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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與浙江農村金融結構與支農績效比較研究

申請書1.68W
安徽與浙江農村金融結構與支農績效比較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推進,金融支援不足日益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瓶頸。文章對安徽和浙江農村地方金融結構差異、農村金融績效與制約因素進行比較研究,探尋符合各地特點的農村地方金融發展之路。
 
    關鍵詞:金融結構;
績效;
地方金融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推進,對資金的需求旺盛,但由於國家有限的財政資金投入、較高的農業貸款風險及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現有的金融支援力度遠不能滿足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金融支援不足日益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瓶頸。在這個背景下,政府加大了農村地方金融改革力度,各地也極力推進地方金融創新,金融結構有了顯著改進。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地方金融支援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顯著的差異,位於中部地區的安徽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浙江,其農村金融結構不同,並分別走出了政府主導和民間資本推動為主的農村地方金融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路徑。
 
    二、安徽農村地方金融支農績效與存在的問題
 
    安徽是一個農業大省,調查顯示,2003-2008年,安徽全省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貸款餘額增加315.69億元,其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加264.32億元,政策性銀行增加53.28億元,其餘銀行機構則下降1.91億元。拉動農村經濟發展十分有限,出現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資金使用分散,規範的管理機制尚未形成
 
    目前,財政用於農業方面的資金,包括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農業科技支出、支援農業生產支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分散於發改委、科技、財政和農業各部門,由於財政支農資金分屬多個部門管理,各部門對政策的理解、執行和資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基本上是各自為政,資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複現象比較嚴重,缺乏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加上執行環節多、過程長、管理成本高,規範的管理監督機制難以有效形成,導致資金到位率低,真正用於農業、農民和農村的資金大幅減少,財政支農效率較低。
 
    (二)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現行信貸政策條件下,擔保抵押資產是否充足是決定銀行貸款的一個重要條件。由於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經營場所、產品和經營週期有其特殊性,致使涉農融資中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往往不能提供符合信貸政策要求的有效的抵押擔保品,因而制約了信貸的獲取。
 
    (三)農信社受自身實力限制,難以滿足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
 
    從現行經營管理看,農信社市場定位於服務“三農”,主要以小額農戶貸款、農村個體工商戶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為主,從期限、額度和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結構升級的需要。而且,儘管農信社在農村地區網點多,但不論是硬體還是軟體上都難以與實力強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只存不貸的郵政儲蓄相比,使其在吸儲能力上明顯處於弱勢。
 
    (四)農業產業中龍頭企業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內的特點限制了信貸投入
 
    農業生產週期長,受自然條件影響大,農業生產的高風險、週期長、低收益等主要特點決定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鏈條的脆弱性。金融部門在充分考慮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原則下,必然對產業初始階段龍頭企業謹小慎微,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信貸投入。
 
    三、浙江農村地方金融支農績效與制約因素
 
    浙江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和金融深化推進最快的省份之一,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在地方政府的支援下,浙江溫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就率先在全國進行了浮動利率改革試點。之後,浙江地方政府配合管理部門推動農村信用社恢復“三性”改革,建立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突破了長期以來以鄉(鎮)為範圍經營合作金融的侷限,形成了以縣為範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結構,促進了支農信貸業務的發展。
 
    (一)浙江農村地方金融結構特點
 
    浙江農村地方金融結構的特點是民間金融實力雄厚,農村信用社依據區域差異改製為三種模式:在經濟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高、支農任務相對較輕、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的縣(市)組建農村合作銀行;
在經濟相對不夠發達、農業經濟比重較大、人口較稠密、信用社經營狀況較好、賬面資能抵債的縣實行縣級聯社統一法人體制合作金融模式;
對於農業比重大、經濟發展比較落後、農戶更需要互助合作實現信貸服務、有的甚至存在資不抵債和嚴重虧損的信用社,暫且保留縣、鄉鎮兩級法人聯社模式。其中農村合作銀行是浙江率先在全國進行的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創新。它採取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形式。與“資格股”有數量限制和允許按照章程規定退股不同,“投資股”認購規模大,並且規定持有者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這種做法突破了合作制的傳統規則,可以籌措到更多的資金,有利於農村合作銀行業務拓展和抗風險能力增長。統計表明,2005年浙江全省農村合作金融利潤達到了21.57億元,佔當年全國農村合作金融系統的五分之一。發放的短期農業貸款與鄉鎮企業貸款每增加1個百分點,農民人均收入增加接近0.3個百分點。
 
    (二)浙江農村金融發展的制約因素
 
    1、農村合作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不徹底。溫州地區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權設定是自然人1000元為一個投票權,而法人股東則是10000元為一個投票權,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股權設定不能體現市場經濟下股東權益公平的原則。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則相當分散,股份絕對額較低,股東持股與自身利益的相關度不大,從而維護自身權益與參與農村合作銀行經營監督活動的意識也不強,也難以進行有效的民主管理,不少農村合作銀行的決策實際上仍是行長們說了算。
 
