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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車間管理制度

一、車間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產紀律
  1、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配方生產,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2、廠區及生產車間內嚴禁吸菸。
  3、愛惜生產裝置、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
  4、服從生產主管的安排,及時作業,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
  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後要將地面清掃乾淨。
  8、當產品出現不良時應立即停工並上報,查詢原因後方可繼續生產。
  第二條 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生產裝置,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裝置。
  2、生產過程中的藥品要按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嚴格按照裝置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條 產品質量
  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使用者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2、嚴把原材料進庫關,高品質原料出高品質產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嚴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細小環節,要求包裝密封良好,碼垛整齊美觀。
  5、檢查產品的標籤、名稱、生產日期、做到萬無一失。
  6、裝車前需最後檢查、核對(產品名稱,數量、包裝情況),做到單貨相符。
  7、文明裝車,堆碼合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
  1、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嚴格按照裝置使用說明操作,防止出現傷亡。
  3、預混料生產時必須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蝕。
  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5、正確使用帶電裝置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並樹立醒目標誌。
  7、原材料、包裝物、零小的裝置應佈局合理,堆放整齊,
  第五條 裝置管理與維修
  1、大宗裝置應有專人負責。
  2、所有裝置應定期保養,每日檢查。
  3、制訂完善的裝置維修及保養計劃,並做好維修保養記錄。

生物柴油車間管理制度

二、車間安全管理準則

第六條 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盜竊、風災害的預防及搶救等一切措施。
  第七條 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菸及嚴禁攜帶引火物品。
第八條 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存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外,不得隨便攜入工作場所。
  第九條 倉庫由專人負責,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揮發性易燃物,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第十條 滅火裝置應按規定設定,放在容易取用的地點,並定期檢查,保證隨時可用,同時要做到人人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 不得私拉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完後,應關閉電源。
  第十二條 電器裝置及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裝置應經常檢查,颱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第十三條 使用電器裝置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應請示上級人員,由專人處理。
  第十四條 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第十五條 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第十六條 火警發生時,應首先撥打火警電話(119)。
  第十七條 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l、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賬冊、憑證及重要檔案或貴重物 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溼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視窗逃生。
  第十八條 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檔案,下班後應放置於安全櫥櫃中。
  第十九條 保安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第二十條 夜間各責任人應作好自己負責範圍內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經管財物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以防監守自盜。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車間在下班後應關閉門窗,並由專人上鎖。
  第二十三條 竊案發生後,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第二十四條 對氣象機關釋出颱風、水災及地震警報等,應隨時注意收聽。
  第二十五條 颱風接近本地區前,應做好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水災、地震也應先做好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危險性工作應由專人去做。
  第二十八條 發生傷害時,應及時將受傷者送醫院治療。
  第二十九條 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濃鹼時,應使用安全的防腐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第三十條 在車間工作時,應使用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第三十二條 不得穿著鬆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機器,嚴防扎傷。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瞭該項作業的危險性,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送電時要先檢查有無正在電路上工作的人員,並先開總開關。
  第三十五條 電器裝置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或其他有觸電危險工作, 先關閉開關而後行之。
  第三十六條 高壓電線作業,須由專業人員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查有無異狀。
  第三十八條 初次使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必須得到主管准許,在掌握使用說明後方可操作。
  第三十九條 原動機或動力轉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口頭或通過其他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行之。
  第四十條 機械清掃注油時應在轉動停止後進行。
  第四十一條 應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第四十二條 機器類要經常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第四十三條 對於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量器具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三、倉庫物資管理
  第四十四條 玻璃器具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並需戴手套工作。

第四十五條 原輔料、生產用備件到貨後,倉庫保管員憑採購通知單、化驗報告單等進行點數、過磅、核對貨單相符後填制入庫單。
  第四十六條 生產的產品入庫憑檢驗、化驗報告並點數後開具入庫單,並用標誌標明(正品、次品、廢品)。
  第四十七條 凡發出原料必須遵循中控室要求,並由投料人員在保管員開具的領料單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八條 產品發出憑銷售部門的發貨通知單,由保管開具出庫單經提貨人簽字後出庫。
  第四十九條 對特種物資必須單獨存放、保管;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須隔離存放。
  第五十條 對庫存物品隨時進行清查,以防發生黴爛變質等問題。
  第五十一條 保證倉庫內過道暢通,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並用標誌(料垛卡)標明。
  第五十二條 隨時檢察消防裝置設施的完好。
  第五十三條 出售廢舊物料時,出具清單到財務部完結交款手續後發貨。
  第五十四條 登記物資賬簿,缺料及時報告。
  第五十五條 每日必須向財務送領料、入庫、出庫單據,月底報送本月原料、產品報表。
  第五十六條 月終對物資進行盤點。

