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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實從源頭上預防、減少和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隱患,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決策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害實施辦法》和《寧波市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決策,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中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風險、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所稱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社會風險評估”),是指作出重大決策前,對決策事項存在的社會風險進行調查、識別、分析、研判和預防。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社會風險評估應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應評盡評、全面客觀、查防並重、統籌兼顧的基本要求實施。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需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未經評估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進行集體討論決策。凡是按照規定應當進行評估而未評估的,不得予以審批(核准)。

 

第二章  評估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中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均應納入社會風險評估範圍。主要包括:

(一)涉及民生工程、公共建設、土地全域整治等重點建設專案方面的有關重大決策事項;

(二)涉及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三)涉及較大範圍群眾利益的重大土地權屬調整變更事項;

(四)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五)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六)涉及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重大決策事項;

(七)涉及企業改制、關閉或破產處置中的重大土地資產處置事項;

(八)其他應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大決策事項實施單位應於每年年初,按照“應評盡評”的原則,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梳理,確定年內需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事項,並向局辦公室和政策法規處報備;年內新增的事項,隨時報備。

第七條  開展社會風險評估,重點從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等五方面進行分析評估: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並在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式是否符合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符合中央和部、省、市制訂的政策檔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二)合規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是否符合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要求,是否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兼顧本地區、本系統近期和長遠發展規劃;是否兼顧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考慮地區的平衡性、社會的穩定性和發展的持續性;擬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所涉群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物件和範圍界定是否準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時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群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群眾支援的基礎。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安全穩定隱患,是否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個人極端事件;是否會引發嚴重輿情、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對可能出現影響穩定的矛盾隱患是否可控;對可能引發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有完善的防範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章  評估主體

第八條  市局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規劃領域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的全面指導和市本級自然資源規劃領域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負責本轄區內自然資源規劃領域重大決策事項的社會風險評估,並具體進行評估結果的運用管理。

市局辦公室和政策法規處負責指導開展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監督風險評估工作的落實。市局各業務處室負責各自職責領域內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的實施和對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的監督指導。

第九條 由市局負責決策和實施的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事項的提出或實施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和局屬各事業單位)為組織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涉及多個處室、單位職能交叉,難以界定評估責任主體的,由局黨組指定評估責任主體。

第十條  社會風險評估由評估責任主體組織實施,並對評估過程和評估結果負責。評估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組織評估,除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重大事項外,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第十一條  評估責任主體自行組織評估的,應邀請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群眾代表等組成評估小組開展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責任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評估的,應依法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確定受託方,避免低價中標競爭,並做好跟蹤指導、監督檢查、組織評審等工作。委託評估的,評估責任主體與受託方共同對評估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程式:

(一)制定評估方案;

(二)充分聽取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

(四)確定風險等級;

(五)編制評估報告;

(六)組織報告評審;

(七)評估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  制定評估方案。評估責任主體在統籌謀劃、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周密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時間安排、評估具體要求、評估事項風險預判、評估實施主體選擇、評估經費保障等,依法依規組成或選定評估實施主體。

第十六條  充分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聽取意見要兼具廣泛性和代表性,採取涉及物件易於知悉的方式,並充分說明決策的依據、方案、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以便群眾瞭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消除群眾疑慮。

涉及國家祕密的重大決策事項的社會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全面分析論證。分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全程查詢社會穩定風險點。對所有風險點逐一進行分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研判風險發生概率,以及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責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等。對重大複雜疑難事項,視情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確定風險等級。在全面分析論證基礎上,按照重大決策實施後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將重大決策事項劃分為高風險、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低風險五個風險等級,並根據風險等級給予決策建議。

    (一)經評估,絕大多數群眾理解支援,個別人員持有分歧意見的為低風險,應當作出予以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

(二)經評估,大多數群眾理解支援、部分群眾持有分歧意見的為中低風險,可以作出予以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但需進一步落實風險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眾的教育疏導與信訪穩定工作。

(三)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風險,應當作出暫緩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降低風險後,再予以實施:

1.應當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範圍較小,社會穩定方面存在較大隱患;

2.經民意調查,多數群眾未認同的;

3.參與社會風險評估的部門、單位和專業機構對重大風險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4.其他應當暫緩實施的情形。

(四)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高風險,應當作出中止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待時機成熟後再作評估論證:

1.經過民意調查,大多數群眾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被媒體網路持續跟蹤炒作形成熱點,准予或繼續實施可能引發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

3.存在重大矛盾和問題並在較短時間內難以化解消除的;

4.極易引發相關地區、部門和利益群體連鎖反應、相互攀比的;

5.其他應當中止實施的情形。

(五)經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高風險,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建議:

1.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

2.侵犯群眾利益,絕大多數群眾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

3.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在較長時間內難以解決的;

4.已經引發相關地區、部門和利益群體連鎖反應、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

5.其他應當不予實施的情形。

第十九條  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實施主體應在充分評估、客觀科學論證分析的基礎上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點、風險防範化解和應急處置的措施建議、風險評估結論和決策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條  組織報告評審。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後,評估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評審分離的原則,組織相關機構、黨政部門代表、專業人員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與該評審事項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評審人員應當迴避。評估報告評審一般有用會議形式集體評審。評審時,參加的人員原則上應為單數且不少於7人;參與評審的人員應當發表意見,並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備案。評估實施主體和第三方機構應按要求將評估報告相關內容同步規範錄入浙江省社會風險評估資訊管理系統。評估報告經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由評估實施主體送市委政法委備案,同時報局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二條  評估責任主體要加強風險評估結果的執行管理,全程跟蹤重大決策事項實施情況,實時掌握不穩定風險因素,嚴格落實風險防控和化解措施。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引發一般社會不穩定問題的,應按評估報告確定的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調處化解工作,確保決策順利實施。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風險的,應及時組織開展決策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暫緩實施、調整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對應評估未評估,評估工作不到位或把關不嚴,在實施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評估失實,或者防範化解工作落實不到位,引發不穩定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依照《寧波市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評估責任主體及工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同時,取消年終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3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甬土資發〔2014〕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