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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活動安全責任書

支教活動安全責任書

支教活動安全責任書

第一款:

活動性質及責任

第一條:參加活動者為身體健康,年滿十八週歲的中國公民,具有法律意義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第二條:活動初期,由水滴支教隊發起,負責志願者資訊的溝通和交流,告之支教過程中的危險性,培訓。發起後,志願者組建支教團隊,進行相關培訓(包括教學及醫療自救互救等方面)。

第三條:本次活動志願者自願參加,自由結合,為了活動順利進行,志願者同意並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服務,負責財務管理,選出各組組長協調運作各種事物,在志願者同意解散組織後,所有服務人員不可視為活動組織者,僅為公約下的自願服務,除本人外,不對任何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活動費用AA制,公共費用一律平攤,活動中的收支公開透明,志願者相互監督。

第五條:為了本次活動的順利展開,志願者投票產生領隊,在本人同意後自願為志願者提供服務,並由志願者同意,在志願者的監督下制定相應的活動規則,規則制定後,所有志願者有義務服從。

第七條:本活動雖屬自發組織性質,但在所有志願者的公約下,每一位志願者,應該服從組織紀律,杜絕無組織的個人行為,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強制隊員做某事,所有行為一律自願,自負責。

第八條:凡簽字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充分了解本次活動的性質及潛在的各種危險性和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自行告之家長相關情況,家長充分了解組織性質和責任,同意子女參與活動,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凡簽字者均視為在瞭解本公約後,自願參與,對各自的一切行為後果負責,與任何人,任何組織及其學校無關。支教前,志願者有權力退出,如若不退出,則視為自願履行公約內容,自負責任

第二款:活動組織紀律

進一步幫助大家明確安全工作的規範要求,提高大家的自律、自救、自治能力,防患於未然,確保此次活動的安全完成,志願者公約以下紀律責任。

1.必須絕對保證一切行動聽指揮;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策法規,不做任何違法違紀事情。

2.參加此次活動的個人均須是自願參加的同學,並經父母同意;由於當地氣候、環境、習俗等各方面原因,可能會有不測之事,此點各位隊員已與父母進行充分的溝通。

3.隊員在出發前如果出現身體狀況不佳(如重感冒、高燒、嘔吐、疲勞過度等)或進行手術之後,應及時向領隊報告情況,退出活動,不可隱瞞病情,堅持參加活動,否則後果自負。

4.對於任何人員在活動中出現的身體不適或意外事故(如發燒、嘔吐、疲勞過度等),應及時與領隊取得聯絡以便及時治療或處理。

5.尊重活動地民族、民俗習慣,任何情況都不允許與當地群眾發生衝突。

6.要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嚴格遵守團隊的組織紀律,不擅自行動;如有不服從組織安排,單獨行動發生意外事故者,後果自負。

7.愛護當地公共財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8.活動過程要提高警惕,注意防竊、防騙、防止發生意外傷害及事故。

9.活動期間,出現意外事故應及時與有關救援部門聯絡,並第一時間向領隊彙報。

10.此責任書的有效期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若有未簽名的隊員私自參加活動,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我仔細閱讀並同意上述公約,並保證在支教過程中嚴格遵守,一切行為自律,一切後果自負。

責任人簽字:

父母簽字:

父母聯絡方式:

山師水滴支教隊

20XX.6

山東師範大學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個人安全責任書

本人自願參加20XX年山東師範大學暑期社會實踐活動,並保證本人身體和心理狀況適合參加本次社會實踐,對本次社會實踐的目的、性質、實踐地的情況以及可能的風險有清楚的瞭解,詳細閱讀並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本人社會實踐期間,本人保證將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嚴格執行學校關於暑期社會實踐的各項規定。如出現下列情況,依據本責任書和有關規定處理:

1、本人財物的遺失、被盜、毀壞等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2、由於本人過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自身人身傷害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第十二條處理;

3、本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或違反實踐地當地各項規定以及民族習慣等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4、由於本人的過錯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並認可本責任書,對整體內容和各項規定均無異議。

團隊名稱:山師水滴支教隊

本人簽字(包括院系、年級):

共青團山東師範大學委員會

20XX年6月

標籤:責任書 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