四、檢化驗制度

第五十七條 所有原料入廠及成品出廠都必須經過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得進行。
  第五十八條 被檢樣品採用唯一性編號。每批樣品需經質量檢查。實行平行雙份自檢;批次在10個以上的樣品,實行不同檢驗人員同時上崗檢測,按照10%-15%的比例,編制密碼內檢樣品和標準樣品檢查。
  第五十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程認真操作,準確無誤地處理資料。對標準中沒有規定檢驗方法的產品,應通過化驗室主任(或質量負責人)選用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要求的檢驗方法。
  第六十條 檢驗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要清潔、整齊,不得塗改,測試資料的精度及誤差均按標準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平行雙份檢驗結果,密碼檢查和標樣檢驗結果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應為初檢不合格,初檢不合格專案,要進行復檢。
  第六十二條 檢測過程中發生故障或出現某種外界干擾(如停電等)應立即中斷測試,等排除故障或干擾後,重新檢測。
  第六十三條 檢驗結果的原始記錄先由檢驗人員相互校核,負責人稽核簽字,並填寫報告單。
  第六十四條 各種原始記錄和報告單統一印製編號,格式要符合檢測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 原始記錄由檢驗人員認真填寫,一律用鋼筆,字跡要工整,不許塗改,如發生誤記時,在誤記處劃一橫槓以示無效。在橫槓上方空白處更改並蓋章。測量資料要按實際檢測情況填寫。不準偽造,不許任意撕毀。
  第六十六條 檢測完畢後按標準規定的有效位數和誤差理論計算結果,並簽名確認。經校核者校核簽名,將原始記錄交室負責人稽核簽字。
  第六十七條 原始記錄只能作為檢測記錄專用。不能代替檢驗報告,更不準做他用,未經室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隨意查閱原始記錄。
  第六十八條 室負責人應不定期抽查原始記錄的記載是否複合規定,發現不符合者及時糾正。
  第六十九條 檢驗報告是評定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據。各有關人員應嚴格履行稽核手續。
  第七十條 檢驗報告由專門人員根據原始記錄、送檢單填寫,編制人員簽字,交室負責人稽核、簽字。
  第七十一條 檢驗報告必須用統一的檢驗報告用紙,字跡要工整、規範,計量單位正確,不得有任何塗抹和改寫。每一步驟,經辦人必須簽字,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上報主管領導,一份存檔。

第七十二條 質檢員根據規定,對原料、成品進行抽樣,並及時將樣品送給化驗室的樣品管理員。

五、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第七十三條 每採購一批原料或生產一批產品都必須取樣分析並留樣觀察。
  第七十四條 樣品的抽取應做到均勻一致,具有代表性。
  第七十五條 樣品管理人員在接收時要檢查樣品的包裝、外觀和數量,並進行登記、編號,將樣品分成兩份,一份留存備查,一份按規定粉碎、製備,填寫檢測通知單,通知檢測人員領取樣品,並由負責人在送樣通知單上簽字。
  第七十六條 留存的樣品要專人保管,樣品應放在乾燥、陰涼的留樣櫃中,防止生蟲、黴壞或丟失。
  第七十七條 如樣品在保質期內有發黴、變質、異味、發熱等情況,檢化驗人員應通知有關負責人,並由負責人處理。
  第七十八條 被檢測的樣品進入流轉程式時,要辦理必要交接手續。分析檢測完成後,應及時將樣品歸還樣品管理人員。
  第七十九條 原料樣品應標明產品名稱、進貨日期、供應商;成品樣品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
  第八十條 樣品留樣數量應不少於200g。
  第八十一條 樣品一般保留3個月,過期樣品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登記、交由部門負責人籤許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