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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第一條 產品留樣包括每天生產產品的留樣和部分原材料的留樣,同時包括客戶送檢的原料或成品。

第二條 樣品的取樣方法:

1、取樣方法按國標執行。

2、樣品的縮分:將樣品倒在清潔、光滑、平坦的桌面或光面硬紙上,充分混勻後將樣品攤成平面正方形,然後以兩條對角線為界分成四個三角形,取出其中兩個三角形的樣品,剩下的樣品再按上述方法反覆縮分,直至最後剩下的兩個對角三角形的樣品接近平均樣品所需的重量為止。

第三條 樣品留存

對化驗所餘的樣品需放在指定的櫃中,按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整齊。封口袋必須完好、密封,以防吸潮或蟲咬。樣品袋上必須有名稱、取樣時間、取樣數量。

第四條 樣品觀察制度

每隔三個月對留樣室的樣品進行觀察,從氣味、顏色、外觀等方面進行觀察,以確定樣品是否正常,對非正常的樣品進行完整的記錄,包括生產日期、產品非正常情況現象,以便查詢發生的原因。

第五條 樣品自檢與送檢

對自檢的樣品,檢測完後,封好袋放入樣品櫃中。對於送檢的樣品,一式二份,一份送檢,一份自存,如檢測不合格時,以便追查。

第六條 樣品的保管由化驗員負責。

第七條 留樣時間:樣品的留樣期為20個月。對過留樣期的樣品,需及時報質量部,填寫處理清單,經質量經理批准後,在進行處理。

第七章 計量管理制度

第一條 每年根據生產要求和儀器、儀表的使用情況制定年度檢定計劃。一般計量器具檢定週期均定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為每月檢定一次。

第二條 每臺計量器具都必須按檢定計劃在檢定週期內送檢,除特殊原因外,儀器儀表不允許超期使用。

第三條 檢定部門必須是政府計量部門或由政府計量部門授權的計量單位,送檢儀器時,必須確認其檢定資格,並影印檢定資格證書存檔。

第四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作為標準器具在量值傳遞中作基準使用,並儲存其檢定證書。

第五條 生產車間所用的計量裝置,必須經過校準後才能使用。

標籤:留樣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