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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

XX市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

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裝置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全市特種裝置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應急救援行動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裝置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裝置事故處理導則》和《XX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XX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設施的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政府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5 事故的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執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3.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二、 組織領導體系及職責

2.1 救援組織體系

市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領導小組、現場指導協調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社會力量組成。

市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救援領導小組)是XX市特種裝置一般、較大、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機構,負責在特種裝置出現一般以上事故時,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參與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指導協調組由救援領導小組派出,事故調查處理小組由廣安質監局牽頭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力量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特種裝置相關技術機構、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其他社會力量。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見下圖:

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專家

援專家

市級配合部門

區市縣

XX市

市救援領導小組

現場指導協調組

特種裝置事故

2.2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職責

2.2.1 救援領導小組組成

市政府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市政府分管質監工作的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聯絡質監工作的副祕書長

廣安質監局局長

成 員:廣安質監局、市政府應急辦、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境保護局、市總工會、廣安電業局、市民政局等單位負責人。

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廣安質監局,由廣安質監局分管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任辦公室主任。

2.2.2職責

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指揮協調全市特種裝置一般以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廣安質監局:負責接受事故報告,提出應急救援處置建議,按照救援領導小組的決定實施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援。

(2)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資訊收集彙總上報和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3)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參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及警戒,加強事故區域內的治安管理,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

(5)市消防支隊:負責事故現場滅火搶險救援工作。

(6)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工作,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7)市財政局:負責特種裝置應急救援經費的保障工作。

(8)市監察局:負責對相關單位及主要領導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況、工作情況、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護應急工作,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療;指定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和傷員鑑定轉移。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

(11)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特種裝置事故的現場監測與環境危害監測控制和治理工作。

(12)市總工會:配合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13)廣安電業局:負責事故現場電力的供、斷控制工作。

(14)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救濟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

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建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組建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專家庫。

(2)指導和督促企業制定、完善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開展演練,掌握特種裝置重大危險源的隱患,及時通報預警資訊,提出預警建議;建立並完善各種應急資訊資源系統;指導和督促相關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3)負責協調落實救援領導小組的重大決定;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事故資訊、損害情況;組織事故調查和快速評估,瞭解、彙總應急救援工作情況;辦理救援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現場指導協調組及職責

一般以上事故發生時啟動本預案,救援領導小組派出現場指導協調組赴事故現場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組組長和成員由救援領導小組確定。發生特種裝置一般以上事故,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在事發地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

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發揮技術支援作用,提供發生事故裝置的基礎資料;組織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專家提出搶險救援方案的建議;提供專業救援機構和搶險器材物資資源資訊,供現場救援領導小組調動。

2.4 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及職責

事故發生後,廣安質監局成立XX市特種裝置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辦公室設在廣安質監局,負責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分析等工作。

三、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範圍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裝置重大危險源實行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裝置;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

(3)重要地區使用的特種裝置;

(4)關係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裝置;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裝置。

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裝置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並監督相關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 預防措施

3.2.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特種裝置安全全面負責,屬重大危險源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並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工作;

(3)及時分析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制訂、完善本單位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適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4)及時辦理使用登記,保證特種裝置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裝置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裝置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2.2 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職責,定期向社會公眾公佈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3.3 資訊監測與報告

全市特種裝置監測網路及監測點分為三個層次:即各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點(企業)、各區市縣質監局、廣安質監局,各基層監測網點應定期逐級上報監控資訊。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上報至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分析研究,提出監測意見,對可能引發一般以上事故的異常資訊,立即上報市政府。

企業對其擁有市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點的特種裝置執行狀況的資訊、實施監控的技術手段、安全檢查和定期檢驗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和應急預案准備情況及時報告各級質監局;對處於異常狀態的市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點的特種裝置,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報告。

建立完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網路。以各級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裝置安全狀況。

建立完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資訊化網路。建立相關技術支援平臺,包括重大危險源辨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系統的資訊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 預警行動

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裝置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級質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裝置事故的資訊後,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四、應急響應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種裝置一般以上事故,啟動本預案。

4.1 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知情人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業主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報當地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事故發生單位獲知後,應當立即向當地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最遲不超過1小時。市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事故報告電話:0826-2334803。

各區市縣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社會公佈特種裝置事故報告電話。

(2)事故發生後,區市縣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儘快核實情況,並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和市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市救援領導小組,市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啟動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故,市救援領導小組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小時內上報。

(4)移動式特種裝置異地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或業主應在1小時內向事發地質監部門報告,事發地質監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裝置使用註冊登記地質監部門。事故發生地區市縣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

