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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民工(聘用工)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責任書2.34W
xx公司民工(聘用工)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1 目的
   旨在落實 xz 公司內部治安綜合治理目標,保證 xx 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確保工廠財物安全。
   2 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
   3 程式
   3.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民工以領隊為責任人,聘用工以受聘者為責任人,簽訂內部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3.2 遵紀守法治安責任目標
   3.2.1 全年無政治案件,無人蔘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3.2.2 無任何刑事案件,無違法人員,無民事糾紛。
   3.2.4 無賭博、賣淫、嫖娼、販毒吸毒、傳播觀看黃色淫穢錄象等醜惡現象。
   3.2.5 無偷盜工廠財物行為,無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
   3.3 工作責作任目標
   3.3.1 嚴格遵守工廠作息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按時、按量完成各項任務。
   3.3.2 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3.3.3 嚴格按照操作程式上崗,不得野蠻裝卸、損壞公物,確保人身、裝置安全。
   3.4 責任及獎罰
   3.4.1對執行上述條款較好,實現責任目標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好的,作為今後優先錄用條件,並給予適當獎勵。
   3.4.2 對綜合治理不好,有違反以上條款者,除按有關法規、廠紀對當事人處罰,每發生一人次違法案件,對責任人處以10--50元/人·次罰款,所罰款項在勞務費中扣除。
   3.4.3 對野蠻裝卸損壞公物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並對責任人處以10--50元/人·次。
   3.5 本責任目標考核
   3.5.1 用工單位(工段、班組)對民工、聘用工進行考核。
   3.5.2 民工、聘用工的綜合治理目標與所在工段、班組綜合治理目標掛鉤。
   3.6 本責任書所列條款,責任人應該認真履行並接受上級的檢查考核。
   3.7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一責任人:
   責任人:(民工或聘用工)
  
  
   第二責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