公司財務,應按會計制度、會計核算辦法和本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及時對固定資產的盤虧、盤盈、報廢、毀損、轉出、轉入事項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於超過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內的裝置,如存在下列現象則按程式進行清理或報廢處理:
  1、無法正常執行,且無法修復;
  2、修理費用過高,不如購買新裝置;
  3、由於國家新法規、新標準頒佈,現有裝置的使用已違反了這些新規定;
  4、能耗等使用成本過高,購置新裝置比使用現有裝置更經濟;
  5、繼續使用將對環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6、原有裝置的工藝、技術已被新工藝、新技術淘汰,繼續使用已經不經濟;
  7、由於意想不到的因素,資產受到不可抗力損壞,已無法繼續服役;
  8、其他需要對裝置進行報廢的原因。
  第三十二條 對於需要清理、報廢的資產,由各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工程技術部門鑑定、財務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論證後,由飯店總經理確認,按程式納入年度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各相關部門根據預算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未來得及納入預算的資產報廢,應按預算形成程式,最終由飯店管理委員會立項審批。各相關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辦理。
  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門(含上級公司財務)應配合並監督好各相關部門的清理工作,做到資產清理費用按規定開支、資產殘值收入及時入賬。
  對於保險賠償範圍內的資產報廢,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做到財產賠償及時、足額入賬。
  第三十五條
   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資產,相應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好報廢資產的銷戶、轉出轉入資產的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