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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清流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清流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建立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支援保障物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關於加快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0號)、《三明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實施細則》(試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清流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

  一、保障範圍

  清流縣城區居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未取得實物配租的輪候家庭列入租賃補貼保障範圍。

  二、保障資金

  租賃補貼資金從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住房保障資金、縣財政公共預算等籌集。按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員、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先後順序發放補貼,在專項資金無法滿足同一序列保障物件足額發放時,按該序列保障物件人數平均發放。

  三、申請條件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

 1.以家庭為單位。成員構成包括: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

  2.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鎮(含鄉鎮)居民常住戶口,且至申請之日已滿3週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縣當年城鎮低保標準3倍。

  5.家庭人均財產4萬元以下。

  6.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含)。二代型低於15平方米(含)。

  7.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購房或其他待遇。

  8.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房產交易行為;家庭成員名下沒有機動車輛(不含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店面。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以家庭為單位。成員構成包括:申請人、配偶、未婚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

  2.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鎮(含鄉鎮)居民常住戶口,且至申請之日已滿3週年。

  4.申請人已在城區就業(含龍津鎮),與城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實際履行中。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縣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

  6.家庭人均財產8萬元以下,單身申請人12萬元以下。

  7.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二代型家庭低於20平方米(含)

  8.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購房或其他待遇。

  9.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房產交易行為;家庭成員名下沒有機動車輛(不含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店面。

  四、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一)面積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人,且家庭保障總面積不高於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二)補貼標準。租賃補貼標準按2013年市政府釋出的租賃補貼標準為基數,以2013-2020年清流縣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為上調係數。對低保、低收入(含貧困、特困、擁軍優撫、殘疾、重大疾病);中等偏下收入兩類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差別化租賃補貼,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分別為:8元、6元。

  (三)補貼金額。月租賃補貼金額=(面積標準×保障家庭人口數-保障家庭自有房產建築面積)×補貼標準。

  五、申請稽核發放程式

  (一)申請

  經縣住房保障部門稽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尚未獲得實物配租的輪候保障物件,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屋租賃合同、社保證明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申請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二)受理

  龍津鎮居委會核對保障物件提供的材料,將申請材料交縣住房保障部門稽核。進城務工人員提供的材料,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受理。

  (三)稽核

縣住房保障部門對保障物件提供的材料進行稽核認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   

(四)租賃補貼發放

  公示無異議後租賃補貼發放,發放時間從申請家庭保障資格稽核符合條件的次月起算。縣住房保障部門於每年6月末發放半年的租賃補貼至保障物件賬戶,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下半年租賃補貼的發放。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將租賃補貼發放情況向市住建局報備。

  六、動態監管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困難等保障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結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價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和公佈,實行動態管理。

  (二)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賃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家庭情況變化後30日內主動如實向原申報部門申報,並提供佐證材料,經縣住房保障部門稽核後,符合條件的繼續保障,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三)保障物件享受實物配租後,租賃補貼發放至辦理入住手續當月止。

  (四)縣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會同龍津鎮居委會對保障物件實際居住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租賃補貼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責令其限期退還租賃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同時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對拒不退還的,通過司法途徑追繳。

  七、部門職責

  (一)縣財政部門:按需撥付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的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指導和監督住房租賃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二)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稽核、認定租賃補貼申請材料有效性;根據租賃補貼申請發放情況,編制轄區內租賃補貼年度需求計劃,並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組織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組織核查和處置違反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的有關事項。結合實際情況,向縣財政部門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資金,併合理分配使用。

(三)龍津鎮居委會:負責受理、上報租賃補貼申請材料,並配合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核查、抽檢等工作。

  八、相關要求

  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規範、有序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工作。對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確保租賃補貼發放的公平、公開、公正。

  九、本實施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