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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便民攤點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加強便民攤點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加強便民攤點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營造整潔有序、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深化便民利民服務,加強對中心城區便民攤點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科學規劃,合理設定便民攤點。


       各區政府(含市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因地制宜設定早市、夜市、大排檔等各類固定便民攤點、節假日便民攤點、季節性便民攤點和特色便民攤點,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將便民攤點的區域範圍、數量、經營範圍、經營時間等向社會公佈。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學校、醫院、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車站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公共場所及承擔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禁止設定各類便民攤點。

二、規範管理,確保有序經營

(一)規範經營範圍。便民攤點主要包括便民服務點和便民攤點群。便民服務點是指經批准設立的“三修”(修自行車、修鞋、修鎖配鑰匙)、早餐亭和應季瓜果銷售等民生服務專案的經營點。便民攤點群是指在規定時間內經營的早市、夜市等臨時性經營場所,主要業態限於蔬菜、果品、禽蛋、肉類、水產、五金、服裝、生活日用品等。

(二)規範經營場地。設定便民攤點應事先徵求周圍居民意見,徵得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統籌考慮城中村及周邊原有集市的疏導規範,在對交通、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市民生活不造成較大影響、不阻塞消防和救護等應急通道的前提下,劃定便民攤點設定區域。要合理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達標公廁;設立停車場或存車處,車輛分類停放。便民攤點應設定標誌,註明佔用區域、經營專案、經營時間、攤點編號、安全提示、現場管理責任人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固定的服務亭棚廈。便民攤點需建設相應配套服務設施的,由各區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

(三)規範經營時間。各區應綜合考慮便民攤點的設定區域、周邊環境、季節氣候、交通安全等因素,本著便民利民不擾民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便民攤點的營業時間。原則上,早市應不早於6:00、不晚於8:00;夜市不早於18:30、不晚於22:30。大學聯考、會考等特殊時段,應按要求閉市。

(四)規範設定規則。各區政府組織制定轄區便民攤點設定管理方案,明確攤點主要負責人、具體管理人員和便民攤點擬容納攤點數量、經營服務品種、經營時間及控制範圍,佔用自有場地的要出具場地產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配套制定便民攤點經營秩序管理方案、衛生保潔方案和衛生費收取方法及標準,公佈投訴舉報渠道。

(五)規市場準入。城市便民攤點應當優先保證失業人員、城郊村民、殘疾人、外來務工困難人員等困難群體就業需求,降低入市條件,減免各類費用,免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對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在取得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後方可入場經營。

(六)規範服務管理。各區政府應明確環衛保潔和垃圾清運、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化保護措施、食品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指導和督促便民攤點的主辦方及經營者落實市場安全、商品質量、經營秩序、衛生保潔等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檢查活動,及時清查、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積極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引入社群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共同參與管理。要加強對經營業戶的教育引導,公眾號逍遙文稿整理,倡導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七)規範收費標準。規範便民攤點管理規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市場管理和佔用道路的維護。佔用非公共場地的,場地費的收取實行市場化運作,由產權單位與使用人協議制定。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和使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禁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三、加強領導,完善便民攤點管理長效機制

(一)明確責任分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中心城區便民攤點管理的指導、協調、考核等工作。各區政府負責轄區攤點設定管理、統籌規劃、監督檢查等工作。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公安、衛生、文化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便民攤點的管理工作。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便民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便民攤點的公平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便民攤點區域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妨礙管理執法活動的行為。衛生部門負責指導便民攤點的健康教育宣傳工作。文化執法部門負責便民攤點音像製品、書刊等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便民攤點管理考核機制。加強便民攤點綜合治理,維護便民攤點經營秩序,教育引導流動商販進入臨時便民攤點經營,依法取締佔道攤點和店外經營等違法違規佔道經營行為。建立臨時便民攤點管理考核制度,組織開展“佔道經營整治好、亂搭亂建整治好、環境衛生管理好、門頭牌匾管理好、隊伍形象好和群眾評價好”為內容的“六好”街道辦事處建立活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對於管理混亂,嚴重影響城市公共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便民攤點,應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予以撤銷。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加強對各區便民攤點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中心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考核專案。對在城市便民攤點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表彰獎勵;對開展工作不利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強化輿論宣傳。各級各部門要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強城市便民攤點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促進城市便民攤點的健康發展。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城市便民攤點管理監督工作,提高群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