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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

“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

切實抓好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頓的關鍵環節、成敗之舉,是市人民檢察院必須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必須履行的時代使命。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希望大家喜歡。

“六大頑瘴痼疾”整治自查報告

一、“六大頑瘴痼疾”主要內容

根據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部署安排,確定要以突出問題整治帶動面上問題整改、作風形象改觀,集中整治“六大頑瘴痼疾”:

1.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2.違規經商辦企業;3.違規參股借貸;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5.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6.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7.離職檢察人員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

二、“六大頑瘴痼疾”存在問題

通過深入學習教育提高檢察幹警查糾問題的思想自覺和政治自覺,通過全面排查、深挖細查,共發現屬於“六大頑瘴痼疾”範疇的問題11個。其中,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1個,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4個,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6個。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個別人員認識不清,對於不屬於填報的情況進行填報;個別人員填報內容不完整,沒有詳細記錄被記錄填報物件基本情況及簡要情況等主要內容,不能全面反映過問情況;記錄報告主體不全面,沒有做到全覆蓋。

(二)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1.檢察機關對監獄報送減刑、假釋案件相關資料不全面、不及時問題,沒有通過正式方式及時糾正,審查不認真不細緻。

2.檢察機關對監獄提供的減刑、假釋積分考核、獎勵審批表等減假依據停留在事後書面審查,忽視同步對罪犯考核得分客觀性、真實性的實質考察、審查;對罪犯的詢問沒有做到全覆蓋。

3.針對監獄重視勞動改造輕視思想改造、對罪犯認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問題,檢察監督不實不細。

4.對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特別是事前監督、同步監督不到位;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檢察機關稽核不紮實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發麵存在的問題

1.司法不規範導致資料錯誤、報表失真。檢察機關監督立案後長期無結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錄不完整,文書上傳不及時,導致公安機關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機關已答覆的案件在檢察統計報表中仍顯示未答覆。

2.司法不嚴格造成監督不力。對部分立案監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機關是否答覆上,未進一步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超過法定期限答覆的情況未履行監督職責

3.卷宗裝訂不規範。個別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檢察機關送達回證、公安機關答覆文書,個別案件卷宗封面填寫不完整甚至填寫資訊錯誤。

4.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不規範,專人管理制度落實不細。

5.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存在短板,導致成案率較低、辦案效率不高、辦案效果不佳。

6.司法體制改革完成後,被指定管轄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基層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流轉程式掌握不夠,案卡填錄不規範,影響資料統計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頑瘴痼疾”整改成效

對發現的上述11個問題,我們認真落實“減存量、控增量、防變數”要求,建立臺賬,責任到人,措施到崗,具備條件的立查立改,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創造條件限期整改,一項一項抓落實;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舉一反三,標本兼治,跟蹤問效,整改不到位不銷號,長效機制不建立不過關。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個,完成制度機制建設5項。

(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加強教育引導。組織學習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和典型案例通報,在辦公樓顯示屏滾動播放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在微信公眾號、檢察區域網轉發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宣傳作品,製作開通防止過問案件手機彩鈴,印製《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應知應會50問》口袋書,開展多種形式教育,強化守規自覺。

2.督促個人填報。採取個人填報、組織補報、受理舉報等多種形式,製作專用保密信封打消幹警填報顧慮,最大限度地摸排有關違規問題。建立線上線下逐案記錄報告制度,督促辦案人員同步填寫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記錄報告事項。

3.加大督察力度。實行月通報制度,每月對全體檢察人員填報情況彙總分析,查詢問題和不足,印發通報,督促整改。對15個零報告部門,採取分管院領導參加部門會議、與部門負責人提醒談話等方式,幫助查詢原因,督促做好記錄。有2個部門的幹警補報了符合要求的《報告表》。

4.建立長效機制。出臺《常態化推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工作細則》,規範填報事項、填報程式及辦案人員線上線下填報要求,細化學習教育、責任分工、督導檢查、結果運用、追究問責等日常管理。

