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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2020年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2020年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各類印章管理,規範印章使用審批程式,依據xxx,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條 總公司印章由辦公室歸口統一管理,主要職責包括:根據發展需要確定公司印章的種類、數量和使用範圍;負責印章的刻制、發放、停用、回收和銷燬;建立印章檔案,對公司所有印章進行登記備案,註明印章名稱、領用部門、啟用日期、使用範圍、領取人等資訊;制定印章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三條 因名稱變更、印章損壞或遺失時,要及時停用老印章,啟用新印章,並將停用印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燬。

第四條 總公司印章、黨委印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財務章、法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負責管理;紀委印章由紀委負責管理;工會印章由工會負責管理。

第五條 各類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原則上印章保管人也是印章的使用人和管理責任人。印章管理人須堅持原則,工作細緻,作風正派,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利用掌管印章的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私利;對不合手續、不合法或不正當的用印應予堅決拒絕。

第六條 下屬各公司、各部門的印章,主要用於與廠家、部門間工作銜接使用,由各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具體管理。

第七條 下屬各公司、各部門對分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負全責,承擔用印後果。用印時,必須獲得相應審批後,方可辦理。

第八條 印章管理員應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臺賬,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用印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守用印審批程式,經審批後方可用印。

第九條 印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使用,遇特殊情況確有必要的,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由印章管理員攜帶一同前往辦理。

第三章 印章適用範圍和審批許可權

第十條 總公司印章主要用於以公司名義簽發的各類檔案及出具的證明、介紹信和有關資料。行政公章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黨委印章、紀委印章、工會印章分別適用於公司黨委、紀委、工會的各類檔案及出具的證明、介紹信和有關資料,分別由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審批後用印。

第十二條 財務印鑑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和銀行預留名章,主要用於公司對內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及財務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等,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用印。

第十三條 法人私章主要用於需法人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權證書、人事勞動合同、財務報表等,憑審批的申請用印。

第四章 印章管理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擅自私刻公司印章者,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用印審批人要嚴格把關,因審批不當造成用印失誤帶來不良後果的,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印章管理員因管理或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的,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下屬各公司、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