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發言稿

學習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發言稿3.01W
學習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並在通知中指出,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責任追究辦法》的頒佈實施,在社會上引起了積極反響。它對於促進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提高認真執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自覺性,嚴格依規照章辦事
對於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對於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個人認為四項監督制度的出臺,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制度化武器,為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對此,廣大幹部群眾特別期盼在貫徹落實上動真格、下功夫、見實效。
四項監督制度,是黨中央針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在總結基層探索和創新基礎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責追究的監督鏈條。《責任追究辦法》細化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了責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殺手鐗”;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明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和稽核程式,前移了監督關口,為選人用人安裝了“過濾器”;
《“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要向全委會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強化了全委會在用人監督上的作用,為評估選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
《離任檢查辦法》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即將離任時,要對其選人用人情況進行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可以說是一種“用人審計”。四項制度全面加以實施,將有力促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健康進行。
制度的效用取決於制度的執行力。不抓制度執行,制度就沒有效果;
不抓制度落實,就等於沒有制度。貫徹落實四項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要增強原則性、體現戰鬥性,敢於負責、敢於較真、敢於碰硬、敢於得罪人。對報告的事項要認真稽核,嚴格入口監督;
對民主評議的結果要充分運用,做到獎優懲劣;
對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要切實檢查,及時發現問題;
對查實的用人問題要糾正問責,不搞下不為例。要做好四項監督制度的宣傳,將有關執行情況在黨內和向社會公開,讓廣大幹部群眾瞭解監督、參與監督、支援監督。要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作為幹部選拔任用檢查工作和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執行必嚴、違規必究。
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硬任務,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要有硬措施。各地各部門要以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加大對違規違紀用人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整飭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幹部人事紀律鬆懈現象,始終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高壓態勢。在繼續整治拉票賄選問題的同時,要嚴肅查處買官賣官行為,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要密切關注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新變化新動向,不管刮的是什麼風,不管風從什麼地方來,都要堅決抵制。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糾機制,堅持有案必查、鼓勵自查、上級督查。堅持實報必查、查實必究、失職追責。既要發揮查處的懲戒功能,更要發揮查處的教育功能,做到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教育一片。
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擔負重大職責,必須嚴格執行制度規定,帶頭落實制度要求,堅決糾正違反制度行為,用黨性原則、剛性制度和鐵的紀律為黨和人民把好選人用人關。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帶頭遵守四項監督制度,自覺履行用人職責、規範用人行為、接受用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