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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章 總則

公司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條 為迅速有效地處理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下簡稱“特種裝置”)的重特大事故,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綜合指揮能力,提高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協調水平。

第二條 本預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重大、嚴重及以上事故,包括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事故,造成著火的火警事故以及因嚴重違章造成的特種裝置損壞事故。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在公司範圍內使用的特種裝置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公司成立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小組。人員組成見附件。

第二章 事故報告制度

第五條 事故報告

一、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知情人、事故發生部門應當立即向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報告事故發生的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等事故的基本情況和資訊,消防安全科、裝置動力科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視情況決定是否向上級彙報。

二、其它單位移動式特種裝置(主要為貨運液化氣罐車)在本公司範圍內發生事故的,公司經辦人或車主應立即向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報告,必要時由公司裝置管理科報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發生部門;

二、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三、 事故發生地點;

四、 發生事故裝置名稱;

五、 事故類別;

六、 人員傷亡、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及事故概況;

七、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第七條 對需要向上級報告的事故,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應將事故情況及發生事故的初步原因應當在24小時內報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部門應當立即帶領有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地點積極參加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第九條 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負責人立即帶領有關職能部門人員趕往出事地點,立即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指揮、協調和救援工作。若因特種裝置事故引發嚴重火警、洩漏事故的,起動《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根據相應崗位應急預案處理;鍋爐發生事故的根據鍋爐事故應急預案處理。

一、現場指揮小組在實施緊急救援時,應嚴密組織,加強聯絡,並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必要時應及時將現場指揮小組的組成及聯絡方法報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且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三、對需呼叫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現場指揮小組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與有關單位聯絡;對需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出面聯絡的,由指揮小組提出請示建議。

第十條 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後,可根據事故情況下設:

一、現場處理組: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分工合作進行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專業搶救組:負責對事故進行現場救治。

三、警戒保衛組:負責設定警戒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人員離開事故現場,嚴格防止發生新的傷亡事故。

四、通訊聯絡組:負責保證現場指揮與縣政府和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保證與各協作單位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絡。

五、醫療救護組: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保證救護器材與搶救藥品的供應。

六、交通運輸組:負責運送急需物資、器材、裝備、藥品;運送現場搶救人員,輸送和疏散現場其他人員。

七、後勤保障組:負責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及時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食宿安排,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

八、預備機動組:由指揮組長臨時確定。機動組力量由指揮組長調動和使用。

第十一條 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後,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進,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事故有關的裝置、器材、物品、檔案及其他操作憑證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及時攝像、拍照,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二條 未發生人員死亡但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洩漏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及時指派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迅速進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三條 其它單位移動式特種裝置在本單位發生事故,公司積極參與救援工作,必要時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求救援。

第十四條 救援工作紀律:各部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必須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規定應立刻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服從統一指揮,開展積極有效地應急救援。如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發生嚴重事故時,如政府及有關部門牽頭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公司相關領導應積極配合。由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積極參加,協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術分析調查工作,必要時邀請專家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攜帶必要的文書,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調查事故發生前特種裝置的狀況;

二、 查明人員傷亡、裝置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 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進行技術鑑定);

四、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 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 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七、 按“2號令”的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八條

一、事故的調查應按“2號令”的各項規定進行。

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收集有關證據。

三、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裝置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並對所提供情況的起初性負責。

第十九條 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科學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觀公正地分清責任,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

一、事故的處理按“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進行,並及時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並按規定處理後,事故發生部門應制訂整改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落實。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加強監督。

三、政府牽頭調查處理的重特大事故,由縣政府決定處理意見,公司按法規、規章提出建議。

四、司法機關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結論後再作處理,但對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責任人,仍應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事故的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故的結案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本預案由裝置管理科負責解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迅速有效地處理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下簡稱“特種裝置”)的重特大事故,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綜合指揮能力,提高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協調水平。

第二條 本預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重大、嚴重及以上事故,包括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事故,造成著火的火警事故以及因嚴重違章造成的特種裝置損壞事故。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在公司範圍內使用的特種裝置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公司成立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小組。人員組成見附件。

第二章 事故報告制度

第五條 事故報告

一、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知情人、事故發生部門應當立即向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報告事故發生的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等事故的基本情況和資訊,消防安全科、裝置動力科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視情況決定是否向上級彙報。

二、其它單位移動式特種裝置(主要為貨運液化氣罐車)在本公司範圍內發生事故的,公司經辦人或車主應立即向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報告,必要時由公司裝置管理科報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事故發生部門;

二、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三、 事故發生地點;

四、 發生事故裝置名稱;

五、 事故類別;

六、 人員傷亡、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及事故概況;

七、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第七條 對需要向上級報告的事故,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應將事故情況及發生事故的初步原因應當在24小時內報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部門應當立即帶領有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地點積極參加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第九條 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負責人立即帶領有關職能部門人員趕往出事地點,立即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指揮、協調和救援工作。若因特種裝置事故引發嚴重火警、洩漏事故的,起動《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根據相應崗位應急預案處理;鍋爐發生事故的根據鍋爐事故應急預案處理。

一、現場指揮小組在實施緊急救援時,應嚴密組織,加強聯絡,並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必要時應及時將現場指揮小組的組成及聯絡方法報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且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

三、對需呼叫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現場指揮小組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與有關單位聯絡;對需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出面聯絡的,由指揮小組提出請示建議。

第十條 成立現場指揮小組後,可根據事故情況下設:

一、現場處理組: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分工合作進行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專業搶救組:負責對事故進行現場救治。

三、警戒保衛組:負責設定警戒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人員離開事故現場,嚴格防止發生新的傷亡事故。

四、通訊聯絡組:負責保證現場指揮與縣政府和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保證與各協作單位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絡。

五、醫療救護組: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保證救護器材與搶救藥品的供應。

六、交通運輸組:負責運送急需物資、器材、裝備、藥品;運送現場搶救人員,輸送和疏散現場其他人員。

七、後勤保障組:負責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及時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食宿安排,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

八、預備機動組:由指揮組長臨時確定。機動組力量由指揮組長調動和使用。

第十一條 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後,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進,應對事故現場進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事故有關的裝置、器材、物品、檔案及其他操作憑證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及時攝像、拍照,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二條 未發生人員死亡但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洩漏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及時指派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迅速進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三條 其它單位移動式特種裝置在本單位發生事故,公司積極參與救援工作,必要時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求救援。

第十四條 救援工作紀律:各部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必須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規定應立刻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服從統一指揮,開展積極有效地應急救援。如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發生嚴重事故時,如政府及有關部門牽頭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公司相關領導應積極配合。由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積極參加,協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術分析調查工作,必要時邀請專家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攜帶必要的文書,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調查事故發生前特種裝置的狀況;

二、 查明人員傷亡、裝置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 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時進行技術鑑定);

四、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 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 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七、 按“2號令”的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八條

一、事故的調查應按“2號令”的各項規定進行。

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收集有關證據。

三、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裝置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並對所提供情況的起初性負責。

第十九條 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科學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觀公正地分清責任,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

一、事故的處理按“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進行,並及時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

二、在查明事故原因並按規定處理後,事故發生部門應制訂整改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限期落實。裝置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對整改措施的落實加強監督。

三、政府牽頭調查處理的重特大事故,由縣政府決定處理意見,公司按法規、規章提出建議。

四、司法機關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結論後再作處理,但對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責任人,仍應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事故的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故的結案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