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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 地減輕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預案》。

供電公司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為**電網公司**供電公司所管轄範圍內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程式和依據。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於公司所管轄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下列道 路交通事故的搶險求援工作:

(一)特大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的義 務。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部門應配合本《預案》,按照“誰主管,誰 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 其責。

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

:(1)應急處理組織機構;

(2)工作職責;

(3)應急處理隊伍的組建和管理;

(4)應急處理裝置器材的保 證措施;

(5)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6)事故報告制度;

(7)資 金保證。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 第六條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 成立**電網公司**供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成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組成。總指揮由經理擔任,副總 指揮由分管車輛的公司領導擔任。應急處理責任單位包括:辦公 室、安監部、人事部、財務部、黨、政、工部門等相關部門和事 故發生部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公司領導任主任,辦公 室主任,安監部主任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小組成員由公 司辦公室相關人員、安監部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第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處理工作,力爭 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 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三)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問題,及時對《預案》 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四)在公司範圍內緊急呼叫各類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 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五)根據事故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 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六)協調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七)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適時釋出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佈於眾;

(九)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在應急處理過程中需要緊急呼叫物資、裝置、人員和佔 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九條非應急處理責任部門必須服從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指揮、 排程,參加或者配合應急處理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一)第一時間撥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1 2 2報警中心以及相關報 警電話。

(二)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嚴格保護 事故現場。

(三)事故的上報 1.發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事故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向應急 處理指揮部報告,並由指揮部用電話或傳真快速向**供電局報 告,次日上報事故的簡單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 人員傷亡或車輛受損情況)。在交警部門結案後1 5天內上報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一般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天,要及時告知公司分管領 導。在交警部門結案後1 O天內上報交通事故報告。

第十二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 現場簡圖,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快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八)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應急處理責任單位應急行動 第十四條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司所屬各有關部門和《預 案》適用單位應當按照處置突發事故的基本程式,迅速組織應急 搶險救援工作。

(一)公司應急處理機構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並隨 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辦公室接到報案後,必須在20分鐘內組織有關人員趕往 事故現場。

(三)辦公室負責與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聯絡,並通知其趕往現 場。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辦公室有權調動公司所有車輛,車輛所 屬部門必須無條件配合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五)事故發生所在的部門負責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和群眾工作, 維護社會穩定。

(六)工會、人事部、財務部等部門及時介入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七)辦公室要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和上報工作。

第五章 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式 第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 序:

(一)接到事故報告後,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應 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核實有關情況,並進入響應工作程式,及時 向有關領導彙報,並通報有關單位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指揮部辦公室成員應立即停止各類會議或其他活動,馬上 進入響應工作程式的實施,協調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各組成部門各司其職,及時 組織制定本部門應急處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項。

(四)各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積極做好救援、搶險 和處理響應工作,保障現場應急處理小組及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救 援、搶險、處理善後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 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 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 組織搶救,不得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六章應急處理支援與反饋 第十八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各級領導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 和單位進行分析總結,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查 處有關責任人,並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對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指揮、資訊報送等方面有 突出貢獻的人員、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 獎勵。

第二十條對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遲報、漏報、瞞報等造成重大損 失的人員;

在處理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 責或臨陣逃脫的人員;

危害應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 以及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預案》適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嚴格執行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評估、監控制度。對預案不 斷進行完善、充實,以驗證其實施過程的正確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預案》所稱的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 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

或死亡1人,同時 重傷8人以上;

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的群傷),或者 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本《預案》所稱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 O人以下的群傷),或者 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

第二十四條本《預案》所稱的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 成重傷1人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群傷),或者直接經濟損 失在1萬元至3萬元的事故。

第二十五條 處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練所需的有關經 費,由辦公室提出申請,公司安委會審批,財務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