(二)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頑瘴痼疾整治情況

1.全面採集資訊。完善各類檢察人員及其親屬資訊採集工作,要求在編幹警、借調人員、書記員及聘用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報個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資訊,共採集個人資訊1073條。

2.接受社會監督。設立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郵箱,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多渠道排查違規經商辦企業情況。班子成員帶隊廣泛走訪,向群眾發放調查問卷,全面收集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的問題。

3.認真細緻甄別。協調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組成專班對收到的261條反饋資訊認真甄別,經調查,2名聘用制書記員、3名聘用人員有經商辦企業情形,雖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管理,經談話提醒後,2名聘用制書記員主動登出了名下企業,3名聘用人員書面承諾依法依規經營。

4.推行動態監督。出臺《檢察人員及其配偶、檢察人員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資訊查詢通報制度》,加強動態資訊監管。組織檢察人員及其親屬按人員類別分別向市院簽訂承諾書,就不違規經商辦企業、不違規參股借貸、不違規從事經營活動作出承諾。承諾書留存政治部備查。

5.探索協作機制。為從源頭上預防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發生,實時掌握檢察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股、從事經營活動資訊,目前正與 有關部門聯合建立經商辦企業資訊查詢協作機制,定期查詢檢察人員及其親屬經商辦企業資訊,規範檢察機關人員日常管理,杜絕違規問題發生,確保檢察隊伍的純潔性。

(三)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官退休離職後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開展重點案件監督。對今年以來三門峽監獄辦理的16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和12名社群矯正服刑人員“回頭看”。對正在提請減刑、假釋的102名罪犯的相關材料全面審查,建議並督促法院對10名重點罪犯開庭審理。對審判人員在提請前、開庭中與罪犯本人、管教幹警、同監舍罪犯的談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對5名罪犯建議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對2名擬假釋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釋的書面意見。

2.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協調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監獄報請減刑、假釋報請程式和報請期限的日常監督;與三門峽監獄會籤《關於加強罪犯計分考核監督工作的規定》,強化對罪犯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不力問題。

3.強化檢察監督手段。針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鑑定程式不嚴格、責任主體不明確現狀,督促4個基層社群矯正中心對6名因病保外就醫人員及時組織重新司法鑑定;針對暫外服刑人員“回頭看”中發現的社群矯正機構1名暫外人員再犯罪情形,發函督促基層檢察院監督糾正;針對監獄對罪犯教育改造重視程度不夠問題,向監獄發出加強監管幹警培訓力度、重視對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檢察建議。

4.規範離職人員管理。組織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來離職的12名檢察人員中未發現違規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充當司法掮客情況。關口前移。出臺規定,在辦理檢察人員離職手續時,同步簽訂不擔任律師或法律顧問承諾書;與市司法局會籤《關於檢察人員親屬從事律師職業資訊通報的九條措施》,實現資訊共享、動態管控。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情況

1.明晰查糾方向。重點排查“一部門(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兩環節(審查逮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線索,同時閱卷評查基層院已辦結的21起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著力發現是否存在應立未立、立不及時以及調查不透或結論定不準等問題;逐案自查2019年以來辦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評查2017年以來辦理的不捕不訴、刑事申訴等案件,著力發現是否存在應捕未捕、應訴未訴、漏罪漏犯等問題。

2.強化規範管理。研究制定《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規定》,修訂完善《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線索備案管理規定(試行)》,統一製作《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執檢部門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統計表》《三門峽市檢察機關受理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臺賬》,規範案件線索管理,嚴格調查備案制度,加強對案件線索處理的統一把關。

3.加強學習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檢察檢院及其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課件、經驗和學習資料,刻錄成光碟發放兩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幹警,建立自學制度,並將學習情況納入本業務條線考核內容,督促幹警自覺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發《關於規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職務犯罪偵查案件流轉註意事項的提示》,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節點填錄工作。

切實抓好頑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頓的關鍵環節、成敗之舉,是市人民檢察院必須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必須履行的時代使命。下一步,我們將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嚴的措施推進“六大頑瘴痼疾”整治工作繼續深入,虛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和人民群眾評價,以監督促進整改,以監督檢驗成效,向黨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