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章程
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XXX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設立XXXXX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黨的組織,黨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三條 公司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黨委
第四條 公司設立黨委、黨委書記1名,其他黨委成員若干名。董事長、黨委書記原則上由一人擔任。設立主抓企業黨建工作的專職副書記,符合條件的黨委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入黨委。同時,按照規定設立紀委。
第五條 黨組織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黨組織的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條 公司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一)保障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決策。遼寧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國資委黨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重要工作安排。
(二)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黨委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董事會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三)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
(四)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領導黨風廉政建設,支援紀委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第七條 黨組織工作和自身建設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 公司名稱:X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九條 公司住所:經濟開發區大街
第四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投資與資產管理,工業裝置安裝、修理,鋁製品、低壓電器及一般元件、電力整流裝置櫃及附件、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控制保護屏、高低壓電纜頭、金屬材料、建築材料、炭素製品、水暖管道零件、裝飾材料、計算機及配件銷售,建築防水工程、房屋建築工程、計算機網路工程施工,計算機軟硬體開發及技術諮詢服務,高純輕稀金屬,有色金屬標準樣品、特種高效能鋁合金技術開發、檢測、服務,勞務服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經營及須前置許可經營專案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名稱
第十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17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公司的出資人: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出資方式:貨幣,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出資時間:2013年5月24日。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額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重大問題,要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經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委派4人。職工代表大會選舉1名為職工代表行使董事職權。指定韓國慶為本公司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須經出資人同意。本公司聘任韓國慶為總經理。
第二十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監事和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經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委派本公司監事3名。職工代表大會選舉2名為職工代表行使監事職權。指定王成為本公司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以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和行使職權所必要的開支由公司支付。
召開監事會會議時,可要求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外部審計人員列席會議,並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監事會主席或2名以上的監事提議,監事會可以舉行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以專人送達、郵寄、傳真等形式書面通知全體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載明,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按會議通知如期召開時,應向全體監事說明原因。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以會議方式進行,對有關議案經集體討論後採取舉手或投票方式表決。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親自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明確代理事項及許可權。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缺席時,也可以由監事會推選的其他監事主持。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為:監事會表決時,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監事會決議需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監事會指定專人儲存,儲存期不少於十年。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的會議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五)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額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批准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由 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六份,公司留存三份,股東留存一份,股東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名稱: 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
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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