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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辭職信難道還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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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老闆,國家喊我回農村,我要辭職”,老闆:“不同意!”,員工也乖乖來上班,一切當從未發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世界又恢復了平靜美好……

寫了辭職信難道還可以撤回?

1、上述場景只是出現在電視劇中,那現實中,如果員工提了辭職,員工後悔又撤回辭職申請,老闆不同意撤回,那麼該員工的撤回有效嗎?案例告訴你!

員工陳某於2016年3月8日向Z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公司收到後未答覆,陳某於2016年3月25日又向公司申請撤回離職申請,陳某於2016年4月7日後就未上班。後陳某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和安排崗位,公司不同意該請求,提出雙方勞動合同因陳某提出離職申請於2016年4月8日解除,雙方遂發生爭議。

陳某起訴至法院主張其雖提出辭職但未獲得公司批准,其在三十天內申請撤回離職申請,單方解除行為未生效,雙方勞動合同未解除;而公司主張陳某主動提出辭職,雙方勞動合同於陳某上班最後一天後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認為:陳某於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此屬於勞動者的單方解除行為,公司收到後即產生了解除的效力,且不以公司批准或同意為構成要件,更不能在公司收到後撤回,即便是撤回了也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2、如果員工提出辭職又後申請撤回,公司對撤回申請沒有拒絕,工資照發,也沒有與該員工進行交接,公司主張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解除,能得到法院支援嗎?請繼續看案例!

姜某於2004年入職G公司,2012年5月13日,姜某向其直屬領導李通過送電子郵件傳送辭職申請,後姜某又於2012年5月28日向李某傳送電子郵件,申請撤回辭職申請,李某也未做回覆,G公司照給姜某發工資,也未安排姜某做工作交接。

後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公司與姜某的勞動合同於2012年6月30日已經解除;姜某認為其雖提出辭職,但其已經撤回辭職申請,公司沒有拒絕,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

法院認為:G公司在姜某2012年5月13日提出辭職申請及2012年5月28日撤回辭職申請之間,並未安排姜某辦理交接手續;公司在收到姜某撤回辭職申請的電子郵件後並未提出不同意,且公司在姜某撤回辭職申請後的2012年6月21日正常發放姜某工資,故姜某的辭職行為未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姜某撤回辭職申請有效。

可見,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又撤回辭職申請,能否發生撤回的效力,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否解除?分以下具體情況分析:

1.員工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申請在到達公司之前,此時撤回辭職申請,未發生辭職的效力,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2.員工提交辭職申請且已到達公司,員工又申請撤回辭職,公司不同意撤回,勞動合同解除;

3.員工提交辭職申請且已經到達公司,員工又申請撤回辭職,公司預設,繼續發放工資,未要求員工進行交接,此時,撤回辭職發生了效力,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4.如果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公司不同意,後來員工也繼續工作,預設撤回了辭職申請,那麼勞動合同也當然未解除。

因此,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又撤回後,如果公司希望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應向該員工做出不同意撤回的明確意思表示,如儘快通知該員工解除合同,或者安排員工進行交接等;而不能預設做出公司同意撤回辭職的意思表示,如繼續給員工發工資或安排崗位等,因為公司預設就等同於撤回辭職生效,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如此,公司日後再以該員工主動辭職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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