(5)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單位、地點、特種裝置種類;事故發生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4.2 分級響應程式

接到事故報告後,事故發生單位須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當地救援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應當帶領職能部門人員立即趕往出事地點,及時採集現場各類所需資訊和有關資料,參與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分級響應程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事發地區市縣救援領導小組應當啟動相應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發生較大以上特種裝置事故,市、縣政府兩級啟動相應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發地點,成立現場指揮部,採集現場各類所需資訊和有關資料,指揮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3)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經報市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後,立即上報請求支援。

4.3 現場指導協調的主要工作

(1)根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協助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特種裝置次生事故,提出防範措施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

(4)協助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和有關企業配合、支援應急救援工作。

4.4 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式及要求

4.4.1 現場處置工作程式

1.儘快對事故發生時所涉及的特種裝置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提出對事故所涉及的特種裝置進一步處置的方案。

2.在不影響應急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介入對事故現場特種裝置及其相關設施的事故狀態的保護,嚴禁一切對事故現場的變動。

3.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裝置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裝置的型別和特性,提出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並採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並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迅速對事故發生場所周圍的其他特種裝置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儘快確定這些特種裝置是否有發生進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時蒐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種裝置的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

(1)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證;

(2)事故發生企業的所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包括管理人員);

(3)涉及事故特種裝置的所有監督檢驗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4)涉及事故特種裝置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

(5)有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校驗記錄和報告;

(6)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裝置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7)特種裝置三個月內的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特別是事故發生前一週內的操作和巡查記錄;

(8)與事故發生企業特種裝置有關的所有安全監察指令書;

(9)涉及事故的特種裝置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驗收資料。

4.4.2現場處置工作要求

1.對事故危害、事故範圍、事故危害擴充套件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進行初始評估。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設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徵、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裝置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洩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4.搶救受傷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傷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5.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

6.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後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汙染、毀壞。

4.5 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裝備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裝置。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闢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事發地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事發地政府依法動員、調動、徵用有關人員、物資、裝置、器材、以及佔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援、配合並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8 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

特種裝置事故發生後,由各級質監部門牽頭,會同安監、監察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較大事故由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事故由廣安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9 新聞釋出

市救援領導小組是特種裝置一般以上事故資訊的指定來源,負責特種裝置事故資訊的釋出工作。具體新聞釋出工作按照省委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內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的通知》、《XX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釋出應急預案》執行。

4.10 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在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宣佈特種裝置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已恢復正常生活。

五、保障措施

5.1 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交通和通訊保障

(1)廣安質監局建立與市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市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專家的通訊聯絡資料庫。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與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的物資、裝備儲備,切實提高應急保障能力。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廣安質監局、市政府應急辦、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境保護局、廣安電業局、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保障工作。

(2)廣安質監局組織建立全市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動態監管系統,及時掌握特種裝置的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情況。

(3)廣安質監局、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援,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裝置事故型別,組織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防護器材、應急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和通訊裝備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路和資訊化網路。

5.2 資金保障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5.3 技術儲備與專家保障

(1)廣安質監局負責建立全市特種裝置專家組,為特種裝置事故應急處置和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和技術保障。

(2)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裝置的分佈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XX市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特種裝置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3)專家組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裝置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本地區的特種裝置應急救援方案,指導企業建立和制訂本企業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廣安質監局、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2)廣安質監局、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協助當地組織或者督促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救援培訓,鍛鍊和提高應急救援綜合素質。

(3)有關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每年進行一次以上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後,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5.5 監督檢查

廣安質監局、各區市縣質監局應當依照《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部門和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六、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理

(1)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緊急呼叫物資、裝置、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2)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必須由有質監部門核准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裝置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3)特種裝置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洩漏或者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規劃建設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4)事故救援結束後,當地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卹、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後處理事項,儘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6.2 事故調查報告

(1)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按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內容主要有: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人員傷亡、裝置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必要時應當進行技術鑑定),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確定事故隱患是否消除、周圍環境汙染、火災隱患是否基本消除,對疏散人員能否返回提出意見,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報市救援領導小組。

(2)需要對事故、受事故影響的裝置和事故現場環境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試驗及鑑定時,由事故調查組確定與事故各方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負責。

(3)事故調查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4)市救援領導小組適時向社會公佈特種裝置一般以上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

6.3 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市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裝置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區市縣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本區市縣《特種裝置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預案應當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裝置特大事故後,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7.3 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救援領導小組和當地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資訊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裝置事故和突發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救援領導小組制定並負責解釋。

7.5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