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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養護工人管理制度


公園養護工人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工人必須遵守公園各種規章制度,服從隊長分配工作及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間要按規定著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勤懇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隊長安排,加班由隊長統一安排,加班由隊長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計劃,報專案經理批准後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由隊長做好加班審批表,經公司審批後執行。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養護工人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隊長批准;請假1天以上的,由專案經理批准,隊長及技術員請假,一律由專案經理批准,並上報公園管理所。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四、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內未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五、1個月內遲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資,累計達2次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2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者,公司作開除處理。

六、曠工半天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和當月的年終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2天的工資;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予以辭退。

七、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許有偷懶、磨工、消極怠工等現象出現,如有違反者每人次扣10元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八、如發現有遊客破壞公園的花草樹木及設施,應馬上制止並報隊長,由隊長上報到公園管理所及保安部處理,不得與遊客發生爭執,更不許與遊客發生打鬥,否則作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九、養護工人按規定享受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專案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

十、公園有應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時,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須準時到位,並要無條件服從公園領導、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養護工人的考勤情況,由隊長負責記錄,專案經理進行監督、檢查,隊長對養護工人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痺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養護工人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