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制度4篇 印章管理:精細制度提升企業信譽
本文旨在介紹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印章作為公司重要的法定工具,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通過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公司能夠加強對印章的管理,防止印章被濫用、失竊或偽造,確保公司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1篇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准,隨後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准,並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檔案影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2篇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檔案,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檔案,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儲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檔案的影印件等檔案。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檔案的影印留底存檔檔案等資料一併移交。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稽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稽核。
第十三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稽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3、須蓋章檔案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檔案影印件上經稽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稽核人員稽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字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檔案。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釋出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檔案;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檔案;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檔案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2、以業主大會名義釋出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3篇
1.1.1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1 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行文時;應稅務、工商、海關等國家強制機關的要求以公司名義填報表格或辦理有關手續時。
1.2.2 部門章:按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銀行、稅務等有權機構要求在辦理相關手續需加蓋相關部門印章時;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聯絡時。
1.2.4 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職章、簽字章、各類專用章等):權力機關的表格文書等有相應要求時。
2.1 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印章的刻制、改刻與銷燬,建立印章管理臺賬;
2.2 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公章、內部章保管、日常使用與管理;
2.3法務專員負責對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檔案資料進行稽核的職責,對任何有異議的情況必須即時向總經理彙報,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2.4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非經總經理核准,非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接觸印章,任何人員不得將印章帶出指定保管地點。如有遺失、誤用或毀損的,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必須立即向總經理報告。遺失後還必須依法及時公告作廢。
2.5 保管人職務及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擴大範圍用印,對不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申請用印事宜或存在風險的檔案,有權拒絕用印並立即上報總經理;同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承擔檔案稽核控制各項風險;
3.1 印章的刻制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刻制原因、刻制樣式及刻制時間等,經法務專員稽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
3.4 印章刻制後,公司行政部必須及時將印章轉交本制度規定的印章保管人 並做好印章移交手續。
3.5 公司行政部須建立印章管理臺賬,登記印章刻制的時間、地點、部門、印模、印章交接記錄、印章銷燬記錄、印章保管人變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此有關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臺賬中。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臺帳,臺帳永久儲存。
4.1 印章在啟用前必須在公司行政部處進行登記,留印備案。
4.2 印章必須由保管人與公司行政部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
4.3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用印必須遵守先申請、再稽核、後蓋章的授權用印原則。用印時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稽核批准手續。
4.4 公章、合同章用印,應當按照附件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5財務專用章,經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印;部門章用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用印。
4.6 用印時,用印人需將批准後的《用印申請單》,連同經稽核的檔案文稿等交保管人核實、用印。
4.7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上用印,嚴禁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或合同等法律檔案。
4.8 嚴禁對審批手續不全、《用印申請單》填寫不規範、用印檔案資料未經法務專員稽核通過或未按照法務專員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檔案資料用印。
4.9 各類印章必須專章專用,禁止各類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印章替代本應適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須向法務專員說明情況,法務專員評估存在法律風險的,應拒絕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應確認用印檔案內容完備、規範並已通過法務專員稽核,在文不離手的情況下,方可加蓋印章。幾份相同檔案資料,均應認真稽核,確認完全雷同。多頁檔案資料必須加蓋騎縫章。
4.11保管人應制作《用印登記表》。用印時,必須在《用印登記表》上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用印人的部門、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數量、用印檔案的名稱、內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須簽字予以確認。
4.12 保管人除於檔案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4.13 如印章保管人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轉交於公司行政部處代為管理,並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5.1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外借印章使用必須辦理稽核批准手續。
5.2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總經理外出無法簽字確認,必須由印章保管人電話申請同意。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須逐級審批,由借印人填寫《用印外借申請單》交部門經理、管理行政中心經理稽核並分別簽字。具體外借用章審批許可權如下:
備註:“√”表示用章必經審批階段;“__”表示如遇特殊情況所提報審批階段。
5.3 獲准將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須在印章保管人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在空白紙、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檔案中用印。
5.4 借印人用印後必須在用印完畢回公司一小時以內歸還,並辦理歸還登記手續。
6.1 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改刻原因、改刻樣式及改刻時間等,經法務專員稽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交公司行政部辦理具體改刻事宜。
6.2 在啟用新印章的同時,舊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臺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儲存。
6.3 如需廢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廢止原因、廢止時間等,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廢止的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臺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儲存。
6.4 印章改刻或銷燬後,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發文制度和流程釋出舊印章停用通知。
7.1 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審批單據、承諾書、說明書、報價單等公司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授權或根據公司制度擁有簽字許可權的人員根據授權及許可權簽字,並按照本制度加蓋印章方可生效,嚴禁無授權的對外簽字行為,如違反本條規定,按本制度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7.2法務專員負責監督,發現未按本制度或相關規定執行的簽字行為或風險的,法務專員直接反饋至總經理處,根據總經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關規定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風險。
8.2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責任人人民幣50——500元的罰款。對於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視情況並處降薪、降職、記過、公開批評、開除。如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失,公司有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司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檔案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具體審批人按照用印審批許可權表嚴格執行。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檔案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
第4篇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後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瀘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後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範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註冊並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稽核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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