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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幹部包括:副行級以上幹部。
第三條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憑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可以報告。
第四條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出可事前請示。
第五條紀檢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幹部的報告。
第六條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七條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條領導幹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人加強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楊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