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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實施辦法

  2020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實施辦法



“一崗雙責”是指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相關崗位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職責範圍內的業務工作同時,還必須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的職責。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2020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實施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2020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及廣晟建設集團公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相關崗位負責人。

第三條 “一崗雙責”是指公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相關崗位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職責範圍內的業務工作同時,還必須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的職責。

實行“一崗雙責”,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企;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公司黨支部是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主體責任。

(一)及時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省委、省政府、省紀委、國資委和國資委紀委、廣晟公司黨委和紀委、廣晟建設集團黨委和紀委的有關會議精神,落實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規劃及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成立由公司支部書記為組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組員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充分依靠和發揮公司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定期分析公司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制定有效措施,促進反腐倡廉各項任務的落實;

(三)加強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作風建設,完善管理和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黨員及幹部隊伍中出現的腐敗現象;

(四)組織黨員、幹部學習上級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決策部署,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五)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公司黨風廉政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對公司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嚴格責任追究;

(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好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治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五條 公司黨支部書記、各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國資委、廣晟公司

、廣晟建設集團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檔案,以身作則,團結和帶領領導班子成員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法規制度,自覺接受監督;

(二)總結、報告反腐倡廉工作情況,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檢查督促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的貫徹、實施,推動反腐倡廉各項法規制度和工作任務的落實與完成;

(三)主持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議,對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黨支部和領導班子成員間的情況溝通、交流,通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要情況;

(五)積極支援紀檢部門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第六條 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負責分管部門及其領導班子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企業反腐敗工作計劃的實施,幫助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組織推動各部門對公司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指導督促懲防體系建設的實施和推進;

(三)以身作則,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管好下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切實做好個別提醒、任職談話和誡勉談話等工作;

(四)參加分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活動,對分管部門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廉政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進行整改;

(五)按照公司黨支部議事規則,積極參加重大事項的討論、決策和班子成員之間思想、工作等情況的交流、溝通。

第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二)加強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公司黨支部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企業得到落實;

(三)及時瞭解和掌握本部門黨員幹部的紀律作風狀況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抓好黨性黨風黨紀和理想信念教育;

(四)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辦事公開和述職述廉制度,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情況,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問題,完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做到關口前移;

(五)嚴格執行各項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嚴格遵守公司黨風廉政相關制度。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八條 在集團黨委領導下,由公司黨支部和行政綜合部牽頭對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對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作用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實行責任履行報告制度。公司黨支部及領導班子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年度總結和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重要內容,書面報告公司黨支部。

第十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公司領導班子及成員,不嚴格履行職責,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的,依照規定由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各部門負責人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具體規定的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組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安全生產、工程招投標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六)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五條 公司領導幹部有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及上級組織關於黨風廉政責任制相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及有關成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公司黨支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