    2、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受到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無法分離的制約。目前農村合作銀行與農村信用社都需要發放一定數量的支農低息貸款,包括農業開發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以及新農村建設中的舊村改造貸款等等,這在相當程度上犧牲了農村地方金融資金運用的市場效益,降低了農村地方正規金融的盈利水平,盈利性目標與支農政策性目標難以形成均衡。
 
    3、農村民間金融脫離政府的監管體系,存在潛在風險。由於農村民間金融建立在血緣地緣親緣關係的基礎上,資金運作不夠規範,防範風險能力低,更重要的是缺少政府的監管和有效保護,容易為一些不法分子**斂財、進行**活動提供可乘之機。
 
    四、安徽與浙江農村金融發展的差異剖析
 
    (一)民營經濟基礎不同
 
    安徽農村金融發展的起始基礎是鄉鎮集體經濟,而集體經濟存在產權不清、利益和權力條塊分割的缺陷,因此,在政府的主導下,安徽鄉鎮企業進行了兩輪產權制度改革,目前已經轉變為股份制經濟或個體私有經濟。這種由集體經濟轉變而來的民營經濟,與浙江個體私營經濟有很大的差別。首先,它仍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留有原有經濟體制的產權不夠清晰問題,如一些股份制企業中還保留著最終出資人不明確的集體股。而浙江農村經濟在改革開放初期就是個體私營經濟。浙江企業主的資本是靠自身不斷積累滾動發展起來的,很少存在產權不清晰問題。其次,安徽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時間也比較短,民營經濟在整個安徽經濟中所佔的份額不大,內生於民營經濟的民間金融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比重比較低。而浙江民營企業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經營,已經積累了鉅額資本;
同時,浙江民營企業由於產權清晰,對借貸資金的獲得、使用、償還等責任比較明確,也更有利於民間借貸市場發展。
 
    (二)政府作用不同
 
    浙江經濟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營經濟的發展,使得地方政府成為一個相對的弱勢政府。在民營企業創業時期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政府無力幫助民營企業獲得正規渠道的資金,就只能對民營經濟的發展儘可能放大政策空間。因此,大量的個體私營企業就去體制外尋找金融資源。政府的默許態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而民間金融發展又推動了正規金融的改革和創新。安徽地方政府則是一個相對強勢政府。安徽地方政府擁有大量的集體經濟資源,安徽經濟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導的,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和地方金融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安徽許多地方政府就是企業最初的發動者,也是企業資金的提供者。20世紀80年代後安徽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時,地方政府又利用其身份和信譽去向正規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來興辦鄉鎮企業。
 
    五、結論
 
    本文研究表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的二元金融結構和金融抑制是農村民營企業和農戶的金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的根本原因。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有效的改善了農村地方金融結構與行為,績效顯著,浙江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安徽農村地方金融無論從結構還是從支農績效看,與東部發達地區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革:
 
    第一,農村地方金融發展模式應適應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安徽是農業大省,與浙江經濟發展模式、社會文化背景差異很大,這就決定了農村地方金融改革不可能“一刀切”,也不可能只是遵循一種模式。浙江的經驗說明,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從當地實際出發,可以在產權改革徹底的前提下,考慮按照一般合作制的原則來完善農村信用社體制,從而提高農村金融的支農績效。農信社應該定位“三農”,成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參與者。因此,各級政府應加快農信社改革步伐,完善省聯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多渠道擴充其資金實力。
 
    第二,合理引導和利用好非正規金融渠道的資金。在正規農村金融功能有限和信貸供給嚴重不足的現實條件下,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可以有效緩解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拓寬融資渠道。因此採用“疏導、規範”的辦法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十分必要。積極鼓勵正常的民間借貸,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降低金融市場的准入門檻,有區別、有條件地培育出具有一定規模並且管理制度完善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可以為發展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農村合作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礎和環境條件。
 
    第三,加大針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信貸創新力度。一是開辦特色農業、觀光旅遊農業、“農家樂”、生態農業等多樣化的貸款品種,要根據農業資金需求多樣化的特點,科學細分市場,適時加大貸款新品種開發力度,制訂農戶大額貸款管理辦法,改進支農再貸款管理。二是創新信貸方式,拓寬農村產業結構升級的融資渠道。金融機構可以選擇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農村中小企業試點信用貸款方式。擴大抵押和質押貸款範圍,允許農村中小企業以適銷對路的庫存產品和可靠應收款作為保證向銀行申請貸款。
 
    參考文獻:
 
    1、張傑.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變遷與政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戴季寧,樊金元.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模式探索[J].財貿研究,2006(6).
    3、許崇正,高希武.農村金融對增加農民收入支援狀況的實證分析[J].金融研究,2005(7).
    4、陳時興.浙江中小金融機構發展動因、模式與對策研究[J].浙江學刊,2007(3).
    (作者單位:安徽理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