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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約因素及對策研究

演講稿1.16W
構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約因素及對策研究
   
    摘要:農村經濟的落後,基層政府的社會服務的功能缺失,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競爭,擔保範圍狹隘,徵信體系與法律體系的不健全等是造成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脆弱的重點制約因素,因此,必須以加快農業產業化帶動農村經濟、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完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等入手,構建和諧的金融生態體系,切實為農村金融的穩健、高效執行提供保障。
 
    關鍵詞:金融滯後的乘數效應;
服務功能缺失;
金融環境脆弱性
 
    中央銀行行長周小川(2004)首次提出金融生態環境的概念,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核心推動力——金融發展的依賴路徑研究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指的是農村各類金融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與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相關聯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絡和相互作用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動態的、均衡的系統。其優劣直接影響到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而從當前進行的農村金融改革看,我國農村金融執行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嚴重阻礙農村金融生態融資的發展。
 
    一、當前影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構建的幾大重點制約因素分析
 
    一般來說,農村融資力的強弱,發展後勁充足與否,與經濟環境、信用環境、法制環境、市場環境、自身環境等有直接關係。
 
    (一)農村經濟的落後嚴重製約著農村金融的發展
 
    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史正相關的,一方面,發達的金融體系可以因“引致增長效應”促進經濟增長;
另一方面,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一直以來,雖然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處於上升階段,但是由於經濟機會與城市地區相比不夠明顯,從而無法形成對金融機構的有效吸引,從而加劇了農村資金向城市的集中。同時,農村金融發展的滯後又制約了農村經濟貨幣化水平的提高,不利於貨幣政策的實施,也不利於農村地區乘數效應的實現,反過來又限制了農村金融的發展,形成惡性迴圈。因此,歸根究底,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村經濟的落後。
 
    (二)法律體系不完善是影響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很多國家的實踐證明,沒有法律的剛性約束商業銀行不可能對農村金融有大規模的投入,各國的實踐證明,只有在硬性規定下,商業銀行才會通過營業網點,去扶持弱質的農業;
同時,還需硬性加強對農村金融的規範和保護,提出正向激勵措施。如美國對信用社的免徵稅賦。
 
    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是影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現在:無硬性規定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農業的支援;
沒有法律的形式去規範和保護農村金融這一相對弱勢領域。如《刑法》對有意通過提供虛假財務資料騙貸的企業刑事責任無明確規定;
《破產法》規定清算程式上把銀行排在最後。
 
    (三)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壟斷效應”嚴重
 
    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的改革以來,導致的直接後果是國有商業銀行從縣域農村的撤出,各行都採取了撤併網點、收縮許可權的集約化經營手段。並且國家處於防範風險的考慮,國家出臺政策關閉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非正規金融機構,保險、投資、擔保、租賃、信託等非銀行機構在農村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各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活動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勵和保護,從而使農村信用社在農村正規金融市場處於壟斷地位,形成“一社抗三農”的局面。2002-2007年,農村信用社佔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的份額分別高達81.04%、84.14%、86.26%、87.35%、91.65%、92.63%,比重不斷上升。而壟斷的農村金融一般都是低效率的。因此,雖然客觀上賦予了農村信用社獨立支撐農村金融主渠道的職能,但是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是把“壟斷”經營強加於農村信用,致使農村信用社自身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稱的矛盾很快暴露出來,從而使相當一部分信用社無法長期承擔農村金融“主力軍”角色。
 
    (四)農村徵信體系建設滯後,加劇了農村金融生態的脆弱性
 
    誠信環境是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方面,從目前的整體情況看,我國農村整體信用環境不盡人意,嚴重製約著農村金融生態。一方面,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滯後,社會信用文化缺失,農村企業和農戶缺乏誠信意識,逃債、躲債和賴債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根據雷和平、林之詮對陝西部分地區的調查,陝西省周至縣2005年3月底全縣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為7.9億元,而農村信用聯社不良貸款額為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2%。另一方面由於農村社會徵信系統建設和徵信業務發展緩慢,缺乏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的正常獲取和檢索渠道,農村有限的信用資訊資源也無法共享。此外,當前正蓬勃發展的“合理不合法”的民間金融,由於民間融資不規範和誠信環境的缺失,惡化了民間融資能力的提高。
 
    總之,農村個人信用的缺失加大了貸款的風險,降低了貸款的可獲得性;
農村企業信用的缺失加劇了“信貸配給”和金融機構主體的“無奈”,加之政府的“無為”,最終導致農民和企業得不到金融的支援,農村經濟萎縮;
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主體功能異化,並逐步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農村民間借貸的風險增大,從而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生態的脆弱性。
 
