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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細則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細則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快速干預、有效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實現我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建築工程系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細則》。

第二條 總體原則:教育為先,全面開展全體學生教育,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廣泛宣傳為學生提供的心理諮詢服務方式;預防為主,建立心理危機主動防禦的意識,建立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建立預警機制,妥善處理,使學生得到最好的幫助;諮詢為輔,幫助學生調適心理,恢復心理平衡。

第三條 學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務:通過普查、課程、講座、學生群眾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動等途徑宣傳、普及心理健康與疾病預防知識;通過開展個體諮詢、團體諮詢等活動,解決學生的心理問題;通過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等措施,構建和完善學生高危人群的發現、干預、轉介等一體化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工作目標:構建大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及干預工作體系,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心理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生命損失,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各班選拔兩名心理委員,輔導員與心理委員負責組織班級心理健康知識學習,及時發現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定期將班級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彙報給各系學生心理工作組。

第六條 班級心理委員負責組織本班學生學習心理健康知識,及時發現本班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定期將本班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向繫心理部和輔導員彙報。

第七條 學生個人遇到心理問題或發現周圍學生存在心理問題,及時向輔導員或心理委員反映。

第八條 加強心理協會建設,各系心理委員應積極響應心理協會各項活動,負責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的群眾性工作,營造濃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圍。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務物件

第九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特別關注物件:

1、在心理健康測評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礙、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極端傾向的學生。

2、遭遇突然打擊和受到意外刺激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1)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人傷亡、父母離異或分居、父母失業、家庭暴力等)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2)身體發生嚴重疾病(如肝炎、肺結核及難以治癒的疾病等)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3)遭遇性危機(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懷孕等)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4)感情受挫(失戀、單相思情緒失控等)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5)受辱、受驚嚇後出現的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6)與他人發生嚴重人際衝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視、誤解等)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3、學習壓力大並有嚴重困難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第一次出現不及格科目的優秀生、需要重修多門功課的學生、即將遭遇黨籍處理的學生、完成畢業論文(設計)有嚴重困難的學生,不能正常畢業的學生等;

4、性格內向、自卑感強且經濟特別困難,受到歧視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5、有嚴重心理疾病且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患有抑鬱症、恐怖症、強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學生;

6、有強烈的心理反應,出現嚴重不適應而導致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7、具有人格障礙而使身心嚴重受挫,以至不善於交談,自我封閉;其表現有:偏執型、反社會型、強迫型、分裂型及戲劇型等人格;

8、情緒低落、抑鬱、不與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感到社會支援系統長期缺乏或喪失,感到自己無能,看不到“出路”的學生;

10、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或其它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造成危害的學生;

11、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物件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談論過自殺並考慮過自殺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隻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的人;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異常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躁、恐懼,易感情衝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

重影響等。

第四章 全員教育

第十條 開展新生講座與普查,對剛入學的新生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檔案,瞭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宣傳心理健康知識,增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意識。

第十一條 舉辦心理健康知識講座,根據不同的年級學生心理需求,有計劃、有體系地開展主題講座及大型系列講座。

第十二條 定期對學生幹部進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提高其心理問題鑑別能力及心理危機干預能力。 廣泛開展群眾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動,通過牆報、網路、講座、心理知識宣傳月、心理協會等形式進行心理健康知識宣傳。

第五章 早期預警

第十三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彙報制度。

1、班級心理委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對班上學生的心理狀況每週向輔導員彙報一次。

2、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並通過班級心理委員、心理協會成員、學生幹部、學生黨員等學生骨幹及時瞭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主管系學生心理健康的老師每週向輔導員瞭解本系學生心理健康變化情況。

3、發現有學生心理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上報學生處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