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可以直接直接一走了之嗎
現實職場中,相信大家都遇到過這樣的現象:新招的總裁助理幹了一個月走了,新招的會計老師因與學管老師發生衝突,工作不到一週就直接不來了......諸如此類的現象,讓大家有一種錯覺,即試用期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員工自己幹得不開心就可以直接走掉。那麼,今天就給大家分析下試用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試用期離職方式不同,其相應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的,如果直接一走了之,很有可能違反《勞動合同法》。今天將從勞動者提出離職的原因,分為以下三種處理情況。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比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合以上六種情況,只要用人單位存在其中一項或者多項,勞動者可以直接提出書面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審批就可以立即走人,並且用人單位要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試用期內,勞動者合法離職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反而是勞動者認為目前工作跟自己職業規劃不符,想要離職另謀高就。針對這種情況,絕不能一走了之。勞動者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走合法的離職程式,即提前3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待用人單位審批之後,就可以離職了,此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因此,不用擔心用人單位會因人員不足、專案未完成為由,強迫自己不能離職或者不給辦理離職手續,一直拖著勞動者。
試用期內,勞動者違法離職
如果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並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也沒有提前3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此時勞動者直接走人,屬於違約行為,很有可能因為自己的一走了之,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如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高昂的招聘費用產出(如專項培訓費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要求你承擔,你是必須要進行賠償的。
對於勞動者而言,想要找到一份自己滿意、薪資較高的工作實屬不易,大家且行且珍惜。如果在試用期內,自己發現公司真實運營模式跟自己職業發展不符,也或者自己無法適應公司的發展節奏,可以提前3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並在上級領導同意的情況下,走完相應離職流程之後再離開,做到有始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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