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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頻發的原因及對策

觀後感1.28W
   自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來,濰坊市兩級人民法院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10483件,審結10210件。為此,濰坊法院專門組織人員對此類案件的發生原因進行了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糾紛。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分析起來,發包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
    1、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些村幹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於是在利益的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即單方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標承包,引發糾紛。
    2、非法調整承包地。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二)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
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二種:
    1、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有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減少,但由於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後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2、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承包人將承包的土地改變用途或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如某村將數十畝河灘地承包給本村以外的人用於農業生產經營,在承包期間,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即在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藍寶石開採,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三)土地徵用補償費未及時補償引發糾紛因濰坊市公路建設、工業或其他專案的迅速發展,徵地賠償呈上升趨勢。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土地被依法徵用,雙方在解除承包合同過程中,因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而導致糾紛。
    (四)第三入侵害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後,村委進行重新發包,第三人不滿,強行繼續佔用耕種不倒地,致使承包人無法耕種引發糾紛。
    二、減少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對策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式要合法。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人同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人民政府批准。對採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要按照程式定中標人並與之訂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要明確、合法。承包合同應當對承包地的面積(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要有明確約定。遵守合同的觀念要堅持。
    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特別是發包方,應當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合同。
    (三)強化基層調解作用。要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完善制度,明確職責,不斷提高農村基層調解組織處理農村承包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間、幹群之間發生的易激化的農村承包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防止引發群眾性糾紛和集體上訪案件,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頻發的原因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