    (五)基層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缺失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僅是一個權力部門和管理部門,更是一個綜合性的服務部門,它的職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產品和社會服務。當前,一些農村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鄉村政府尚未切實轉換服務理念,未能正確定位其職能和根本宗旨,“生態建設”意識淡薄,思想上過分重視上級政策傾斜而忽視金融生態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實踐中不能主導當地農村金融生態建設。
 
    二、構建和諧的金融生態體系,切實為農村金融的穩健、高效執行提供保障
 
    一個良好、平衡而和諧的金融生態環境,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切實保障農村金融的穩健、高效執行,實現農村金融、經濟的良性互動、和諧發展。
 
    (一)提高農業生產率,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是優化農村金融環境的基礎
 
    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經濟發展、壯大,才能放大和集中農村資金的供應量和需求量,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資金的使用效率,從而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傳統意義上的農業是弱質產業,農村是落後地區,農民是弱勢群體,農村經濟易受自然災害和市場波動的影響,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而現代農業是科學化、集約化、市場化和產業化高度集中的發達產業,具有高產、優質、高效和可持續發展的特點。我國農業正處於從傳統生產方式向現代生產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發展現代農業具有客觀必然性,也具備現實條件。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支援“三農”力度不斷加大,新農村建設正在全面向前推進,顯而易見,發展現代農業是現階段提高農業生產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而農業產業化又是實現現代農業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快推動農業產業化是當前的重大任務。
 
    (二)強化法制建設,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
 
    1、建立健全農村金融生態法律體系。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對農村的支援比例。如對於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明確規定相當比例的貸款流向農村,以防止農村資金流向城市。第二,加強儘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從根本上為農村金融提供法律支援。針對現行的《破產法》規定清算程式上把銀行排在最後,未明確金融機構對欠債不還的債務人享有無條件的破產起訴權,對有意通過提供虛假財務資料騙貸的企業刑事責任無明確規定,應修正《破產法》,讓其成為債權人依法保護其債權的最後底限;
針對農民可擔保資產不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要完善《擔保法》,強化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是擔保缺失成為規避債權風險的有效屏障,並將動產主要是企業應收賬款和存活納入擔保物範圍,發揮抵押、擔保在支援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2、在立法基礎上,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農村金融犯罪。這就要求在法律框架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同時,鑑於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金額較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應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三)培育農村金融良好的徵信體系
 
    農村的徵信體系是農村金融生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當前農村徵信體系建設滯後,不僅制約著正規銀行的借貸,而且惡化著民間金融的融資能力,因此有必要培育農村金融良好的徵信體系。
 
    1、建立一套操作性較強的硬性程式。將信用環境建設狀況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增強對政府改善信用環境的約束力;
加強農村金融機構與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建立農村企業和農戶信用資訊庫,有效整合資訊資源,實現信用資訊資源共享;
充分運用法律約束、行政處罰等多種有效措施,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實現社會誠信建設的法制化、制度化。
 
    2、注重“徵信文化”的普及,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氛圍。基層政府首先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為核心,提高政府信用。並在此基礎上,發揮主導作用,如加快對新使用者信用的評定步伐,文明信用工程實行貸款有限、利率優惠、服務優質的信貸扶持,對失信戶予以信貸制裁,培育誠實守信的文明鄉風民風,培育有素質、講誠信的新型農民。
 
    (四)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元化競爭格局
 
    當前農村金融抑制非常普遍,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村正規金融之間缺乏競爭,造成信用社的“壟斷效應”;
二是“合理而不合法”的民間金融無法與正規金融協調發展。面對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需求,不僅需要正規金融的主體作用,而且需要民間金融的有益補充,如何改善當前農村金融缺乏有效競爭的局面,促進正規金融之間、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的協調發展是當前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1、加快正規金融機構的改革。解決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單一與自身管理機制的問題。例如,改善中國農業銀行過分的追求商業化問題;
真正發揮農村信用社的支農主力作用;
讓郵政儲蓄不再僅僅成為農村金融的“抽水機”,以促進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競爭。
 
    2、引導和規範民間借貸,使民間借貸真正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在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和加強金融監管的前提下,打破市場的進入和退出壁壘,最大限度地吸收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金融建設,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
保證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堅持普惠制改革,優惠政策要惠及一切服務“三農”的金融機構,使其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共生髮展;
加強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有機聯絡,充分發揮正規金融規模經營的成本優勢和非正規金融的資訊優勢,建立二者之間各種有效的合作機制,改善廣大農戶的貸款條件,提高農村金融需求的滿足度。
 
    參考文獻:
 
    1、惠國琴.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農業經濟,2008(12).
    2、曾學文等.農戶的金融需求與中國農村的可持續發展[J].農村經濟,2008(9).
    3、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Z].新華社.
    4、周小川.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需系統推進[J].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03(9).
 
 
 作者單位:鄭州市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實習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